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耿鹏鹏,010-88075539。
本案编者:王海洋,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研究生,haysewang1900@outlook.com;黄可而,武汉大学法学院2019级研究生,2019201060155@whu.edu.cn。
案情概要
案名
CMS公司诉阿根廷案
案号
ICSIDCaseNo.ARB/01/8
当事人
申请人:CMS天然气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阿根廷
行业
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
双方主要代表
申请人一方:
Ms.LucyRee女士(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纽约)
Ms.SylviaNoury女士(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纽约)
NigelBlackaby先生(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巴黎)
GuidoSantiagotawil先生(M.&M.BomchilAbogados律师事务所,阿根廷)
被申请人一方:
H.E.OsvaldoCésarGuglielmino
(阿根廷国家财政检察官阿根廷国家财政检察官办公室)
仲裁机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仲裁地
美国纽约
仲裁依据
美国-阿根廷BIT
所涉条款
第2条、第4条
适用的仲裁规则
ICSID公约仲裁规则
仲裁庭组成
首席仲裁员:FranciscoOrregoVicu?a
仲裁员(申请人指定):MarcLalonde
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FranciscoRezek
日期
仲裁程序开始日期:2003年7月26日
最终裁决发布日期:2005年5月12日
网址:
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61亿美元赔偿金
主要争议点概要
核心争议点:
申请人是否有权根据美国生产者物价指数调整天然气费率;阿根廷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征收;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是否违反了保护伞条款
其他争议点:
A、阿根廷的税收调整措施是否违反了政府承诺,这些措施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B、仲裁庭管辖权的限制
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点的主要结论概要
阿根廷的措施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保护伞条款。
裁决结果
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赔偿数额请求(1.332亿美元)
后续进展
2005年9月27日,阿根廷提请撤销仲裁程序。
2007年9月25日,裁决被部分撤销。
2012年9月30日和2013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分别提请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做出维持决定。
OnePageSummary
NameofCase
CMSGASTRANSMISSIONCOMPANYV.ARGENTINE
CaseNumber
Parties
Claimant(s):CMSGasTransmissionCompany
Respondent(s):Argentina
Industry
Oil,Gas&Mining
RepresentativesofTheParties
RepresentativesofTheClaimant(S):
Ms.LucyRee(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
Ms.SylviaNoury(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
NigelBlackaby(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
Dr.GuidoSantiagotawil(M.&M.BomchilAbogados)
RepresentativesofTheRespondent(s):
H.E.OsvaldoCésarGuglielmino(ProcuradordelTesorodelaNación
procuracióndelTesorodelaNación)
AdministeringInstitution
ICSID
SeatofArbitration
Washington,D.C
BasisforArbitration
Argentina-UnitedStatesofAmericaBIT(1991)
DisputedClauses
ArticleII,ArticleIV
RulesUsedinArbitralProceedings
ICSIDArbitrationRules
Arbitrator(s)
PresidingArbitrator:FranciscoOrregoVicu?a
Arbitrator(Claimants’appointee):MarcLalonde
Arbitrator(Respondent’sappointee):FranciscoRezek
Date
DateofCommencementofProceeding:
26July2003
DateofIssueofFinalAward:
12May2005
Webpage
ReliefRequest
Claimantclaimed261.10millionUSDforbusinessandfinanciallosses
Theissuesofthecase
Controversialissue:
DidtheClaimanthavetherighttoadjusttariffsinAccordancewiththeUSPPI
HastherebeenExpropriationoftheInvestment
HastherebeenaBreachof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
HastheProtectionundertheUmbrellaClausebeenbreached
Otherissues:
A.WhetherArgentina'staxadjustmentmeasuresviolatethegovernment'scommitment,andwhetherthesemeasuresarepermanentortemporary
B.Thelimitsofthetribunal’sjurisdiction
Tribunal’sconclusionsontheControversialissue
Argentina'smeasuresareinbreachoftheFETclauseandumbrellaclause.
Award
Decidedinfavouroftheinvestor
Follow-upprogress
On27September2005,theSecretary-Generalregistersanapplicationfortheinstitutionofannulmentproceedings.
On25September2007,theadhocCommitteeissuesadecisionontheapplicationforannulment.
On30September2012,theAwardwasupheldbytheorderof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outhernDistrictNewYork.
On19August2013,theorderofDistrictCourtwasaffirmedbytheenforcementdecisionoftheUSCourtofAppeals.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案件事实
(一)投资背景与被诉行为:阿根廷的私有化改革
就天然气行业而言,阿根廷在1992年制定了《天然气法》。基于该项立法,国企GasdelEstado被拆分为两家运输公司和八家配送公司,TGN公司是其中一家运输公司。阿根廷第2457/9212号法令许可TGN公司在阿根廷境内从事运输活动,有效期为35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延长10年。
2001年年底,阿根廷陷入全面经济危机,资本大规模外逃,银行遭到挤兑。次年1月,阿根廷颁布《紧急状态法》,规定阿根廷比索不再与美元挂钩,实行浮动汇率。在此背景下,比索对美元汇率暴跌,天然气费率未按PPI定期调整,天然气使用费被强行转换为以比索计价,CMS公司损失惨重。
●2001年7月26日,ICSID收到CMS公司的仲裁请求。
●2001年7月27日,ICSID将仲裁请求的副本转发给位于华盛顿的阿根廷大使馆。
●2002年1月11日,仲裁庭组成。
●2002年7月5日,申请人提交诉状。
●2002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管辖权的答辩状。
●2003年4月7-8日,仲裁庭就管辖权进行审理。
●2003年7月17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裁定。
●200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
●2004年8月9-20日,在巴黎举行听证会。
●2005年4月20日,仲裁庭作出仲裁决定。
●2005年9月27日,ICSID秘书长登记了被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007年3月27日,临时委员会在巴黎举行庭审。
●2007年9月25日,临时委员会作出决定,部分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三)仲裁请求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基于阿根廷政府的承诺与政策保证,CMS公司对阿根廷的天然气运输行业进行了大量投资。其投资了1.75亿美元来收购TGN的股份,随后TGN投资了超过10亿美元用于天然气管道的维护与扩建。阿根廷政府在1999至2002年期间及之后的一系列行为对其产业和投资造成了破坏性的后果。因申请人的债务以美元汇率计算,其使得申请人的资产大大缩水——其持有的TGN的股票的价值下降了92%(从2.611亿美元下降到了2120万美元,后修正为2370万美元,最后修正为1750万美元)阿根廷比索对美元的汇率贬值使得申请人应还债务大大增加——是之前的3.6倍之多。阿根廷的《紧急状态法》使得阿根廷的天然气价格大大降低,再加上天然气费率未按PPI调整,使得阿根廷的天然气价格在全球也是最低水平,阿根廷的能源行业损失惨重,达数十亿美元。申请人认为阿根廷政府的以上措施之结果最终导致了其管道扩建和翻新项目的流产,造成阿根廷国内天然气市场的严重短缺。申请人提出以下诉求:
1.阿根廷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违反了对投资履行政府承诺的义务。承诺主要包括以美元计算天然气使用费以及根据美国PPI对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2.CMS公司损失的一系列后果应当归责于阿根廷政府,阿根廷政府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
3.阿根廷政府违反了《美国—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美阿BIT》”)中第二条第2款第(a)项中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并且其行为是对资产转移的非法限制。
2.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阿根廷政府认为申请人的损失应当归因于TGN公司的商业决策而不是阿根廷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在天然气运输领域中,费用一直就是以美元计价。申请人在损失计算中使用的阿根廷比索和美元之间的汇率为3.6,实际上该汇率比当时(2003年12月)高20%。TGN的运营收入中以美元计价的仅有26.69%。
阿根廷政府提供了一系列过渡阶段和减少损失的手段,而TGN公司自主选择了风险最高的一种,其公司的自主选择行为的后果不能转嫁给阿根廷政府或者消费者。此外,TGN公司董事会曾被警告其债务状况可能导致的风险。阿根廷颁布的许可并不保证被许可方一定能获得一定利润,《许可规则》的第2.4条规定:许可方不保证被许可方的获利能力。尽管申请人说TGN在基建方面投资超过了10亿美元,但是实际上TGN公司不满足40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要求,且基于此TGN已经被多次罚款。被申请人认为:
1.阿根廷的政府许可及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框架仅规定了被许可人享有公平合理的收费的权利,其中包括运营成本、税、分销额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但并不是全额的财务费用,也不包括货币可兑换性、货币贬值和货币风险方面的担保。
2.CMS投资战略的依据是私人投资报告,不能归于政府的行为。
4.在任何国家投资都会有风险,CMS公司的损失不应当归责于阿根廷政府,费用风险也应当列作考虑。此外,收费政策也可能给CMS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只是这次没有而已。况且阿根廷在制定收费政策时,有考虑到货币贬值的风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政府承诺,CMS公司股份的价值损失是经济萧条和通缩的结果。此外,CMS的财产并不是《美阿BIT》中所规定的投资,阿根廷没有违反条约义务。
(四)仲裁庭结论
1.裁定被申请人违反《美阿BIT》第二条下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保护伞条款;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332亿美元及相应利息;
3.在被申请人支付前述赔偿后,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另外支付214.8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将其持有的TGN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自裁决送达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接受该等转让;
4.裁定两方各支付一半仲裁费用,法律费用自负;
5.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请。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阿根廷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的?
1.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否认这是临时性的,并举例阿根廷2004年的《公共事务国家监管法》草案作为明确的依据,该草案将现行临时性措施固定为永久性制度。
(二)申请人是否享有以美元计算天然气费用的权利?
1.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根据1992年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阿根廷天然气法》、《信息备忘录》等文件,应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来计算天然气费用。其中,《阿根廷天然气法》第41条明确规定“天然气运输和配送的费用应当以美元计算”。
2.被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阿根廷天然气法》仅保障被许可人享有公平且合理的收费政策。《阿根廷天然气法》与TGN所获之许可证中确实规定了“其以美元计算费用且可以转换为阿根廷比索”。但是被申请人强调该规定仅在与23.928号法令(关于货币兑换的法令)结合适用时才有效,即阿根廷比索不再与美元挂钩,则以“美元计算费用”将失去基础和前提,特别是比索贬值率高达300%的情况下。
3.仲裁庭的裁定。仲裁庭认为,正是因为“以美元计算费用”这一权利得到保证,私有化项目才获得了成功,并吸引了数百家公司在阿根廷进行投资,数额已经超过100亿美元,且许多国家也与阿根廷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有权获得“以美元计算费用再兑换成比索”的待遇。
(三)申请人的经营许可是否享有政府的稳定性承诺?
2.被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此问题事关管辖权,此问题的实质在于政府是否能够放弃对经济进行实质性调整的权利,政府若放弃这些管制手段,则其不会被法律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需要所允许。
(四)是否存在对投资的征收
3.仲裁庭的裁定。仲裁庭认为双方都同意阿根廷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直接征收,那么争议焦点则在于阿根廷政府的行为是间接征收还是管制性征收。被申请人表示投资行为由投资者实际控制,政府也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且投资者拥有投资的完全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阿根廷政府没有违反《美阿BIT》第四条第(1)款中的待遇标准。
(五)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
2.被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太过模糊,以至于无法对其含义进行准确的解读和认识,其仅是一种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此外,被申请人认为违反该标准需要违背相应的义务甚至具有主观的恶意,而阿根廷的行为仅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被申请人援引了仲裁庭在RobertAzinian诉墨西哥案中的裁定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佐证。
3.仲裁庭的裁定。仲裁庭认为,类似于大多数BIT,《美阿BIT》未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作出明确定义,因而阿根廷辩称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模糊不清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美阿BIT》序言明确指出:BIT旨在为投资创造稳定环境,最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是公平公正待遇的基本要素。仲裁庭认为阿根廷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改变了投资赖以存在的法律和商业环境,违反了《美阿BIT》第二条第(2)款(a)项中所规定之标准。
三、简要评析
在阿根廷政府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管制型征收方面,仲裁庭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其首先分析了阿根廷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是否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又基于此认为虽然阿根廷政府的一系列行为存在征收的嫌疑,但是TGN公司显然拥有对公司的独立控制权,政府也未有干涉其日常经营活动。但随后仲裁庭话锋一转,认为阿根廷政府的行为虽不能被认定为征收但是一种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认定并没有进一步进行阐述,即承认了该标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是仲裁庭又进一步指出,即使该标准较为模糊,“稳定和安全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毫无疑问是其内涵之一,基于此,阿根廷政府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
本文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审核。
注2:本栏目所有案例将同时由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等网站,贸法通、中国贸易报、中国贸促会培训中心等公众号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