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遭群殴还手为何被认定互殴?重点关注5大疑问|第2眼

5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对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2022年1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因挪车问题与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等人发生口角,继而遭到陈国洪等三人殴打,父子二人还击。最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23年2月,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分别对陈国洪等三人和周登建父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然而对于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

无独有偶,不久前的5月2日,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后排的“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孩子家长的辱骂和掌掴,女子不堪受辱,予以回击。事后,警方认定构成互殴,对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这两起事件,均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并被认为具有相近的性质:皆由挑衅或者无理一方毫无理由地发动攻击,被打一方被迫还击,处理结果也相似,被认定为互殴。

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被打后最好选择报警而不是还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多数网友表示想不通,如果一还手就成了“互殴”,难道只能任由对方殴打?就不能自我保护?

那么,究竟什么是互殴?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警方将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是不是在和稀泥?关于“互殴”这件事,有5个关键问题待解——

问题1:到底什么是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问题2: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万琼表示,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

问题3:怎样避免“有理变无理”?

事实上,面对他人的侵犯,当然不是只有挨打的份,但也不能反应过激。

对此,《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问题4:有没有可能钻法律空子?

据介绍,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法律精神而言,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不鼓励“以牙还牙”,不是说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就是对的,要看还手的情形,究竟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还是有报复伤害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泄愤。

还手的不一定就是“有理”,因为现实中有人会故意以言语刺激等方式挑起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再还击。换言之,如果先动手的有罪,后动手的可以免责,会让奸恶之徒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界定: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问题5: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当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正义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这类案件的处理考验有关部门的能力和智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律,也要兼顾情理。尽管公众认为处罚结果有违公平,但法律是人们遵守的最基本底线,在面对人们朴素感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时,公权力机关也应当将其作为一定参考依据,处罚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保证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认为,法律讲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结果确实可能会与民众朴素的正义之心存在冲突,但当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时,便达到了一种可见的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面对不同事件时,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简单化、模糊化处理问题,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利于社会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公安部网站、北京青年报、封面新闻、央广网、上游新闻、极目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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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对待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思维认真对待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思维 中国传统法强调天理、人情与国法的统一,而此三者中,天理与人情其实可以视为国法的价值内涵,因此,顺于天理、人情的司法裁判往往并不有亏于国法。过去,有人认为古代司法中天理、人情往往高于现实的法律,据此说明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也有人将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看作是一种“卡迪司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5/id/3985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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