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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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

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其三,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一)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或者“犯罪得逞”的内涵不同。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应着重以犯罪未遂为中心,具体从以下几点把握;

1、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2、三种未完成形态的相互辨析

(1)第一步: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所谓实行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较为直观的方法“犯罪对象论”: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针对犯罪对象。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具体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而犯罪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第二步:从停止的原因来看:分清行为停止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而“客观障碍”即指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和“欲达目的而不能”的问题。“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注意:两类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一,犯罪过程中因“害怕”而放弃的,如何处理?

第二,犯罪过程中因遇到“熟人”而放弃的如何处理?

3、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逆转性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一旦未遂也不可能因犯意的放弃而转为中止。

4、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根据其原因,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或工具)不能犯未遂。

5、犯罪中止的类型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积极中止除了具备消极中止所要求的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之外,还必须具备亲自性与有效性。

另外,注意自动放弃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处理原则。

6、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的,无须比照既遂犯处罚,而应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有:()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

2、某日夜晚甲,撬开邻村乙家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见乙在家便殴打乙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穷。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我在家时邻居常来串门,这样吧,一会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没等来乙却等来了警察,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THE END
1.刑法中“法化”行为定性的问题与克服——基于对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刑法中“法化”的行为定性,使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了统一适用,但是,法律适用不仅仅是忠实且严格地适用法律,其需要考量通过忠实地适用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能否实现。因为有时忠实且严格地执行法律,并不能起到较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应当被入罪的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评价。刑法中“法https://pfw.bozhou.gov.cn/News/show/668529.html
2.如何厘清犯罪形态与犯罪过程犯罪阶段?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是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类型或形式,例如,诈骗罪、盗窃罪等。这些形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结果来定义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包括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要素。 二、犯罪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936965697552518947.html
3.已掌握的事实达不到追诉标准情况下的自首认定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尚达不到犯罪追诉标准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问题,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行为人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且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自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104.shtml
4.犯罪现象深度探讨与解析调查报告滋补养生被调查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需要从法律、监管、预防、协作等多方面入手,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有效地遏制被调查犯罪的增长趋势,为社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https://m.durun.net/post/4605.html
5.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律师普法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https://www.110ask.com/tuwen/17951498418390941431.html
6.喻海松:网络犯罪形态的碎片化与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在传统社会结构中,犯罪多呈现为单独犯罪形态,即使少数情形下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犯罪层级也不多,关系相对简单。基于此,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实际上围绕单独犯罪加以设置,且直接针对单独犯罪的实行行为。对于少数通过共同犯罪形式实施的犯罪,则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出处理。 https://xssf.sdupsl.edu.cn/info/1087/11058.htm
7.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忆版多选不定项)B项,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乙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甲虽然未能着手实行,但是当共同正犯乙着手实行后,甲的犯罪形态便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由于甲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能定犯罪中止。也即,乙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甲。乙的中止,对于甲而言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http://www.dujiaoshou.com/fakao/zhenti/202310238406.html
8.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几点思考【摘要】:<正>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就教于刑法学界同仁。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LAWS199103005.htm
9.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docx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故意犯罪过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620/173846938.shtm
10.刑法第六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没有造成结果的不处罚。 犯罪停止的要件: (1)主观上:犯意消除。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出现或事态不会继续向前发展。 (2)客观上:行为停止。 https://zhuanlan.zhihu.com/p/629848026
11.第二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形态主体的人称之为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一种准备活动,是犯罪过程中最初的行为状态。它的特征http://mooc1-api.zyk.jspi.cn/nodedetailcontroller/visitnodedetail?courseId=1500&knowledgeId=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