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识:法律从来都不是绝对公平,只是相对公平
跟杠精说一个字都是多余的。
首先,你必须有一个常识,法律从来都不是绝对公平,只是相对公平,因为现实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第二,法律的执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去照本宣科,那叫机械执法,那叫法条主义。
法律的本身是为社会服务的,在执行当中必须考虑社会效益,有所查有所不察才是法律能运行的根本,
就像随地吐痰一样,按理说随地吐痰就应该逮到就处罚,但现实当中却很少有人去严格执行,这就是社会因素制约。
同理,处罚受害者父母也面临这个问题,对于无心之过的犯罪,应不应该严格执法?
这就要看社会因素了,受害者父母即是肇事者同样也是受害者,如果你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律照本宣科,那就显得法律过于不近人情,那就违反法律制定的初衷,对非道德行为进行干预,带来不了正面的社会效益。
所以,对于这种非道德犯罪,没有带来严重社会损害的犯罪,不宜严厉惩处。
这就法律人强调的那句话,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