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注册商标
犯罪。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于
月日加入举报人单位并签订,并于年月日签
订《保密协议》,任职于举报人单位的市场部经理,于
月日
从举报人单位离职。
一、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
证据一和证据二
表明,年月,被举报人将
20pcs
的
DES
以
9000
美金的价格销往印度的客户,同时对公司声称
这是客户需求的免费样品,客户在参加年月北京展览会期间将
美
金的现金交付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款后将款项私下里扣留不予
缴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
271
条第
款之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实报案材料范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
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举报人作为被举报人的市场部经理,利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