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范例6篇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刑法思维训练;案例教学法;讲授法

一、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中,“满堂灌”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刑法教育者注重的是刑法具体知识的传授、讲解。或许,讲授教学在当时效果良好,然时过境迁,新的时代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扬弃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系统性、体系性讲解的同时,更要着力于学生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刑法思维训练。大学生不断扩招,大学教育已不再是以前的精英教育。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曾有两种讨论:一是法学教育应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家或法学学者的研究型教育。【1】

我校的法学教育虽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但却置于理工科为主的二本院校的大环境下,因而确立了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这相当于前述讨论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只有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受教育者才会具备更高的司法实践能力。比如,将瘫痪老母亲带出去丢在深山老林与丢在市政府门口,定性是否相同此时就要注意分析的思路:从犯罪客体入手,看破坏的是家庭秩序还是生命健康权

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科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仅仅有学历和学位是不够的,还需取得资格证,也因此司法考试是否通过直接与就业挂钩。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来看,他们一进入大学大多都能迅速看清这一形势,从而较快确定自己的目标:考研还是司考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同时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法的学习,学生通常会预习会复习。这种情形下,如果再坚持传统的“满堂灌”,学生不但容易走神,况且这种纯粹知识的讲授意义不大(学生都是认识汉字的)。因此,学生的变化和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改革刑法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刑法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刑法思维训练并非是老师完全不讲,而是要有取舍的讲,不要面面俱到。学生讲、老师点评的方式对那些已有基础知识的学生适用,所以这种方式针对研究生开展较有效。对于学生能够自学的,不讲或略讲,对于法学本科初学法律的学生来说,有些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特别一些教材中也未提及的知识延伸部分,则不但要讲,还要讲透。如犯罪预备终止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2条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作为初学者恐怕很难读出这样的问题与答案,作为老师则必须讲授:预备与未遂犯终止的原因是相同的,这可从处理的方法推导出来,即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从中止的概念推出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刑法总则: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刑法总则的内容决定了应对其采取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刑法总则包括犯罪论与刑罚论,相对而言,犯罪论涉及的刑法理论较多较难。法律条文对总则规定得并不复杂,但有时判断起来却很难。如只有对故意与过失规定的深刻理解,才能对具体案例进行准确判断。如问,在江河大堤指挥防汛的政府官员,在当班雨夜擅离职守去和他人打麻将,结果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江河堤岸溃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其主观罪过是什么是故意、过失、故意和过失还是故意或过失作为刑法教师,除了简单讲解何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何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外,还要重点强调“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是真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许多学生自己看书是很难看出这层意思的。据此不难判断上述政府官员的主观形态,其对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可见,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中的理论精髓(教科书中未曾提及的)的获取离不开教师的讲授。总则的理论知识需要在教学中以讲授为主。

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旨在实现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其理论精髓的目标,案例教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在教学上可作如下安排:首先通过举例子引出问题,然后讲解基础知识及理论,最后运用所讲知识回答问题。如果先讲理论再辅以案例说明,学生在听理论时容易走神,学生带着问题去听理论注意力更容易集中,效果也更好。另外,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对刑法总则理论也不能采取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

三、刑法分则: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

从内容上看,刑法分则规定的400多个罪名按照其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贪污贿赂的犯罪,渎职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刑法分则的罪名之多,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应根据不同类罪的特点因材施教,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相似性:法条多、罪名多,罪状描述详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也具有相同特点:法条少,罪名少,罪状大多是简单罪状。刑法分则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案例教学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扮演着主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应有所区别。

在案例出现的形式方面,应以典型个案(包括真实案例和虚拟案例)为主,选择题(主要是司考真题)形式为辅。案例教学并非是为了让学生听故事吸引其注意力,而是为了更深入掌握深刻记住所涉罪名。如从“高速公路抛人致死”第一案可引导学生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怎样区分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辅助教学的讲授方法,主要是抛出案例,学生思考之后的教师点评归纳部分,点评归纳的内容,可以是对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如归纳“入户抢劫”的认定时,须强调“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也可以是法条、司法解释甚至理论教材中未曾提及却对现实案例判断行之有效的理论,如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理论上的区别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标准能够区分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对于不那么典型的案例却无能为力,因为人的主观方面很难证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只能通过客观的情形去反推,如通过实施行为时的情景(犯罪工具、现场位置、打击部位与力度等)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通过犯罪行为实施时特定的外部条件是否为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的心理态度等等。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结合受教育者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教学方法。坚持这种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方法,将会使刑法教学有的放矢,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模拟法庭;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

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手段,是指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选定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法学的教学方法。早在14世纪,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就在英国的法律教育中开始适用,我国在20世纪20年代的东吴大学亦开始引入。直至今日,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遍地开花,欣欣向荣。会计是注重实践的学科,会计专业当中的经济法更是注重实践,引入模拟法庭还是有其重要的意义的。

一、模拟法庭于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意义

1.模拟法庭有利于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形成了,则法治国家的建设事半功倍。在校大学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建设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尤为重要。模拟法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学生的法治思维。第一,模拟法庭让学生全程参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了解纠纷司法解决的每一个环节,树立司法神圣的观念;第二,模拟法庭让学生知道世界上的事物并非是非A即B,有利于澄清对一些司法腐败的误解;第三,模拟法庭让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必须去观看庭审实况,有利于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治观念。

2.模拟法庭提升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传统教育模式中,学生往往是被动的接受者,根据教师的要求去开展活动。模拟法庭中,学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或原告方,或被告方,或法官,这几方的利益是不同的。原被告方是对立方,他们的利益是冲突的,各自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官则处于剧中裁判的地位,对法律负责。此时,教师也不会支持任何一方,去为他们出谋划策,为他们指点迷津。要想获得己方的胜利,一切得靠自己。这势必要求学生去主动学习,主动去分析案情、主动去研判证据、主动去查阅法条。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学习效果自然也就好了。

3.模拟法庭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势必要进行分组,每一组就是一个团队,要想获得胜利,团队第一要务就是必须得相互分工、紧密合作。这有利于学生全局观念、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制作大量法律文书,比如原告及其人要撰写状、词,被告及其人要撰写答辩状、词,法官要制作判决书。这些法律文书的撰写、反复的修改,都能极大限度的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模拟法庭教学开庭审理阶段,唇枪舌战不可避免。对许多学生,尤其是那些比较内向的学生来说,是一次绝佳的锻炼机会。所以,模拟法庭的的确确能够在多个方面提升学生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环节

根据笔者本人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的心得体会,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环节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2.分配模拟法庭扮演的角色。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是主角,全部角色都是由学生扮演。比如一个班级45名学生,通常分作3类角色:法官,原告方、被告方,每类角色15人。然后每类角色中自由组合成3人的小团体。这样一次模拟法庭教学可以9个人完全参与进去,只需要5次,所有人都可以完全参与。分配角色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角色的首次分配采取抽签的形式,此后再按照角色轮换。这样做,一方面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法制教育,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由教师单方面分配引发学生的不满;第二,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历经法官、原被告不同角色,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

5.庭后评议。开完庭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评议。首先,应该有角色扮演者自我评价,评价自己哪些方面做的好,哪些方面做得不够。其次,旁听学生分别对角色扮演者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主要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

三、模拟法庭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刘春梅.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4).56.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142.

[3]沈桥林.模拟法庭实训课的组织与实施[J].中国大学教育.2010(8).63.

THE END
1.如何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修养1,学习法律知识。要想培养法律思维,最基本要对法律有所了解,要知法懂法,知道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做起,多收看法治节目,阅读法律报刊,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学会用法。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且懂得法律申诉的正确方法与途径https://www.meipian.cn/1tkbpjvc
2.“丝路法学大讲堂”:如何培养一个有逻辑的法律人11月28日晚,应学校邀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是特聘教授、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熊明辉教授做客“丝路法学大讲堂”,做了题为《如何培养法律逻辑思维习性》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主办,卢俐利副教授主持,近300名师生在线聆听了讲座。 讲座中,熊明辉教授从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学等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培养https://news.gsupl.edu.cn/info/1008/17621.htm
3.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精选十篇)因此, 重视和加强青年学生私法心理的培养, 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法律心理培养应结合青年学生的实际需要, 重视对法律兴趣的培养。在进行《法律基础》课教学、校园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时, 应多结合学生实际, 从身边事例讲起, 培养学生的法律兴趣, 使他们逐步具有自觉地、积极地学习法律的内在动力。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czl0q9e.html
4.“刑事一体化”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应用这样的课程设置反映了方案制定者的如下意图:对法律(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不仅要帮助他们“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而且要使其“能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从事有关行政执法、立法等法律https://finance.sina.cn/2024-04-17/detail-inasaman9133048.d.html
5.中国法学教育网有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3]有人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4]也有人认为,法学教育面临两项根本任务。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第二项任务,就是http://www.chinalegaleducation.com/article/?id=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