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要件寻找辩点的实务探讨

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搜寻辩点属于基础而又核心的辩护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点,辩方即可针对控方的定罪立论、量刑基础提出辩方的辩护观点。所谓辩点其实质就是刑事案件中隐藏着的事实、法律、程序、证据问题,唯有通过细致的阅卷、证据梳理工作搜寻到正确的辩护观点,方可有效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性辩护,均应依据构成要件展开,即对于某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某个构成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围绕构成要件分析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路径。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够较为快速地识别案件的核心争点,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犯罪构成要件不仅是定罪与否的依据,同时还是量刑辩护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寻找辩点。因此,在辩护中尽可能地找出合理、恰当的辩点,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尤为重要。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如果从辩护的目的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

从刑事辩护的实际效果分析,量刑辩护是独立于无罪辩护之外的一种实体辩护形态,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在量刑辩护中,律师通常提出本方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情节,并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从而最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意见,以说服法院作出对有罪被告人宽大处罚的裁决。可以说,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论证本方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是量刑辩护的基本方式。

在辩护实务中,量刑辩护包括三种情况:1.降低法定刑幅度;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律师根据个案搜寻出恰当的辩点后形成相应的辩护方案,向法庭阐述这些有理有据的辩点,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庭对被告人适用最轻的裁决结果。下面笔者结合经办的案例,对这一辩护的操作方式作出简要的分析和梳理。

案例一:A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A按照被告人B的要求驾车载被告人B、C、D等5人到甲地一加油站附近对被害人L实施侵害,到达现场后,被告人B、C等人先下车殴打被害人L,被告人A在停好车后也参与了正在进行的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B、C等人将被害人L打倒在地,并用力踹被害人L头部,导致其脑血管破裂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A某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离开现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A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以A不仅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而且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实施犯罪,后又驾车载被告人B、C等人逃离现场而认定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A的家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被告人A在本案当中的作用可以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构成要件将A的行为进行详细划分,便于法庭的认定。量刑辩护通常建立在法院已经形成有罪裁决结论,或者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构成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律师量刑辩护选择要论证的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分析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

(1)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当对被害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此时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紧迫性的侵害,这时才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此前的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因此界定了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达现场的行为应为预备行为。即A驾车载其他人到现场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一个帮助行为;

(2)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是“杀人”,包括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而本案中,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应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较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作用较小,危害较轻;

(3)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分析各个阶段的危害大小来界定被告人A的作用。从犯罪中各阶段所起的作用看,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最为直接的侵害,实质性危害大于预备行为,而被告人A所实施的行为基本上都是预备阶段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点得知,被告人A虽驾车载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但该行为从整个案发过程中看作用明显较轻。

2.分析被告人A在案发后又驾车载其他被告人离开现场的行为。

从本案中看出,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后,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杀人行为已经既遂。此后被告人A驾车载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就属典型的事后行为,不能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帮助行为。

3.还可利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

上述案例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辩点,阐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以此论证被告人A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反驳从重处罚的主张。

案例二:Z某集资诈骗案

从表面看,Z某乙参与共同犯罪后实施了记账、出具房产担保合同、支付利息等帮助行为,起到了响应的作用;但从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分析,被告人Z某乙的作用明显较轻,并且对本案的大部分数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在以数额较大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况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出具房产抵押合同行为的性质及作用。一是起诉书指控Z某乙是后期加入的犯罪,为事中的共犯;二是在被告人Z某甲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被害人将款项交给被告人Z某甲,后被告人Z某甲安排Z某乙向借款人出具借据,或者应被害人的要求安排Z某乙向被害人出具房产抵押合同。

1.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Z某甲的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只能产生于事前即预谋故意,不能产生在事后。因此,被告人Z某甲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资金,在被害人将资金交给被告人Z某甲时,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另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标准看,只要财产脱离被害人控制,即将资金交给了被告人Z某甲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Z某乙在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据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后行为;同理,其出具房产抵押合同是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归还的情况下,该行为对案发已没有促进作用。

2.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Z某乙向各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在既遂后对财产的处分,此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对犯罪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根据犯罪构成对Z某乙的行为评价时可以判断出其犯罪作用明显较小。

3.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数额的认定。

辩护律师可以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展开分析,以降低犯罪数额的方式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1)对于预扣的利息不应当计入本罪的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数量犯,以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作为构成条件。这里的数量和前面所讲的数额有所不同,数额是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数量,一般以人民币计算;数量是指犯罪财物的数量,例如伪造货币。如果以钞票面额计算就是数额犯,如果以伪造货币的张数计算就是数量犯。即数量不仅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

THE END
1.刑法中“法化”行为定性的问题与克服——基于对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刑法中“法化”的行为定性,使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了统一适用,但是,法律适用不仅仅是忠实且严格地适用法律,其需要考量通过忠实地适用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能否实现。因为有时忠实且严格地执行法律,并不能起到较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应当被入罪的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评价。刑法中“法https://pfw.bozhou.gov.cn/News/show/668529.html
2.如何厘清犯罪形态与犯罪过程犯罪阶段?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是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类型或形式,例如,诈骗罪、盗窃罪等。这些形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结果来定义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包括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要素。 二、犯罪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936965697552518947.html
3.已掌握的事实达不到追诉标准情况下的自首认定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尚达不到犯罪追诉标准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问题,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行为人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且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自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104.shtml
4.犯罪现象深度探讨与解析调查报告滋补养生被调查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需要从法律、监管、预防、协作等多方面入手,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有效地遏制被调查犯罪的增长趋势,为社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https://m.durun.net/post/4605.html
5.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律师普法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https://www.110ask.com/tuwen/17951498418390941431.html
6.喻海松:网络犯罪形态的碎片化与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在传统社会结构中,犯罪多呈现为单独犯罪形态,即使少数情形下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犯罪层级也不多,关系相对简单。基于此,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实际上围绕单独犯罪加以设置,且直接针对单独犯罪的实行行为。对于少数通过共同犯罪形式实施的犯罪,则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出处理。 https://xssf.sdupsl.edu.cn/info/1087/11058.htm
7.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忆版多选不定项)B项,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甲虽然未能着手实行,但是当共同正犯乙着手实行后,甲的犯罪形态便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由于甲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能定犯罪中止。也即,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http://www.dujiaoshou.com/fakao/zhenti/202310238406.html
8.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几点思考【摘要】:<正>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就教于刑法学界同仁。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LAWS199103005.htm
9.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docx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故意犯罪过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620/173846938.shtm
10.刑法第六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没有造成结果的不处罚。 犯罪停止的要件: (1)主观上:犯意消除。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出现或事态不会继续向前发展。 (2)客观上:行为停止。 https://zhuanlan.zhihu.com/p/629848026
11.第二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形态主体的人称之为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一种准备活动,是犯罪过程中最初的行为状态。它的特征http://mooc1-api.zyk.jspi.cn/nodedetailcontroller/visitnodedetail?courseId=1500&knowledgeId=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