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诉讼状:常见的相邻权纠纷问题,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相邻关系是指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
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相邻关系是指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法院对相邻权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
1、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
2、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到达自己的土地。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来说,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相邻关系从权利人一方来看,就是相邻权,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法定役权。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也可以说是相邻关系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
首先,相邻关系的发生须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财产所有人。
相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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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以案说法
阳光权赔偿法律太笼统
市中院民二庭李传炜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挡光、噪声、滥建护栏等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一个庭一年就能接案几十例。
李传炜说,我国对阳光权的规范相对较少,从民法角度讲,仅是《民法通则》在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对其有严格规定,而该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她说。
另一位法官则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问其原因,这位法官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据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赔偿的采光等相邻权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赔偿究竟如何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失赔偿数额往往较少。设计院代理律师王玉璞不无忧虑地指出:“赔偿金相对来说并不高,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但其实,相对于住户或者一个单位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不是几万、几十万就能换取的!”
目前,不少法官对简单的采光权案按照电价等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数额实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邻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予立案,从而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法院一位领导说:“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对采光等相邻权比较注意,法院前面本来要盖一座高层,但还没开始盖就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停止了侵害行为的发生。”记者果然看见法院对面的楼房只建到三四层就停建了。
一位法学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真正讨到“阳光权”,对于环境遭受侵害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期待
《物权法》将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
■相邻权案例
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这起在1999年轰动一时,并因居民聚众抗议,造成中环线交通堵塞长达半日的相邻权纠纷终因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走入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一、原告称被告非法开工为非法建筑,是因为原告对工程开工等环节的政府审批及管理缺乏了解,并整理搜集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为合法建筑的身审批手续及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为合法建筑。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相邻权纠纷终于以房地产公司胜诉划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法律分析: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律分析: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兼顾利益、提供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