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的常见法律问题,答案来了→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严守防疫政策。遵循防疫优先原则,在符合防疫要求、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完备审批手续,确保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内部成立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做到专人专项、层层压实;三、优化防控体系。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全方位动态防控机制,做好场域消杀、分类管理、员工健康监测、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环节疏漏,杜绝疫情于企业内、外部传播。

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作为防控主体,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一、防疫风险。在对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信息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用工合规风险。企业应严格落实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告知用工政策;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用工合规风险;切实维护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三、合同履行风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商事纠纷,企业应与合同相对方积极沟通、友好协商,优先采取继续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予以处理,防止因疫情持续所导致损失扩大。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2

疫情期间,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但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条件,此时,受不利影响的企业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解除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则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企业需要先行本着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对方积极协商,尽量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方才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还需结合所涉纠纷的准据法,依照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03

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04

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降低合同双方损失?

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05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中小微企业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中小微企业如果因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在客观阻却原因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中小微企业还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外,对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中小微企业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主张不予支付。

第一百八十条详见问题2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第二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06

复工复产背景下,物流运输是保障企业能够顺利复工复产的生命线,在经营过程中,物流运输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详见问题2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疑似病人、密接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第10条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14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07

企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影响,承租企业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第五百三十三条详见问题2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6.……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08

承租企业符合以上受疫情影响可减免租金的情形,则租金减免标准如何确定?承租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转租情形的,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该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租赁双方可以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协商,综合考量承租企业的经营类型、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由租赁双方积极、友好协商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方案。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承租企业与出租人未就租金减免事宜达成一致,但租赁合同仍需继续履行或承租企业仍继续占用房屋的,承租企业不得仅以双方未就租金减免事宜协商一致为由,拒付非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其余应付租金,以免产生其他违约事由。

09

受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按期完工,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

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抗辩事由(具体可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承包方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停工或延迟复工的情况,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承包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但若承包方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在防控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再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10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承包单位可否向发包单位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除了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之外,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具体可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价款,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变更内容。承包方因疫情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亦可以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11

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业方原因不能返岗且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一般可以。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需注意的是,该意见应当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此外,由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员工也应理解企业难处,与企业共渡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六、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THE END
1.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10网律师本案中,张某为了少分给刘某财产,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故意转移、隐匿、伪造债务,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刘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上述行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81561.html
2.仲裁司法审查裁判规则理论与实务常见问题与法条导航 第一节 仲裁事项 【法理辨析】 1.仲裁事项的理解 2.仲裁事项的范围 3.仲裁事项的约定 【典型案解】 1.PPP项目投资协议履行问题发生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2.合同解除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3.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 4.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212
3.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编撰本指引,本指引面向电商直播领域各个主体,旨在介绍网络电商直播各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于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法律关系繁杂,纠纷频发,本指引无法一一涵盖,仅能针对https://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7190803.html
4.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知识产权领域涉外诉讼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程序上的管辖权冲突;二是管辖确定后实体法适用的扩张问题。关于管辖权冲突问题,与当前各国争相扩张管辖权的情势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管辖制度缺乏灵活性、针对性,不适应国际竞争形势与时代趋势,难以有效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http://www.haccpit.org/plus/view.php?aid=2429
5.《法律与生活》核心概念关键问题易错易混对象,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民法所指的债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说人身利益(如姓名权的客体不是姓名,而是姓名权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https://www.360doc.cn/article/46816755_1098007379.html
6.常见民事纠纷法律知识,告诉你如何解决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解决民事纠纷。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协商解决或者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一方或多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解决争议调解或判决的一种方式。 4. 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https://www.meipian.cn/4vxxr1kl
7.如何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房产交易中的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当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上产生分歧时,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审查合同内容。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https://house.hexun.com/2024-10-26/215149194.html
8.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司法分歧及解决思路——《法律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总结了《法律适用法》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 的现状和存在的分歧,其与物权冲突规范和离婚冲突规范边界的模糊是其在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为了 进一步细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夫妻财产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厘清《法律适用法》第 24条与第26条,第27条和第36条各自适用的范围就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Download.aspx?paperID=4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