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
3、、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
6、议而必须做些什么的规则;判定何为规则和规则合适被违犯并确定刑罚或赔偿的法院;一个制定新规则并废除旧规则的立法机关。在这本书中,哈特提出了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争论点第一个基本争论点: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区别嘛,首先,法律不是由单个人决定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机关,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其次,违犯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由个人加以实现的,而是由特定的机关所实施。第二个争论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最好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或正义的“分支”,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争议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第三个争论点:什么是规则?宣称存在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