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的简略版以“司法解释单独适用之争”刊登于《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17期(9月上半月)]
[编者按]
难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真的只是放任自流、不做实质监督?事情并非如此。范世乾博士从另外的角度提请注意一个现象: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没有公开动用过审查利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顾及脸面,对于存在违法或违宪之嫌的司法解释,有关部门会通过内部告知方式令其自行纠正。典型的如《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了包括这一批复在内的一批司法解释,其他司法解释废止的原因多是与新法律相冲突等,唯独此批复废止的原因是“已停止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内部实际上早已停止适用,此次只是公开宣告“死亡”而已。而所谓已停止使用的原因就是来自有关权力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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