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

随着人类文明逐步的提升,人类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对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与其说法律素服着人的行为活动,不如说人的行为活动需要有法律限制和素服。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在哪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则。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已经把法律看做是自己维权的保障。

一、公平原则的重要影响及意义

人们希望也需要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所以公平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持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在生活中人们若遇到极为不平等的对待都会挺身而出为自己的权益辩护。所以民法中最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就是保持世间的公平公正,公道合理。这一原则是法律自身的使命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环境。可见法律是符合社会利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有关人民群众的事情都是大事,所以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论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人们都在寻求公平的社会环境,在不同的时代人民的愿望得到了不同的满足,随着人类文明逐步的提升,人类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所呈现的结果就是今天的状况。绝对的公平只是人类主管上的遐想,在显示生活中是无法完全达到的,因为所谓的公平是符合大部分人观点和博得大多数人赞同便是公平公正。公平不是用来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的法器。公平的评判除收集整理了法律作为依据还存在着道德的评判。所以亚里士多德把公平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而今天社会上的公平就是依据法律道德作为评判标尺,符合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就称之为公平。即便在奴隶制社会,分明就是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在当时社会,根据当时的法律道德的评判,根据大多数人的思想,那就是公平的社会。随着社会的逐步的进步,人们开始追求权力上的平等,于是公平也开始具备了权力平等的色彩。

根据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公平原则是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是各国法律实践的需要,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的主要精神,可以说公平原则是多有法律的灵魂。在法律方面讲,公平原则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机会是平等的,利益是均衡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可以说平等原则就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一切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益,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

二、民法中公平原则的法律概念

从民法的法律意义层面,公平是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分配的结果必须要与每个社会主体的付出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此,我们可以将民法中公平概念分成以下四点:其一,每个当事人在社会上都面临着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条件公平。前提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不同,民法中的前提条件的公平可以更好的保证每个社会公平都享有客观公正的社会权利。其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获得平等分配的权利,都应该获得与其付出劳动成果相一致的分配利益;即分配公平。

三、民法公平原则的实际运用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最为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立法之本,是执法之据,是守法之标。公平原则的观念无时不在,无刻不在,即便是常见的概念,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可侵犯,都有体现公平原则。首先第一点明确出任何当事人都是平等的都受法律保护的。

其一,用程序公平去满足公平原则,对于谈判双方来说,如果两者在各方面的力量差距较大,就会影响公平原则的实施,对此民法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去保障社会公民在婚姻权、专利权等民事纠纷中公平原则的实现。其二,用均衡自我裁量实现公平标准,针对民事事件的复杂性,法官应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事件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其三,在意思自治下的协议达到公平,意思自治可以为社会公众的人身自由提供保障,而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四、民法公平原则伦理基础的简明介绍

公平原则即满足了社会的要求也满足了人类的心理需求。法律可以理解为统治者为被统治者建立的束缚。而随着千百年过去,人类的进步不仅仅在科学技术上,在需求上也在逐步增大。在此之中,法律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在不断的进步,不断得到完善。但是无论法律怎样规定都是根据人类的需求而制定的。而人类所制定的法律更多都是受道德的影响,法律是结合客观因素建立在道德之上。接下来在本章节主要剖析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

公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也是人类理性思维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公平符合社会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是社会法和自然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了平等自由原则,并且明确同意,让自己的善的观念和行为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语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是人类和平共处所要遵循的原则。一个国家人民的素质是建立在对公平原则重视的程度之上的,若人民内心都把公平视为行事准则,而不是在自己自身权益受侵犯时才去讲公平原则,这样人类自然就会提高素质,才能与人们追求的绝对公平的社会贴近。在未形成伤害时人类评判一种行为都是根据道德,道德是只无形的大手,安排着人类处事的方法和态度。法律不是无微不至的,对生活中的小事不具备解决能力,所以人们应该加强道德也就是伦理基础的认识,加强伦理基础观念,创造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环境。

THE END
1.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https://www.64365.com/zs/1330777.aspx
2.公平正义观(精选十篇)分配公平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必须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为前提。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奉行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念,邓小平认为要坚决打破绝对的平均主义,防止两极分化,并意识到按劳分配也有可能导致贫富差距过大。他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4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4z252tk.html
3.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久而久之,人们便不可避免地对法律制度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发生怀疑,甚至对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的信念发生动摇。”[1][page]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它接连成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组成部分。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公平和正义。至此,正义、公正和公平三个概念都正式以党的决议的形式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6102642121.html
4.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就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法定效力类型。 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
5.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自由·平等·博爱)书评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这种理解正是本书最重要的特点,值得我们予以充分的关注。 斯蒂芬曾就读于剑桥三一学院,师从《古代法》的作者,大名鼎鼎的梅因爵士,后从事律师职业,随后赴印度,步梅因后尘,出任总督议事会的法律专员,最后担任女王法院的法官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445034/
6.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2)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http://www.dehong.jcy.gov.cn/flfg/202112/t20211209_34666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