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邮政储蓄网点达到455个(其中市区网点264个、郊区网点191个),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330亿元,在全市金融机构中分别名列第三位和第五位。市民对邮政储蓄的认可程度也不断提高,邮政储蓄储户也逐年增加,按北京市常住人口计算,相当于每5个人就有1个人在邮政储蓄有存款。
随着“绿卡工程”的实施,北京邮政储蓄网点现已全部联网,开通近200台自动柜员机,并与全国2500多个市、县的3万多个邮政储蓄网点实现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取,绿卡网络已成为现阶段全国金融系统中最大的异地通存通兑计算机实时处理网络。
邮政储蓄金融业务
北京邮政储蓄的用户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品种和利率与其他商业银行完全相同。办理活期储蓄的用户还可以在全国各地任意邮政储蓄网点通存通取,持邮政绿卡银联卡可在全国各联网城市和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POS机上提款、消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储蓄服务,不断拓展业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如今,邮政储蓄不仅可以办理各种储蓄业务,而且还可以办理许多代收付业务,正所谓“进一家门,办多件事”。
住房公积金此项业务由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在北京市邮政储蓄网点开立的活期结算帐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待支取款项划拨至邮局后,邮局将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账号把款项直接存入您的账户。
代收水费业务是邮政储蓄为方便市民,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收取自来水和污水费用。用户只需持自来水公司开据的缴费单到邮局的储蓄台和邮政台缴纳费用即可。
代收燃气费是邮储网点为北京市燃气集团总公司收取天燃气费用的业务。用户持燃气集团销售公司开据的《燃气缴费通知单》到储蓄台或邮政台即可办理天燃气的缴费。
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是指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通过邮政储蓄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委托邮政储蓄办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业务的参保人员,凭借身份证件(18位身份证号)到任何一家开办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时可申请邮政储蓄绿卡。邮政储蓄可按照委托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按月、季、半年、全年为用户代扣其医疗保险费。该业务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在全市邮政储蓄网点受理。
市政交通一卡通是北京市政府大力推广的一项便民政策。北京邮储为了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方便北京市市民,已经在北京市的55个邮储网点开办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售卡与充值业务。
联名卡业务是邮政储蓄顺应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一项重头业务。目前已经与e龙公司、北京晚报汽车俱乐部等多家企业联名合作,推出了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联名卡,并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好评。
代售、代兑国债为了方便广大市民购买、兑付国债,北京邮局根据国债的不同情况,在邮政储蓄网点发行、兑付国债业务,您可以按照邮政储蓄的公告到邮政储蓄网点办理。
代收学杂费本着“全社会都来培养下一代”的宗旨,邮政储蓄与中小学校合作,在学校设立红领巾储蓄站,同学们通过自己模拟办理储蓄业务,既锻炼了自理自立的能力,增长知识,又培养了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另外,邮政储蓄通过为学校代收学杂费,既减轻了学校的负担,也使学生们养成计划生活的好习惯,例如海淀区邮局、东区邮局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政治干部管理大学、北京艺术学校等多家大中院校连续几年代收学杂费,校方均对邮政储蓄的服务深感满意。今年,邮政储蓄将在全市学校开展“校园工程”活动,为更多的学校提供代收学杂费等服务。
广发银行信用卡还款是与广发银行合作为其个人本地人民币卡(贷记卡)持卡用户提供还款的服务。该项业务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合作,使双方利用自身优势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渠道。
业务服务渠道与技术支撑
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持卡人既可在邮政储蓄的ATM上取款,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台ATM上取款。
商户POS刷卡消费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在消费时无需使用现金,只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任何一家商户均可实现刷卡消费功能。
境外使用绿卡银联卡用户可以在韩国、新加坡、泰国、香港和澳门五个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志的ATM上直接提取当地货币,或在POS上按照当地货币金额进行刷卡消费,账户自动按照等值人民币进行扣减。
支付网关目前在支付网关上可为雅方公司的零售经销商提供在网上支付的功能。用户通过登陆邮政网站进行网上支付的申请及支付功能。
短信平台开展手机短信业务是基于邮政传统业务,利用移动网络平台开发的新邮政服务。目前,用户可通过短信平台办理汇款的到达通知服务、邮政储蓄帐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北京邮政储蓄众多的服务渠道依赖于北京邮政强有力的技术支撑。1999年,为处理中间业务专门搭建了“城市综合服务平台主机系统”,系统具有处理能力强,与外部系统对接接口配置灵活、安全可靠的特性。2004年,北京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与全国各地的邮政储蓄主机系统一起,进行第四次系统升级。两套系统平行搭建,相互进行数据访问,即可提高各自的处理能力,又方便管理维护。
北京邮政信息技术局作为北京邮政储汇局的技术支撑单位,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队伍,可按照业务部门的需要,快速准确的完成各项软件的开发工作。
质量管理论文2400字(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初探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个能够准确地对数据进行测量并且进行科学的解释以及综合运用的过程。环境监测主要是服务于环境管理,因此,较高的环境监测质量有利于我国的环境管理,有利于对污染源的控制,有利于正确进行环境规划。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
引言
环境监测工作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从古代对于环境进行监测以预防灾害,到如今的环境监测实现可持续发展,无不体现了对于环境管理的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得环境监测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滞后现象,对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因此,对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探究解决问题的途径,成为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1环境监测的概述
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管理队伍整体职业素质有待提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量较为庞大,故有关部门所需投入的资金也较大,而长期的经费短缺问题,致使一系列工作难以有效的落实下去,长此以往,也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人才资源的不足,始终是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工作内容的不断增多,人才资源的匮乏,导致一些实际矛盾的产生。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之下,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也就无法提供保障。受传统管理模式的限制,许多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重点放在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上,对现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往往存在忽视的情况。
2.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2.3环境监测资金不足
3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3.1建设素质型人才资源队伍
3.2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3.3创建专项监测控制经费
4结束语
质量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关于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的探讨论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水质采样;质量管理;水质保护;环境保护
1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意义
2当前水质采样工作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2.1采用工作中的设备检修问题
2.2水质采样工作中采样点选择不够合理
2.3采样后的水样保存与运输问题
3强化水质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举措与解决方案
3.1让前期的准备工作更为有序化
3.1.1技术学习
3.1.2设备学习
3.1.3其他保障
采样过程中,水质的保存容器需要符合具体的采样工作要求,所要使用的药品以及其他材料等都要符合具体的采样规范。
3.2强化设备检修与保养工作
3.3科学管理采样点
3.4确保水样在保存与运输过程中的稳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媒介融合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视听产业规模进一步加大。根据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33亿,网络视频用户使用率为66.7%,网络视频用户整体规模仍在增长,网络视频行业步入平稳发展期。
网站自制视频节目是由具有网络内容生产资格的组织机构生产的,可在网络、移动平台和传统电视台播放的视频节目。目前,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以门户网站为依托的视频制作平台,如搜狐、腾讯等;以及视频专业化运营平台,如优酷、爱奇艺等。自制节目大多侧重于娱乐综艺类,以脱口秀节目为例,无论是搜狐2007年的《大鹏嘚吧嘚》到2011年的《NEWFACE》,还是2012年优酷的《晓说》到2014年爱奇艺的《奇葩说》,都伴随着网站自身实力的壮大呈现出短小精悍、制作精良、创意十足的特性,有别于电视节目,亦是吸引网民的原因。
二、网络自制节目营销具体路径
(一)内容生产层面
1.内容差异化
基于目前独特的传播环境以及大众的不同需求,网络自制节目虽不像传统电视节目类型丰富,但已形成繁荣的态势。随着投入的增多以及视频网站品牌塑造和自身定位,网络自制节目类型逐渐丰富多样。
2.制作专业化
3.明星化阵容
如果说内容差异化体现在技术层面和策划层面,那么人格要素差异化则是操作层面和实践层面,大量同质化的节目制作方式,受众很难从节目内容上寻找出差别,但网络自制节目依旧是百花齐放,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承载节目内容的明星,将个性鲜明、形象突出的要素带入节目之中,因而形成节目自身的独特性。作为视频网站叫板传统电视的原创综艺,爱奇艺独家打造的说话达人秀《奇葩说》不但立意新奇,投资上更是大手笔,仅蔡康永一个人的挖角费就是8位数。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明星自身的经济要素对于自制节目的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也会有众多的制作单位不惜花重金邀请明星加盟。
4.观众诉求占主导
网络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实现受众与传播的双向交流。这种网络平台的交互性吸引年轻一代的观众使用网络平台会点播想看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去替代被动接受节目内容。从传统B2C的模式转成C2B的模式已是大势所趋,这使得网络自制节目的交互价值更加凸显。伴随着各大视频网站基于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以及网络渠道传播等方面的优势,网络自制节目能最迅速且真实地了解到观众的诉求,降低对第三方数据分析的依赖性。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自制节目可以根据细分市场的需求进行“精准打击”,移动互联网时代造成受众的分流,“精准打击”目标为细分市场人群定制节目,根据特定群体的审美、兴趣等特征在制作节目。传统电视台追求“大而全”原则难以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且在用户交互领域遇到障碍。因而能够将受众诉求为导向的网络自制节目能够取得成功变得顺理成章。
(二)经营管理层面
1.品牌化传播
网络自制节目使网络视频平台在内容生产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口,也使传统电视媒体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手段逐渐丰富。但是近年来,为了抢占用户市场,一档类型节目火爆后,随之引起群起效应,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照搬和模仿,同质化现象严重。对传统电视媒体和网络自制节目网站而言,深谙自制节目品牌的影响力,对于网站收益和影响力创造作用突出,使决策者不得不寻求差异化竞争的策略,打造自制节目品牌,进行品牌化传播成为重要的突围策略。正如凤凰新媒体副总裁陈志华所讲,自制视频节目应对严重的内容同质化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节目差异化竞,而关键的是自制视频节目品牌树立和打造。
2.精品返销电视台
3.布局视频产业链
另外,除像搜狐视频打造自身网络平台产业链的同时,许多视频网络平台更着眼影视方向的产业化拓展,优酷与中影于2014年4月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拍摄电影短片;爱奇艺也于2014年8月投资影视行业打造上市公司华策影视,这些合作延长了影视行业的营销展现,更为网络视屏平台视频产业链的布局提供了新的发力点。
三、网络自制节目营销改进策略
(一)重视用户体验,满足个人化定制
新媒体时代大力激发着互联网网络平台运作的成熟,信息流通方式已由B2C转变为C2B,促使传播授受地位逐步发生改变,给予用户更多选择的权利,在用户选择性增强的今天,能否提供优良的内容、更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电视服务成为网络平台竞争的首要因素。以日本国内棒球比赛直播为例,在电视台的现场直播中,观众看到什么是由导播决定的;而网站做直播的时候则把“导播权”交给了用户,该网站在比赛现场安装了35个摄像头,形成了35个不同视角,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机位,这种体验对用户来讲跟传统的电视直播完全是不一样的,而且用户在观看比赛的过程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资讯。
这种结合互联网特性的台网联动方式,正是视频网站逐步满足用户选择性和个人化服务定制的发展目标,亦是参与复杂的网络平台混战的重要筹码。2015年首次湖南卫视跨年晚会尝试在PC端实现多机位拍摄,由用户自主选择角度收看,尽管在用户体验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但这次尝试足以说明以用户为主注重个人性化定制的节目播出营销理念将成为日后各大视频网站竞争的焦点。
(二)丰富经营手段,跨媒体立体化营销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一、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结合
二、多媒体教学
三、考试评估体系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属性基本权利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1.知情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
2.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障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北欧诸国对知情权的保障也十分完善,比如瑞典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公开制”中就详尽地规定这一权利。即便是宪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知情权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宪法基础,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由而否定知情权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1]
其次,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另一基本特征,包括知情权主体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知情权的当然主体。另外,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的同意也可以成为知情权的主体。知情权权利的客体也非常广泛,凡是承载政府信息的所有的载体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例外规定,都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知情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它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包括权利主体对信息的获得、复制、传播、处理加工及司法请求等过程,涉及民事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但是,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知情权的内容都不会消失而只能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发展,这也体现了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3.知情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知情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与其他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和前提性权利,是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现代民主社会中,如果缺乏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知情权,将无法达到权利运行的良好状态,它不但是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参政权、表达自由、监督权及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知情权是实现平等权的重要基础。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和知识对权力和财富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人们因接触信息的频度和理解力的不同,也会发生新的阶层分化,从而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如果将知情权规定为基本权利,由政府承担积极提供信息并帮助指导那些不能利用信息的人的义务,就会防止或减少新的社会分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
知情权是公民的监督权、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运行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人民原则下,民众是国家的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主要通过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了解政府行为和纠正行政出现的偏差。选举权的行使须建立在人民对代表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了解的话,便无法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利益和意愿的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便是一句空话。行政机关作为民意的执行机关,要想让他们能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让人民了解他们的一举一动,就必须让人民拥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进行政务公开。同样,公民不能有效地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便无法进行谨慎的思考,也就不可能提出具有深度见地的批评和建议;而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更需要以获取信息资料为客观基础。
4.知情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知情权民事权利的属性主要体现在请求权上。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如果公民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是积极地争取这一权利、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那么知情权将永远不具有实益。既然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于人民、民主主义的参政议政、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等,在国家秘密不断膨胀、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从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权利,赋予知情权以请求权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信息自由流通。
总之,在“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社会里,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民这一最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对其权利属性给予准确的定位,从而建构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制度体系。
[1]转引(日)奥平康弘著《知情权》。岩波书店1981年10月15日第3次印刷发行,第38页。
[2]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2页。
[3]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3页。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唐小波,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5]孟丽娟:公民知情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曾凡珂:论知情权的宪法保障,四川师范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