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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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个人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婚姻法》第41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情况的总的认定,这是对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的立法原意,一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都应该回归立法、终于立法。那为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会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呢。其实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漏了一句(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除外)的缘故。那么既已如此,第24条如何使用呢根据各地法官的裁判来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原因下面详说。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举债方,因为他对借债的原因、内容、用途更加了解。债权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情况有不同的观点存在。例如:

在第一种情况中是无法律支持为共同债务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发杨优秀的传统,大都支持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侵权、犯罪看似是一样行为,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但有时的侵权或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分居可能是因为工作,也可能是因为感情。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另一样的利益就不保护了吗不是的,相对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夫妻关系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所需要的。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

总结下来:①保护交易安全②促进财产流转③防假离婚逃避债务④符合日常家事代理⑤夫妻利益受损后可追偿

(四)法理与情理兼顾

但我们也应该考虑家庭的因素,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中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国可能会使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此应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充分的判断和周全的考虑,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个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三者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THE END
1.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情理法”思维方式及其借鉴价值儒家强调“仁者爱人”,提倡以“德”治国,主张国家机器要体现伦常道德,要推行仁政,法律应兼顾人情。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强调司法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处境和难处。孟子则明确反对严刑峻法。总的来看,儒家思想中蕴含的恻隐之心、人文关怀等理念,为“情理法”思维奠定了人本主义基础。https://ne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xxxcgcxjpfzsx/fzsxllqy/202410/t20241009_507242.html
2.认真对待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思维认真对待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思维 中国传统法强调天理、人情与国法的统一,而此三者中,天理与人情其实可以视为国法的价值内涵,因此,顺于天理、人情的司法裁判往往并不有亏于国法。过去,有人认为古代司法中天理、人情往往高于现实的法律,据此说明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也有人将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看作是一种“卡迪司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5/id/3985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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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法理与情理兼顾力度与温度并存二是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统筹兼顾法理情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以依法能动履职为基本方式,运用系统观念、整体思维和法治思维来全面理解和把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注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阐释法律背后的价值要素,准确把握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常情常理,展现司法温度,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理念,努力在刑事检察个案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司法善意。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9/19/c811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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