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2、交强险保险条款——定义
3、交强险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交强险保险条款——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5、交强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6、交强险保险条款——保险区间
7、交强险保险条款——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8、交强险保险条款——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9、交强险保险条款——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