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3、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

6、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允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收入分配不公,包括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配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缺陷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

7、的说法。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同。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逻辑。对于现实的市场,是因为我们现实市场发展不完全,而使理论市场所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施政府干预的理由:()市场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理论上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充分发挥其优化选择和优化配置的功能,而现实市场是不完整的,它还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理论上具有的优化功能,我们还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辅助和帮助市场的成长和张扬市场的这种功能

8、。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政府干预,正是这两种性质干预的融合。而且,在不同国家这两种干预的成分并不相同。干预的总量可能相等,结构也不一定相同;同时,干预的结构相同,总量也可能不同。但也有相同的逻辑,就是市场发展越接近完全,逻辑市场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后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少,而前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多,反之,则前一种干预越多,后一种干预越少。要充分和正确地解释我国的政府干预,就不能不充分理解后一种政府干预的理由。而被我们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所忽视的,却正是后一种市场缺陷。政府干预经济最终要反映成为立法上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干预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就会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总和的结构

9、,也因政府干预的依据、前提和出发点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构。正如我国的现实经济立法一样,就大量包含了那种政府为了完善市场机制和促进市场成长以及弥补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够和不能充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体现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我们的观点就只能陈旧得如现在很多经济法学者所持有那种,认为国家干预应当仅限于一般所谓市场失灵的那些范围,不应该有那么多经济法规范一样。要科学理解和发展我国经济法科学,这一认识是不可缺少的,它将成为启开我国经济法学科研究更上一层楼的钥匙。也只有有了这一认识,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功能,它应当包含以下两部分的内容:()弥补现实市场体系不完整的缺陷,促进

11、公共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者为公法,仅规定私人及私人组织之间相互关系者为私法;性质说则又有权利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之分。权利关系说认为,规定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平等关系,即权利务关系者为私法;统治关系说则认为,规定国家统治发动关系者为公法,以规定非统治权发动者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认为,规范基于公民资格而产生的公民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基于市民社会生活关系者为私法。但实质上,不管依哪一学说的标准,就最终囊括的法律规范而言,其范围大致是相同的,区别并不很大。例如,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主体一般都有国家或公共组织,其权利关系上一般都是不平等的带

12、有服从性质的关系,其规范的目的一般都有基于维持统治秩序的需要,也主要是公民社会中出发考虑利益关系的。因此,以综合式的标准去模糊地定义公法或私法,本质上不会影响本文讨论的科学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观点:()公共利益本质上讲,是可以划分为私人利益的,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上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一体的。只是因为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的不够所带来的限制,使我们对无法划分或划分法不清的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例如,杀人,一般我们说它既侵害了私人利益,又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实质上,是在说,杀人既侵害了被杀者的利益,也侵害了被杀者以外众多人的利益。如果能对被杀者以外的众多人的利益的侵

13、害能够确切加以辩认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说,杀人侵害了私人利益。甚至,如果所有现在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利益都能够被确切划分的话,连"私人"两个字都不必要存在了。由此,基于每个人的利益可以确切区分,法律上人格的拟制也都将可以取消,至少,没有必要再以主体的不同性质去做公法或私法的划分。社会契约论就成为社会标准的组合样本,不再存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区分。()基于上面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说:随着社会技术,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利益区分技术的提高,对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划分范围将发生变化,私人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而公共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小。因此,就法律而言,我们会作出

17、用的。理由是:商人的行为最早是按民事法和民事习惯来行事的,就象普通人的交往一样,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的特殊利益使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这种交易服务行为,职业化的越越势使职业中竟争越来越剧烈,而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违反交易规则成了特别获利的手段,而规则的遵守者获利却越来越艰难,并由此对商业业导致破坏性的灾难,同时,也遭到了非商业者的拒绝和反对。基于此,商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的发展,不得不由那种自由散漫,各自自主的方式走向联合,并制定商人自己的职业规则,于是,真正性质的商事法便产生了。它的性质就是:它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为了商人集团利益的实现和利益发展而创设的。既便到了今

18、天,商事立法仍然不可能脱离这个界限。虽然现代商事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从业人员的普遍,使商人集团有了社会化的越势,而且商事立法在实现商人利益的同时也确实客观上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福利,但商事立法的出发点仍然是以商人集团利益为本位的。很显然,民事立法和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它就是站在利益的两个极点上,即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而唯独商事法,则从其产生之日起,其利益本位在不断地由小扩大,由极具私法性质的特点向极具公法的特点过渡,而且,终将有一天,它会完全演变一部社会法。但它仍不同于经济法的公法性质:即它虽然是对社会整体成员都有利的,但它却不以直接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去制定法律规范,而是从维护有利于每个个体利

19、益实现的角度客观地实现了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效果。它是私法的高级形态,也将是人类社会在实现"大同"时,所有社会规则的共同特点。而经济法等直接以公共利益为利益本位的法,则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而被不断地分解,并最终趋向于社会化的商法发展。对于行政法,则可以这样解释:如果说民法、商法、经济法都有利益本位的话,那么行政法只是一种维护实现这些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的有效运转的规则。行政法的宗旨就在于让国家机器能够正确、合理、高效地运转,以便能够通过它有效实现社会利益的调整。它虽然也是公法,但与经济法式的公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的调整对象就是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规定权利行使的方式、条件等

20、,为的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职责必须履行,使权力的功能被有效实现。而经济法关心的重心则在于利益,而不是权力。而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运用权力干预经济的法,权力必然要介入经济。而在国家权力中,充分介入经济,并直接作用于经济的权力,我们则称之为经济职权。基于该种权力的行使还有别于一般的国家权力,该部分内容将必然要从两个方面加以研究,行政法要研究它,经济法也要研究它,或者更准确地说,既要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职权的角度去研究,又要从经济利益有效实现的角度去研究。行政法从权力运行效率和权力公正行使及其有效制约等方面从行政法的角度去研究,而经济法则是对其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要注意到,两部门法所研究

23、市场结构调控法(或称市场完整促进法)整体经济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而在其下,又可市场机制调控法分为:市场势力调控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区域经济法等);市场信息调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生产许可证法等);市场外部性调控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事业调控法(电信业法、铁道业法、公路业法、水产法、电产业法等);非价值物品调控法(特种植物种植管理法、特种药品生产管理法等);收入分配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救济法等)。(二)市场结构(或体系)调控法(类似于产业法,但应为更广义之产业法)则可根据我国现行经济发展分为诸如:市场主体促进法;(中小企

36、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信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这一规范来讲,我们说它是什么规范呢?是民事侵权呢?还是行政处罚呢?还是刑事法规范?还是从防止不正当况争的角度认为它是经济法规范呢?这里就有个竞合的问题。如何解决?本人认为: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它不是一个法律规范,而应当至少是三个法律规范。理由就是根据责任性质,它包括了一个民事性责任的规范、一个行政性责任的规范和一个刑事性责任的规范。因此本人认为,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我们不能说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也不能说它是一种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这从逻辑上是矛盾的,而且对于具有自身特点的经济法

38、行过程中,都突出地反映着内在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体现着主体的经济效率观念。这一特征不是说其他法律规范中没有体现,而只是没有如此强烈和一贯罢了。其二,利益损害的层次性。经济立法中有许多这样的条文,即同一种行为模式,但因具体造成损害的情形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责任。而这种条文的大量存在,是因为在经济立法中有关行为利益损害的层次划分对行为的有效规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其损害层次性的认识和划分。这种情形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比较少见,而比刑法中的要复杂得多。总之,经济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但它仍有自身的特点,它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的

48、济学家巫继学个人独立学术网站:,(2006-04-16)目前主流经济学家们,不,乃至整个经济学界都备受煎熬。仿佛衣冠楚楚的经济学家们被“识破”了其狰狞面目一样。但凡经济学家发言,总会引发各种各样的指责、批评,谩骂之声也不绝于耳。这怪不得别人。凡事有其果必有其因。凯恩斯在他那影响了整个人类对经济社会宏观政策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末尾有一段话说:“经济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之思想,其力量之大,往往出乎常人意料。事实上统治世界者,就只是这些思想而已。许多实行家自以为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却往往当了某个已故经济学家之奴隶。狂人执政,自以为得天启示,实则其狂想之来,乃得自若干年之前的某个学人。”这话说

49、得太有名了,以至于为经济学们家奉若神明。由此引起了一代又一代经济学们怎样的心理微妙变化难以猜测,不过由此误导了后来不少的经济学家却是事实。在被误导的经济学家队伍中,中国经济学家可能受害最深。应该说,凯氏的这段话是深邃的。然而许多人都并未觉察他是站在经济学之上来讲这些话的。他的本意是要强调,任何一个执政的政治家,都是这样或者那样思想的执行者,因而也是这种或者那种思想的“奴隶”。经济学家的思想当然也是影响政治家的主要力量。但是,将一种思想变为实践,是政治家的事,是实践家的功劳。而且,实践又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思想家再伟大,也不能通吃,将一切功劳尽归已有。除非你是通才、通权,既是思想家又是政治家,

51、和执行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即使在近20多年来,经济学取得了显学地位,经济学家摆脱了解释政策的工具的附庸地位并且拥有了异乎寻常的话语权之后,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对现实,具体地说,对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影响也不能估计过高。笼统地对着经济学界这样说似乎不尽公平,因为事实上主要是主流经济学家们在改革中时常夸赞自己的作用。就“主流经济学”说法本身,就有占优夸大之嫌。主流,是指学说、学派还是指人?如果是前者,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然是主流;如果指后者,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怎么成为主流思想的提供者。现在看来,主流的说法、主流的流行极令人生疑。确实很难说清这个“主流经济学”的说法是如何而来的,正像很难说清社会上流传的经济学界“N大名旦”,“京都N少”,“进京N杰”之类的说法是如何来的一样。编段子的人很多,但流行起来却没有那么容易,因为这除过你的段子足够有

THE END
1.民法部门包括哪些关于民法部门包括哪些法律解答 慧眼法务 帮助65752人· 响应5-10分钟内 咨询我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包括一)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二)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三) 自愿原则(四) 公平原则(五) 等价有偿原则(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28896144.html
2.民商法包含哪些具体的部门法?爱问知识人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https://iask.sina.com.cn/b/gW0q5Xk4gZBD.html
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法律体系也叫做法的体系,或者部门法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被称作部门法,是根据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https://www.kaoyaya.com/shicao/236422.html
4.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一、划分部门法的标准: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②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的标准. 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经济法;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⑥军事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程序法。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5.《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民商法下列各项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有( )。 A 、民法 B 、商法 C 、知识产权法 D 、经济法 扫码下载亿题库 精准题库快速提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被划入民商法部门。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https://www.bkw.cn/tiku/8OVB1.html
7.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17]但是,经笔者观察发现,纯粹的利益保护似乎也无法解释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例如,在历史层面,既然反法从民法中分离,而作为“母法”的侵权行为法一直奉行“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原则,那么缘何“权利保护”的主张在反法的分化过程中被抛弃?在现实层面,从利益与权利的转化关系来看,在几乎不存在部门法仅对权利或利益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