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南方周末

■2007影响性诉讼评选专家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刑诉法)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法)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学)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

■“影响性诉讼”(ImpactLitigation)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王建军/图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案情: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2004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影响力:工会之难工会组建难、工会经费难、工会维权难。唐晓东案反映出作为职工维权领头人的工会主席所面临的挑战。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给这一事件带来了一个公正的结局。

崔英杰案案情: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强在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刺中颈部死亡。北京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2007年4月,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影响力:摊贩的权利与城管的合法性这是一个跨年度的诉讼。崔英杰案发生在城管执法已经引起诸多冲突的大背景下,人们期待从公权力处置杀人者的态度上重新评价摊贩的权利,观察摊贩群体命运的走向、预测城管制度的去向。随后各地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于摊贩态度的改善与该案不无关系。

程海户口迁移案案情:北京工作但户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昌平公安分局拒绝其迁入,同时合肥方面也拒绝其迁出。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自由迁移手续,其诉讼请求被纷纷驳回。

影响力:流动的人口与不动的户籍对户口制度的疑问和质疑在这个直接针对户籍迁徙的诉讼中再次找到出口,但同样地,没有答案。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中国目前唯一户口专门性规定。该规定称,常住户口是公民身份证明以及人口的自然和居住的信息资料。然而,现实是,户籍仍紧紧地与公共资源的分配结合在一起,仍时时能感受到那两个令人不快的字:“歧视”。

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案情:2007年6月,156位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将保监会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做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并要求判决保监会重新做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答复。后原告增加至900人。法院未予立案。

纸包子案案情: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播出“纸做的包子”,节目援引“业内人士马先生”爆料称,用废纸制作肉馅是行内公开的秘密。10天后,北京电视台承认“纸馅包子”为虚假报道,摄制者已被刑事拘留。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记者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

影响力: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该事件最终以记者锒铛入狱而终结。假新闻遭指责和惩罚并无异议,只是如何用司法来界定新闻真假和涉案记者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一些议论。有人说,司法介入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真相,如记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应接受刑罚。而反对者言,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司法制裁不慎,将有可能误伤舆论空间和媒体空间。

南京彭宇案案情:自称“做好事”的彭宇下车后将跌坐在地的65岁徐女士送入医院。四个月后,徐女士要求彭宇支付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万余元。

影响力:法官的社会情理事件无法复原,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引起公众哗然的是:若按一审法院的“社会情理”,每个人都有可能承担另一个人40%的损害赔偿。社会秩序由伦理与法律共同维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常理判断,值得玩味。

《色·戒》案案情:2007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董彦斌将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董彦斌无法提供未删节版《色,戒》,没有收取诉状。

影响力: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该案发生在《色,戒》热映之际,加上与“色”有关,又涉及电影管制模式与尺度这一较为陌生而微妙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公众与传媒极大兴趣。单就法律而言,何谓电影中的“色情”或者“淫秽”情形?有关法律未作清晰界定。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电影都有可能被肢解或禁映。在电影日益商品化、社会文化趋于多元的今天,如何既尊重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保持电影的“干净”如何既有所管制又尊重消费者权益?值得管制者深思。

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案情: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9月,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11月陈超由此状告洛阳劳教委,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无效。

许霆ATM机案案情:2006年4月,打工者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取1000元,银行卡才扣掉1元。于是他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后携款潜逃。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影响力: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许霆案所引起的讨论是多方面的。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是否过重?法院判决书能否更加“说理”?银行本身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获刑罚要轻于一个涉案金额小得多的打工仔?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该案引发的讨论值得深思:为什么一方面是国家强调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公众会对许付出如此大的同情?我们的刑事政策是否需要群众基础?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案情: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被朱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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