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和法律权威性,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对具有司法强制力的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司法解释效力包括司法强制力和普遍司法效力。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起源与演变
司法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司法解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司法解释主要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机构对法律进行的解释。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司法解释逐渐从国家元首或政府机构扩展到了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
司法解释的演变也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和变化。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使得司法解释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而产生的。它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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