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晚(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向社会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规定与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急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变。因此,新出台的《规定》应运而生。
除此之外,《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和完善?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检察机关在哪些方面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在哪些方面对公安机关加强监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昨晚接受了央广的专访,对《规定》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解读。
热点一、《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和完善?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公安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
规定对执法办案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
郎俊义: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规定》对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都做了细化要求。
郎俊义:保证公安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之下,既要保持打击经济犯罪大力度,又要充分体现文明执法的温度,在执法办案中尽量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措施。
热点二、如何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针对一些案件判决生效前,涉案财产被处置的情况,《规定》再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在案件终结前处理财物。
郎俊义:除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理财物,以避免侦查权的滥用,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
《规定》的一些条文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减少不必要侵害的精神。
郎俊义:比如《规定》第50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规定》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郎俊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热点三、如何规范办理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
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
郎俊义:比如易租宝非法集资案、善心汇非法传销案,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容易成为系统系、区域性经济风险集中爆发的导火索。
此类犯罪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对此《规定》进行了明确。
郎俊义: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种规定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可以避免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
热点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加强协作配合?
《规定》完善了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分析,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话,它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
《规定》规范了涉案财物和实物证据的移交。
万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变更法律手续。
对重大的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涉嫌上述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还建立了民事、刑事交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以及跨区域性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通报制度。
热点五:检察院如何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规定》以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从八个方面强化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是监督的重点。
万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自己要认真核查,检察院也要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