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必读:熟人看病,一些看不见的风险你必须知道(建议收藏)医患关系风险熟人医疗

当在普通的医患关系间夹杂进亲情、友情等人情关系,一些常规的诊疗判断可能会失真。

在“老同学”的再三坚持下,张医生硬着头皮去找主任,取消了还未做的CT检查。可是,作为医疗技术手段之一的CT检查仅仅因为熟人关系的运作就可以随意减免吗

“熟人看病”的背后,医疗风险被人情盖过。

通过社会调查发现,七成多患者希望通过熟人就医。这个人情难题不止困扰着中国医生,国外医生的诊室可能也早就被亲戚朋友占领。其中,还有近一半的医生曾为自己开过处方,同样数量的人曾非正式地向同事要求开处方。亲朋好友提出的要求五花八门,从插队检查到主刀手术,总结起来无非就是一句话,“咱俩关系好,你认认真真给我治一治”。而实际上,听完这些要求的医生也只能默默仰天长笑,“臣妾真的做不到啊”。

医生认为对关系病人的照顾排在前三位的是“在病房安排上给予照顾”(33.7%),“看病、检查和手术优先”(28.4%)和“对病情、病因、治疗方案说明更详细”(26.8%)。不少医生都表示,对关系病人的照顾主要是优先和沟通等方面的照顾。无非也就是对病情解释得更细致一点,话说的更多一点,让人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情况。但是,医生请记住,当熟人成为患者,一些看不见的风险早已在背后张牙舞爪。

熟人患者≠普通患者

有着熟人身份的患者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患者,当在普通的医患关系间夹杂进亲情、友情等人情关系,一些常规的诊疗判断可能会失真。一旦出现医疗风险和事故,呵呵,你知道结果的,在利益和官司面前,之前的所谓”帮忙“、“朋友”关系,不堪一击。

现在健康大河南小编为你总结一下常见的熟人看病的套路:“这个检查我就不做了吧?”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如果碰到熟人病人这么说,估计碍于情面都会减少一些疾病所需要做的常规检查,凭经验来判断。但是这种“该做的检查不做”带来的可能就是漏诊,误诊,无论对患者和医生都存在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估计患者只会倒打一耙,告你这个庸医!“能不能少开点药?”“换个便宜的药?”客观地说,有些药便宜是便宜,但就是质量相对欠缺,或有一定副作用,而有些药是一药一症,熟人患者单纯地希望药费少一些,结果造成久治不愈,甚至出现其他副反应,并发症,轻则到处说你医术不行坏你名声,严重的反目成仇法庭见。“就是个小手术/输液,直接在你科里给我做了吧”这种熟人病人最危险!为了省流程而不走正常程序,不挂号,不写病历,不做皮试,打个招呼就要来做治疗,来输液。你以为医院规章制度是白设的啊?你以为医院是我家开的啊?没出事那是侥幸,一旦出事,熟人说翻脸就翻脸,而且这种情况是一告一个准,医生保管吃不了兜着走!

后果严重引题案例

三甲医生为熟人看病,为帮省钱出人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021年5月12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刘某,没有按正常就诊流程,未经流行病学调查接诊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由于是熟人,未进行术前检查,未取得术前同意书,对门诊、手术等情况均未进行记录。手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2021年8月21日,患者宣布死亡。2021年12月5日,安徽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2022年3月,处罚结果: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告、罚款4万元;刘某某,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医生给熟人看病经常发生的错误认知错误认知一:没有收取费用,所以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

错误认知二:是熟人为省钱不作检查

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必要的检查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是由于患者/顾客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遗漏了必须的环节,将导致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基于个人医师经验过于自信的疏忽。

错误认知三:是熟人没有必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错误认知四:口腔等门诊病历院方没有举证责任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等要求,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但是经过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检索,在患者认为院方未制作并交付病历的情形下,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门诊病历的情形下,院方仍有向人民法院提交门诊病历制作过程的证据。因此,对于门诊病历院方仍然要建立一套留痕的管理体系,或者采用电子病历的方式,以便向人民法院提交。

错误认知五:不属于院方格式的病历就没有法律责任

有些是熟人因素,就没有制作病历;有些是渠道带客甚至带医生,还有些是共享手术室,没有使用涉案医疗机构的病历文书,所以就错误的认为涉案的医疗机构就没有法律责任。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治疗手术行为发生的所在医疗机构,在共享手术室场景下,手术室的医疗机构,就是医患纠纷中的医方责任承担者。隐瞒、伪造病历或者拒不提供病历等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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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背后的隐秘从纸面规则到人心深处的法律真相在中国历史上,民法典作为一个集成多种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代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指南针,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但同时,民法典也面临着如何将理论转化为实际操作、如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等挑战。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6573.html
2.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三个理念加强对“名实不符”型民间借贷的释明。对于“名实不符”型民间借贷,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或反诉并举证证明的,法官应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法官认定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加强释明,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等作为审查的焦点之一。 正确处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程序。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正确处理民事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3043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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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相关法律层面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其他法律对亲子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该法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https://m.64365.com/zs/64823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