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研修罗海敏副教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李本森教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正当程序问题;倪润副教授:德日污点证人制度比较研究

2017年12月2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第七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罗海敏副教授、李本森教授、倪润副教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以及王万华教授、谭秋桂教授、胡思博副教授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李本森教授从正当程序的视角解读了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这一规定是在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涌现的新形势下,针对2006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做出的重大完善。这一规定共80条,内容十分丰富,李本森教授指出了其所具有的七点特征:第一,相比较2006年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制定主体增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高了法律规范的层级性、刚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这一规定实质性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三,突出了人权保障。第四,强调了对国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平等保护。第五,加强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进一步规范了新型经济犯罪的侦查。第七,强化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经侦案件中的协作和配合。在解读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李本森教授从学术研究的视角指出了其中蕴含的理论命题,认为可以从人权保障、刑民交叉原则、经济犯罪中的刑事和解、管辖、检察监督的有效性以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这七个角度切入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倪润副教授从我国当前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入,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德国和日本的污点证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研究成果进行了重点突出、全面深入的报告。从问题的提出背景出发,倪润副教授首先澄清了追诉裁量权的交易类型、“协助追诉型”交易和刑事免责的区别以及积极的污点证人和消极的污点证人等基本概念;其次,系统全面的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德国法和日本法上污点证人的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比较;最后,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这一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9条和第13条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针对倪老师的报告,卞建林教授指出:第一,《认罪认罚办法》第9条和第13条是否能够作“污点证人”的解读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并就立法者关于第9条、第13条的本意做出了详细深入的介绍。第二,可以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德日污点证人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问题阐发针对性的启示。李本森教授认为,可以加强比较研究的深度,以德国法和日本法为蓝本,围绕污点证人的范畴界定、刑事政策的功能区别、具体的程序差异、量刑等核心问题对两国的污点证人制度进行系统研究。

在本次研修中,其他参会的老师也针对三位老师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充分深入的探讨中会议顺利推进,最终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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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账户被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冻结,如何申请解冻?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https://zhuanlan.zhihu.com/p/7599780863
3.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设立第一、第二、第三分局,[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20370ede4fe1a745ace37.html
4.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在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https://lawyers.66law.cn/s2319d875c6209_i724555.aspx
5.执法资格考试(20210419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B.《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91.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多选题】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92. https://www.wjx.cn/vj/QWAZCcm.aspx
6.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规: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陈菲)“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这一新规出自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修订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https://www.jswmb.cn/mshownews.aspx?id=13302
7.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纠纷的指导意见合集06、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2447943.html
8.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方面导读: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有三个主要方面组成:第一部分总则:介绍了办理经济案件应该坚持和严格依照执行的一些条款;第二部分管辖,介绍了经济案件不同的对象所对应的政府机构管辖所属;第三部分立案、撤案,介绍了经济案件立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管辖权等规定,以及符合撤案条件的一些准则。 https://www.64365.com/zs/103617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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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http://www.lihengchina.com/a/xingsufa/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