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保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行为规范,法律为社会的稳定有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石。 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同时,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3.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4.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民法典作为成文法制定的最高形式,借助形式逻辑思维下的概念化表达和体系方法,搭建层次分明、结构规整、内容完备、体系融洽的法典,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形式化,首先体现为高度系统的形式化,其次体现为外在体系封闭的形式化。 (二)传统民法典的体制特点:居于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高位阶 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5.宪法与民法典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层级差异: 宪法高于其他所有法律,其修改过程更为复杂严格;而 民法人事 立 法虽然也具有较高的地位,但其修订程序相对灵活。 内容范围: 宪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基本制度及其运行规则;而 民法人事 立法,则聚焦于个人的财产权利、合同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568.html
6.《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范?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是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已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实用理性策略,其以“申请行政复议→收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基本结构。这种实用理性表现为仰赖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实效性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7.法律人类学关注法的四个维度从研究对象或议题的角度来讲,法律人类学主要关注法的四个维度:本质、功能、意义、价值。这四个维度的分类不仅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而且对于凝练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一,法的本质维度。这里的“本质”主要涉及“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概念”。本质维度是人类学最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8/t20240829_5774411.shtml
8.考研政治2020选择题高频考点SiriBlog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 是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的基础, 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础。 具有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三个基本特征。 20. 实践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物质生产实践。二是社会政治实践。三是科学文化实践。 https://blog.siriyang.cn/posts/20191121224234id.html
9.马克思考试题目9篇(全文)在此一时期, 马克思采纳了自然法的方法将法律与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相连结, 法律作为理性发展的环节成为解决问题的逻辑推动者,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当进行关于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分析论证之时, 马克思并未止步, 他又深入地将法律与自由背后的东西即法的本质、人类理性本身联系起来, 也是向黑格尔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s7z1lvs.html
10.考研政治马原常考考点总结(二)人的认识是从实践产生,为实践服务,随实践发展,并受实践检验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在认识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实践和认识又是相互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对实践又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认识的本质 1、认识的本质 https://www.kaoyan365.cn/zhengzhi/mayuan/107674.html
11.2020考研政治:思修核心考点背诵(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法律,而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制度。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http://qingyuan.offcn.com/html/2019/08/28471.html
12.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理学公务员考试网(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 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https://www.huatu.com/2013/0710/655252.html
13.习题课绪论+第1章章节练习C人的本质 D人的境遇 正确答案:C 解析 每一个人从来到人世的那天起,就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同周围的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工作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 5.(单选题)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主要表现为人的基https://www.jianshu.com/p/4b58f69b0d30
14.头条文章人脑是物质组合的最高形式,具有高级意识功能——理性思维。理性思维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完整准确本质的反映客观存在,但这种反映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通过主体实践活动从不完善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因此,由于人脑对客观存在反映的正误真谬程度不同,便形成各种意识形式——知识、思想、科学等文化现象。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229765446912034
15.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马哲考点(2)研究人与人类社会,首先遇到的就是什么是社会历史观的问题。历史观亦称社会历史观,是指人们在认识社会历史现象、解决社会历史问题时所采取的根本观点和方法。社会历史观所涉及的是社会历史领域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问题,如社会的本质与结构、历史的规律与动力、社会历史的主体与创造者、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与未来等等。 https://chengkao.eol.cn/a/2018051010305.html
16.January2011davidzgtPage4当下世界正流行着一种逻辑:西方文明史就是世界文明史,于是西方信仰(基督教)就代表世界信仰,因为基督教是与理性有冲突的,所以人类的信仰本质上是不可能与理性相调和的。在当代中国,这种逻辑使很多人对自己传统文化的优美视而不见。早在两千多年前,对于人类理性永远无法把握的鬼和神,伟大思想家孔子就倡导一种非常https://davidzgt.wordpress.com/2011/01/pag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