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这时候,最关键的读
笔记怎么能落下!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以下是小编整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1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
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
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
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
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
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
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
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
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
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
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
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
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
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
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
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
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
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
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
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
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
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
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
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
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
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
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
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
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
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
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
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
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
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
优先待遇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
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
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
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
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
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
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无可
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
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
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
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
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
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
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手
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
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