论汉代的以律注经与法律儒家化

以《公羊传》何休注为切入点

一、以律注经的形成:两汉经学之鼎盛与法律之完善

实际上,儒家经义与律令法制始终是维持政治运行的两大支柱,对两者的并重乃是两汉时期一以贯之的“汉家制度”。当然,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对汉家制度中经律两者的侧重点可能略有不同,不过,汉儒兼修经律之事确实不绝于史: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路温舒“求为狱小吏,因学律令”,“又受〈春秋》,通大义”;丙吉“治律令”,又“学《诗》《礼》,皆通大义”;孔光“经学尤明”,又明习“汉制及法令”;翟方进“经学明习”,又“兼通文法吏事,以儒雅缘饬法律”;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王涣“晚而改节,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黄昌“数见诸生修庠序之礼,因好之,遂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至东汉中后期,甚至出现了经律并授的现象。如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在这样一种语境下,出现像何休这样贯通经律的经师则不足为奇。

二、以律注经的形式:何休以律解〈公羊传》

通观《公羊传》何注,不难发现,“以律注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经文中的法律概念

2、明引律条以说明经义

何休在对经文之义进行解释说明时,也采取直接援引汉律条文规定的方法,或者说,他用汉律的明文规定来解释、分析《公羊传》中记载的历史事件。不过,何休所引用的汉律,未必同经文中的事件相契合,也就是说,该律文规定并非是被他借用来对《公羊传》中的历史事件进行评判,而是用以对这些事件进行比附,使读者能够对《公羊传》记载这些事件之意图,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微言大义,有更直观的了解。在何注当中,采用这一方法者共五见:

其一,“贱而去其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公羊传·桓公六年》何休注)。此番话是何休对陈国君主陈陀因淫于蔡国而被蔡人杀害一事所作的解释与评价。在《公羊传》作者看來《春秋》不称“陈君”而称“陈陀”,是因为陈君“贱”,不配享有爵位。对此,何休直引“立子奸母”之罪名比附,并附以“见乃得杀之”的法律后果,使读者更易理解与接受。“立子奸母”虽未见于现存史籍与出土文献之中,但其当为汉时刑名无统《汉书·王子侯表》中有“乘丘,嗣侯外人,元康四年,作为子时与后母乱,免”之说《汉书·王尊传》也记载了一起“假子以母为妻”而被司法官王尊“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的案件,可见当时确有关于母子乱伦之罪的规定。与后母发生性关系以及以继母为妻尚且为汉律所不齿,强行性的“奸母”又岂能为汉律容忍?又“立子奸母”属于不孝行为之一,严重破坏国家统治所依赖的伦常关系,故而对这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往往十分严厉。何休将陈陀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等同于汉律不孝罪中的“立子奸母”,以说明其罪大恶极。犯下如此滔天恶行的人卑贱至极,当然不配再享有尊者专属的爵位名号。

其四,“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公羊传·闵公元年》何休注)。此为何休对“庆父弑君,何以不诛”一句的解释。从其注释来看,何休通过明引“亲亲得相首匿”之律条认可季友不诛其兄庆父的行为,可知此时“父子相隐”原则已然人律。其实,早在汉初颁布的《二年律令》中就有卑幼告尊长当被课以重刑的规定,即“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其除被视为政府严惩不孝行为的铁证之外,还可作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旁证,因为不允许卑幼控告尊属的规定实际上就蕴含了卑幼应当隐瞒尊属所犯罪行的意思,这正是“亲亲得相首匿”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至汉宣帝时,此原则最终被上升为立法规定“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何休援引汉律此条规定,不仅道明了庆父不诛的缘由,更赞扬了季友通晓人情伦理,并支持其以《周礼·小司寇》所载议亲之法处理庆父的罪行。

3、以律意比附经义

第三例,“人庙当称妇姜,而称夫人者,夫人当坐篡嫡也。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公羊传·僖公八年》何休注)。这是何休对“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何为贬?讥以妾为妻也”的解读。此事源于“僖公本聘楚女为嫡,齐女为媵,齐先致其女,胁僖公使用为嫡,故从父母辞言致”。对以妾为妻的“篡嫡”行为的禁止可追溯至周代,汉朝严禁妻妾易位或尊妾为妻。何休以此来贬斥经文中齐女姜氏以媵代夫人的行为,意在批评鲁宣公因受齐国胁迫而不能维持礼制之秩序,并以此警示当世的统治者。

THE END
1.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2.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71108001012_67320.html
3.“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4.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5.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2023年会议综述该案体现出以儒家经义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此后 儒家经义进一步渗入律令,容隐的内涵扩张,反 映出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渐进性.该案对流刑的适 用被修史者视为儒家式五刑形成脉络中重要一环, 合乎唐人的正统观念.《隋书·刑法志》的编修 者大概把该案作为隋唐律儒家化过程中的代表性 案例纳入该书.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https://www.sciscanpub.com/index/index/down_article/id/4994.html
6.高中历史大单元作业(选必1)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1.唯物史观: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说明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学会史论结合、客观全面地看待历史问题;了解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及其成果,理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079ct10757n294371.html
7.简述法制儒家化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qitalw/2011060976446.html
8.《法律讲堂(文史版)》20200629秦亡汉兴的法制规律(十六)春秋视频简介:本期节目主要内容:面对汉武帝的“千年一问”,一代宗师董仲舒提出了“天人三策”,分别从文化、道德和历史层面对皇权形成了制约,同时在法律上董仲舒又开创了“春秋决狱”这一司法机制,跳出律令至上,以儒家经典作为最高裁判依据,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进程,那么“春秋决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司法机制?又是怎样以圣贤https://tv.cctv.com/2020/06/30/VIDEbNcUcIwzCeNSaFm7emB1200630.shtml
9.《法律讲堂(文史版)》20200629秦亡汉兴的法制规律(十六)春秋视频简介:本期节目主要内容:面对汉武帝的“千年一问”,一代宗师董仲舒提出了“天人三策”,分别从文化、道德和历史层面对皇权形成了制约,同时在法律上董仲舒又开创了“春秋决狱”这一司法机制,跳出律令至上,以儒家经典作为最高裁判依据,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进程,那么“春秋决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司法机制?又是怎样以圣贤https://tv.cctv.cn/2020/06/30/VIDEbNcUcIwzCeNSaFm7emB1200630.shtml
10.2002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选项A错误。《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如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诉”,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此可知,“听讼”和“断狱”并非断案方法。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0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