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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办法学本科;应用型;司法考试;法律诊所
一、现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危机与困境
法治昌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社会是否真正和谐繁荣的起码标准。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常识决定了法治进程不能只有法律规则,必须在整体社会成员中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是高等法学教育在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
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
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
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
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
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
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
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
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
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
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本科阶段大幅增加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比重,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共识
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不单纯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从法学教育理念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全新变革。结合实际,民办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当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竞争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理念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对法科学生学习方法论的培养。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件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律条文,是能动的方法。
其次,对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可能是学生未学到的或无法在隔离开的部门法教学中学到的东西,学生必须像真正的律师那样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和未学习过的法律。通过具体实践,使学生亲自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无法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的要求的弊端。
最后,对法科学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开展诊所式法律方法,使得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会更显着。诊所式课程,给学生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这当然也是日后其从事职业活动的道德标准和要求。
目前,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及国内几个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全国已有7所法律院系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效果极为显着。结合民办本科法律院系自身灵活性、适应性强的特点,及时引进、借鉴这种新的教育模式,使学生经过此种教育模式的训练,真正具备比其他法律院系学生更强的法律职业综合素质,是我们改革的又一中心任务。
五、结语
在法学高等教育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要以质量和特色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只能实事求是地承认和面对自身的先天不足,迅速纠正那些违背法学教育规律的急功近利的短视做法,励精图治,苦练内功、脚踏实地地从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模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以务实的精神,把每一项科学有益的改革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唯其如此,才能逐步得到社会和市场的认可,走上稳步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