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有些“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资产、对抗法院执行,另一方面却安排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即“贵族学校”或“国际学校”)。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法律作出怎样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常见的,送达给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上也会有提示“不得安排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然而执行效果却不理想。一方面,“老赖”通常不会主动安排子女退学转校;另一方面,执行法院很难全面知悉其家庭情况,亦无法侦查每位被执行人的方方面面。因此,上述限制“老赖”的条款,在司法层面一度处于闲置状态。

■“本案执行过程中兼顾了‘坚守法律底线’与‘保护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一方面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另一方面联合教育部门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上述案例,读者或许存疑: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线索,执行法官是如何得到的?正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

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早年安排子女在境外出生,那么即使目前在国内上学,其教育路径也跟绝大多数孩子不一样,通常是就读国际学校,日后出国留学。这时,申请执行人便可以查清楚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的具体学校,并将其提供给执行法院。

然而,申请执行人通常很难掌握这种细节,司法也知悉其中难处,广东高院就对此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2020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布,第十六问为:“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这便意味着难题可通过律师调查令来解决:凭借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便可直接向当地教育局调查取证,查明“老赖”子女就读的国际学校。教育局出具材料不仅证据效力强,而且还不存在律师执业风险。

私立学校并不陌生,而“高收费”私立学校应如何认定?

那么,法院在个案中是怎样认定“高收费”的?

在(2020)粤01执异710号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书中,广州中院在“本院认为”部分首先解释何谓“高收费”:“本院认为,高消费是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据此,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以外的消费进行限制,应当是该规定应有之义。”

接着结合本案论述:“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李某江儿子李xx就读的广州市番禺区xx学校,其收费标准达到每年72,600元(走读生),住宿生收费标准更达到每年82,900元,该收费标准在广州市各区民办初中学校中也属于非常高的收费学校之一,明显超出广州市一般民办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

同时该收费标准也已经超出广州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广州市全年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052元的标准,更超出广州市全年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45,049元,其中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消费支出中教育文化娱乐支出所占比重为13.6%即6,126.66元的标准。

被执行人李某江拖欠申请执行人梁某明的款项不还,而其子女却就读收费如此高的私立学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明显不公。”

有些当事人在评估应诉风险时,就已预感日后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时其最大的顾虑不是自身名誉,而是子女能否续读国际学校。通常当事人为不影响子女学籍,会提前与配偶办假离婚。

这种思路,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在司法层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讲,即使“老赖”与配偶离婚,解除的也只是夫妻关系,无法解除亲子关系,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依法还是不能读私立高收费学校。

比如,在(2019)川0503执异46号案件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就持此观点:“至于异议人姚某提出的袁xx就读私立学校的钱是其个人的钱,袁xx就读私立学校的行为与被执行人袁某没有关系的理由,本院认为,袁xx作为被执行人袁某之子,其与袁某的父子关系是不可断割裂开的,袁xx在本次限制消费令发生效力以后的新的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行为,不可能与袁某截然分开,其认为袁xx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行为与袁某无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袁xx在未成年以前一直是袁某及姚某的孩子和祖国的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广东高院的前述解答提出了不同观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请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限制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20条规定:“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广东高院的前述解答也体现了“文明执行”理念:“实践中,为了保障被执行人或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人民法院除了向所在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需要向被执行人或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及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两地教育部门知悉并协调该学生学位。

从谦抑执行、和谐执行角度出发,对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毕业年级的,不予限制。”

在执行案件中,不仅需要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硬手段”直接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面对更加棘手的被执行人,还需要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其子女读国际学校)这一“软控制”以威慑、攻破其心理防线,只有软硬兼施,才能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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