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纪上半叶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演进
我国立宪运动发端于清末。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颁布了立宪的纲领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其“附录”部分为“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规定了臣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虽然这些条文基本上是抄袭《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但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宪法文件中正式出现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辛亥革命胜利后,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并于1912年3月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的原则,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及义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首先,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其次,肯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规定:人民有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非依法律不得侵犯;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以及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有向议会请愿、向行政官署陈述、诉讼于法院的权利;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的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的权利;有应任官考试和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最后,规定了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同时还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形式上,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理论为指导,进行立宪活动。其间历经波折,最终于1947年1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其中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确认了人民的平等权:“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条)。规定了各项权利自由,包括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人民有秘密通信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人民有受国家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此外,还对有关人身权利保障的措施也作了具体规定:首先,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其次,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复查。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延迟。其三,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其四,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罚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
从上述的规定看,《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人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可以说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要具体,在客观上也反映了清末以来立宪运动的成果。
(二)我国当代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发展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和迁徙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殊群体的权利,包括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对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居留的权利等。
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包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领导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等。
应当说,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映了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追求权利和自由而斗争的成果。但是,由于后来情况的变化,使得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并没有能够得到切实的制度化的保障。特别是1957年的“反右”斗争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基本上变成了一纸空文。1975年修改宪法时,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仅仅只剩下了2条。
1982年《宪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同时,一系列的宪法事例,也进一步催生了公民呼唤完善权利保障的要求。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且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在不断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进步。当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这些进步是远远不够的。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要求,逐步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应当是我国宪法未来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
(一)转变修宪理念,从宪法制度上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从在制度上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出发,应当转变修宪理念,明确宪法的核心价值,不断从制度上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健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这也应当是未来宪法发展完善的一个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