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所谓“知识”不过是调查者成批生产、成批解释,再强加于调查对象(让他学习掌握)的东西;态度、立场才真正关系到对象和调查者之间对抗性或非对抗性的政治距离及其克服。同理,在文化解释的危险游戏中,关键不是问“什么是法”这样经典的法理学问题,而是问“什么态度”、“什么立场”——某时某地某个群体对它奉之为法的那些制度和实践,采取了说明态度,那态度何以成为可能,又如何影响了“人造世界”的“本土”性格,等等。
(如果某时某地某个群体对此制度或者实践奉之为法,那么它可以算作“法”吗?)
只不过有一点和政审不同,文化解释者拷问的,到头来却是他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了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中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道德、习俗、宗教和行业伦理等)的成长,忽略了这些非正式法律和规范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那些社会关系。
(从法律目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
法治的实践,包括形形色色的“说法”的讨法,却主要是围绕着各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集团常新的斗争、联合,彼此间势力的消长而进行的。因而具体的、适用的法律是不一定非要解决实际问题,与传统价值和风俗习惯和谐,达到逻辑上的统一的。它可以为一丁点形式上的、技术上的差错或缺漏,例如证据规则的一项限制或排除,名正言顺地牺牲掉一个完全合情合理乃至“普适”的权利主张。
(精彩!)
现代化的法治因此是一个人为的矛盾的统一体。它之所以能标榜自己比以往任何样式的法治更加“理性”、更可预期、更“不坏”,无非是因为它把不懂得预期它的干预、没办法认可它的裁断的秋菊们放逐到了“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
商务标语的设计,是为了给商标和企业/产品形象再消费者心目中划出最广泛的联系渠道。……因此标语越是普通、简单、空泛,它的排斥力就越大。
但是现代法治并非正义治过,而是一整套西方民主制度。分权制衡和民主选举,恰巧是不信什么抽象正义和良心的结果。故法治的核心不是法(“法”的文化定义或它的蜕变物“法律意识”),而是权力。是脱去了信仰的世俗政治权利的再分配和新操作,复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由此而生的新的权力意识以正义的象征和信仰的比喻。
(所以哦,喊喊口号什么的“法律不就是为了正义和保护弱者而存在”什么的…)
冯象老师推荐的书: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老师的入门书,特注要注意作者的方法)、《人民法院案例选》(责任编辑杨洪逵的按语最精彩)
立法不是一个按照学理原则组织、合乎逻辑的决策过程,它是各方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成果”,需要各色各样的理由,再荒谬也行,只要有人相信。
教科书上的三段论司法推理,其实是一套循环解释的技术;就是从法条抽取原则和学说,再从这些原则学说来分析法条的含义,论证其正确或错误的适用。循环论证是做不了学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