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如何适用?其他沈阳合同纠纷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并在合同法中广泛应用。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将此原则定义为:“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上述定义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素、制度价值及适用效力作了有效的概括,较其它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更受学者们认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总结,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

1、法律行为基础说。此学说是德国学者奥特曼在1921年提出的。奥特曼在《法律行为基础》一书中将法律行为基础定义为:“法律行为基础是缔结法律行为时,当事人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者,多数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共同预想。基于这种预想,形成缔结法律行为的意思。”

2、默示条款说。该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中提出来的。主要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该合同据以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变为基础而使合同有效存在,且当事人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所以,在合同中默示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款,主要表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那么可依此默示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客观上,需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变更”即合同据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或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以致于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4、法律后果上,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受损,另一方当事人受益,形成明显的不公平。

以上四个条件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才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力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履行,避免在情势变更下导致不公平结果。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仲裁机构和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前文所列的情况,则以达到合同履行公平为目的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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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视角下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法考察3.1 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的考察3.1.1 德国和台湾地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3.1.2 德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评析4.1 提高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位阶:入民法典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对情势变更https://zhuanlan.zhihu.com/p/63531386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http://wlj.ordos.gov.cn/xwdt_138767/gzdt_138769/202212/t20221201_3311226.html
3.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摘要: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被普遍适用,但是就我国的应用来看,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分析,探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应用的条件以及达到的法律效果,对更好地实现该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https://www.360wenmi.com/f/we6b1pb82qdi.html
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https://www.64365.com/tuwen/kvncg/
5.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1koJh6JPwa6m.html
6.法律实务《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进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款表述曾引发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巨大争议,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条款为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司法实践效果良好。但该规则具体适用仍应谨慎,排除恶意违约情形,进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效率,促进社会http://www.ntac.org.cn/content_show.asp?id=2833
7.浅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浅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商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在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在其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典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理上的解释通常为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5930.shtml
8.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我国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解释论构造/反观当下,德国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宽泛得可谓无边无际。从规制债务履行发展到规制债权行使,再到规制一切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继而从规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发展到调整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情势变更;再进一步突破了需要有既存权利义务这一前提,发展到从无到有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如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1862.htm
9.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律师普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https://www.110ask.com/tuwen/11285131140510058618.html
10.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本文在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出台的背景分析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和正常商业风险的区别等几方面内容阐述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合同纠纷所应当依据的主要条件,并结合当前房贷新政策下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实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做进一步的法律分析,从而揭示了http://www.sczyls.com/newsshow.asp?classid=6&id=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