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读18758字税务师《涉税法律》考前考点提醒,一定要看!

行政法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

民法部分

民事主体、权利制度、法律行为的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物权变动、所有权的取得、共有、用益物权的取得、抵押权、质权、占有制度、债的效力、债的保全、保证、债权转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婚姻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遗嘱继承

商法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设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股东诉讼、公司的解散、破产管理人、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撤销权、追回权、债权申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重整、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刑法部分

追诉时效、单位犯罪主体、累犯、缓刑、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的速裁程序

02

BT教育

《涉税法律》重要考点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有法可依,符合法定程序→按规矩办事

合理性原则:做到客观适度理性→把事情办好,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应急性原则:紧急情况下,可无法可依→特事特办

二、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临时性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都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都可以设定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2.追究时效:原则上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危害后果=5年

法律可作出例外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为6个月,《税收征管法》为5年

3.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两种,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90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警告/对公民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

(2)听证程序:仅特定情况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才启动

【特定情况】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3)执行程序:原则上“罚执分离”(钱交给银行),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钱交给行政机关,要国务院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适用条件:用简易程序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不收缴时候难以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罚

1.种类:①停止出口退税权;②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③罚款;④没收违法所得。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①公民2000元以上罚款;②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罚款;③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

1.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

(2)实施程序:

原则上要求:事先报批+制作现场笔录+通知当事人到场/有见证人+至少2人一组行动

“冻结存款汇款”只用“现场笔录”,3日内交付冻结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执行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1)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公安(针对人身的强制执行)、税务海关(针对财产的拍卖变卖/划拨存款汇款)、县级以上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2)其他机关:默认无强执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税务、海关也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内部、抽象、调解

【提示】可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以“规定”结尾,不含法律、法规、规章;不能是人大体系的规定;没有国务院)

二、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口诀】一五得五,二五得十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情况

【口诀】政府找政府,省部级独舞;部门两个主;海外金国税找上主

2.特殊管辖: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转送管辖:特殊管辖+县级政府无管辖权+受转送机关有管辖权

四、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自知道(当场作出、签收、公告届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0日的,无效,视为60日;>60日的,有效,根据该规定计算

发生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理:5日内进行审查,材料不齐5日内通知补正

3.审查:

(1)原则上“书面审查”,重大疑难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听证审查”(依申请或依职权)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撤回: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机关同意,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但违背真实意思除外;撤回后,如符合起诉条件,仍可以提起诉讼

4.决定:

(1)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属于行政作为的,维持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2)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属于行政作为的,撤销决定/确认违法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仅限于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3)若认为受理后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

1.典型的不可复议情形:

税务机关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建议或者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实质影响)

税务机关向另一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行为(属于内部行为)

2.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程序:

就“征税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提供“相应担保”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可行政诉讼:抽象、内部、调解、终裁、国家、不产生实际影响(过程性、指导性、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等)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一般情形:

(3)委托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是被告

2.特殊情形:

(1)复议维持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2)复议改变案件→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3)复议不作为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择一作为被告

【口诀】维共改复不作选

(5)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署名作出的行为,以下级机关(盖章的主体)为被告

3.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要“自证清白”,无反诉权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

1.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先复议再诉讼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若复议不作为,则从复议审理期届满时计算15日)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

1.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2.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接受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无法作出判断的,先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4.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五、行政诉讼的一审

1.一审普通程序:

(1)流程: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与依据→开庭审理(原则上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商业秘密依申请不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可延长

2.一审简易程序:

(1)特点:无需合议庭,1名法官独任审理,程序从简

(2)适用:当场作出/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

【口诀】当场2000,公开同意

(3)不适用: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3.一审裁判:

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属于行政作为的,撤销判决/变更判决(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计算错误);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履行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行政作为不合法,但撤销损害公共利益/无可撤销内容/程序轻微违法/原行政行为已被主动撤销;行政不作为不合法,但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的适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权增义无法律依据/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六、行政诉讼的二审

1.上诉期限:对“判决”的上诉,15日;对“裁定”的上诉,10日

判决都可以上诉,但可上诉的裁定仅限“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审理期限:3个月,可延长

3.审理方式:

(1)必须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员,不得独任审理

(2)原则上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无论上诉内容是什么,都必须“全面审查”→既审查“一审裁判”,也审查“被诉行政行为”

第七章民法总论

一、民事主体

三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实“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一般不考虑)

1.自然人:生理意义上的活人(死人在法律上不是“人”,而是“物”)

未出生的胎儿一般不是“人”,但在接受赠与/继承时,可以视为“人”→娩出时为死体的,不算“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是否成年&是否具备正常的智力精神状态

2.法人:一类特殊的“组织”,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人”

法人的特点:独立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若资不抵债,原则上投资人/设立人不用出钱)

例如:公司(营利法人)、基金会(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虽然独立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但不独立承担责任(如果资不抵债,投资人/设立人也要出钱)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权利制度

常见权利的分类:

1.物权(详见第八章):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非专属权;

2.债权(详见第九章):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非专属权;

3.人身权(详见第十章):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专属权。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在法律上存在)后,有四种样态: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1.有效:默认情形,只要没有其他情况,都可以认为有效

2.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意思表示虚假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3.可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只能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撤销→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失公平

(1)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90日

(2)胁迫:胁迫结束之日起的1年

(3)其他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1年

4.效力待定:权利人承认则有效,否认则无效,只有具体表态前才是“效力待定”

(1)无权处分(取决于有处分权人的态度)→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2)狭义的无权代理(取决于被无权代理人的态度)

(3)免责的债务承担(取决于债权人的态度)

(4)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取决于监护人的态度)

四、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若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则导致对方获得“时效抗辩权”

此时,虽然该请求权还在(若对方自愿履行也是有效的),但会由于对方在诉讼中对方在诉讼中可以通过主张“时效抗辩权”,而导致原告败诉(相当于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时长:原则上为3年,但最长不超过请求权可主张之日起的20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基于客观事由,无法行使权利(如生病了、丧失行为能力了)→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将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重新按剩余6个月来计算→若未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是不会触发“中止”的

中断:基于主观事由,积极行使权利(如催债、起诉)→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中,将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后才行权就不会有“中断”了

第八章物权法

一、物权变动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任何一项变动都算物权变动

2.发生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两个条件:“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与“程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例外情况下,只需要“原因”,不需要“程序”(如法院判决物权归属,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变动登记(即“过户”,也包括新建不动产的初始登记)+更正登记(申请更正已有的错误信息)+异议登记(对权属公开提出异议,防止第三人构成“善意”)+预告登记(预先宣告权利,防止对方擅自转让物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该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包括交付提单/仓单的拟制交付

简易交付→受让方已占有,达成转让物权的合意即可,不必额外交付一次

指示交付→通过转移对第三方的返还请求权来代替现物交付

占有改定→先达成合意转让物权,再在此基础上让出让人保持占有

3.物债二分: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物权变动是否有效,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取得有两种方式:

1.继受取得→前手有物权,并将物权交给后手→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

2.原始取得→前手没有物权,甚至根本就没有前手,单纯因为法律规定才能取得物权→先占、生产、善意取得等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的条件:

出让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对方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对动产完成“交付”(但“占有改定”不触发善意取得)/对不动产完成“登记”

除了所有权以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但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三、共有

共有存在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1.“按份共有”的份额计算:有约从约→无约/约定不明看出资额→出资额不明则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的处分: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出租、重大修缮等)

3.“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部分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不能卖给“外人”,只能卖给我)

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协商行使→协商不成的,按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4.“共同共有”的处分: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处分

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有5种,取得方式各有不同:

2.对用益物权的抵押:

(1)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抵押房屋的,视为房屋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视为地上房屋一并抵押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尚未修建房屋,但之后修建房屋的,新建房屋不在抵押权范围内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抵押

3.地役权的“登记对抗”

若未登记,供役地不动产使用权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必承担地役权

若已登记,供役地不动产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需要承担地役权(此时受让人也不可能是“善意”)

4.居住权VS租赁合同:

假设甲是房屋所有权人,先为乙设立居住权,又先后与丙和丁分别签订租赁合同,丁率先住进房屋

原则上,物权效力>债权效力,乙有权基于居住权要求丁搬离(丁只能向甲主张违约),丙无权要求丁搬离(两份合同各论各的,无法相互对抗,故而只能自行向甲主张违约)

五、担保物权

1.三种担保物权的对比:

2.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原则上,抵押物的转让不影响抵押权的继续存在,抵押物的受让人必须承受“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的法律风险(如有损失,最多只能找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存在两点例外:

(1)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善意受让人(对抵押权不知情)可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

(2)无论动产抵押是否登记,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

3.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对象存在抵押权时的处理:

(1)若该抵押权已登记,不得强制执行(即便强制执行了,所得价款也该交给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可以强制执行,所得价款用来偿还对“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务,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该情形只会出现在动产抵押权中,因为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

4.对于“动产质权”,质权人处分出质物时的处理:

如无额外约定,质权人对出质物只有“保管权”,没有“处分权”和“使用权”→质权人未经同意处分出质物(如出卖、转质),属于无权处分,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5.对于“权利质权”,“有形的”(三票一券三单)需要“交付”;“无形的”(股权、基金份额等)只能“登记”

6.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的处理:

对不动产而言,不存在质押和留置,只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抵押未登记的情况),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先后”受偿即可

对动产而言,可能同时存在已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受偿顺序如下:

2.“基于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与“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触发条件不同:前者仅限于“占有被侵害时”(被偷被抢),后者适用于所有物脱离掌控的“所有情形”(被偷被抢/不慎遗失/有借不还)

(2)行使主体不同:前者理论上可由占有被侵害的任何人行使,后者仅限“所有权人”行使

第九章债法

一、债务的效力

1.债务即一系列义务,最为核心的是“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就存在的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而额外产生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商品的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商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义务是次给付义务

除此之外,债务中可能包括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过程中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的义务)+前合同义务(订立合同前的说明、告知、注意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

2.债务违反的四种情形: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给付不能:在客观上无法完成给付(标的物毁损、法律禁止流通、义务人丧失能力等)

给付拒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有能力给付,但明确表示/用行为表示不再给付

不完全给付:进行了一部分给付,但是给付内容不完全(缺斤少两)

给付迟延:债务履行期届满,有能力给付,但没有给付

二、债的保全

1.代位权:替债务人找次债务人要钱以实现自身债权的权利

行使条件: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两笔债的履行期均届满

行使方式:通过法院行使,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若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应结算两笔债

不可行使对象:人身性债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防止债务人逃债

行使条件: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务人有减少财产/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

针对“无偿行为”,可以直接行使→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资产

针对“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知情才能行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

1.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必须先找债权人要钱)+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统一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约定不明视为6个月,必须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债务履行期的,该部分无效

若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找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如果超期未找,就不会触发保证责任(相当于放弃了保证)

不过,两种保证方式的“主张保证责任”途径不同:

(1)若为一般保证,对债务人“起诉/仲裁”才算主张了保证责任

(2)若为连带保证,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就算主张了保证责任

3.原则上,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担保(信任特定债务人),不是对债权人的担保(债权人是谁对保证人没影响),故而:

(1)债权转移的,如无例外约定,保证不受影响(但应通知保证人,未通知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移的,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放弃保证的,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1)若该担保物权是用债务人的自有物设立的,不受影响

(2)若该担保物权是用第三人的所有物设立的,视为在同等范围内放弃担保物权

四、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债权转让,原则上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只需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一致即有效(无需债务人同意)

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知情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实现了债的清偿

2.债权转让的影响:

从权利视为一并转让(保证/担保物权等不受影响),抗辩权不受影响(若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3.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有效+转让人有处分权(若债权已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债权内容具有可转让性(如果债权内容是获得服务,一般不宜转让)

4.“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处理:

(1)若为“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受让人不知情时,转让才有效

(2)若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转让都有效→此时债务人最多找原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五、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原则上,以“交付”为标准→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也包括交付给承运人)

如果一方存在“过错”→买受人受领迟延的(没有按约定接收),买受人承担;因出卖人过错(如缺斤少两)导致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承担

2.保留所有权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先交付给买受人,但出卖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前保留所有权

此时,虽然买受人未获得所有权,但因为已经“交付”而需要承担标的物风险

由于出卖人仍有所有权,故有权对标的物设立担保物权/转卖给其他人→可能因此对买受人构成违约

六、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分类:

商业借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诺成,双务(银行有出借义务,借款人有还钱义务),有偿合同(商业借贷都是有利息的)

民间借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借款,要区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实践(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后,合同才成立),单务(合同成立后,出借人已无其他义务,只有借款人有还钱义务),有偿/无偿(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合同

“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诺成,双务(出借人有出借义务,借款人有还钱义务),有偿/无偿(有约从约,约定不明可考虑市场利率计算利息)合同

2.“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4倍LPR),超过部分算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商业借贷没有法定的利息上限

3.逾期利息的处理: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总能在逾期部分主张“逾期利息”(参考LPR标准)

七、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有约从约,无约/约定不明的算“不定期租赁”,但单次租期约定不得超过20年

租期≥6个月的,必须书面约定→未书面约定又无法确定租期的,算“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算“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优先购买权(仅限房屋租赁):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转租: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经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负责,次承租人对承租人(二房东)负责,各论各的→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对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一、结婚制度

1.结婚条件:双方自愿+法定婚龄(男22,女20)+一夫一妻+非近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婚姻的效力:

(1)有效:符合结婚条件且办理婚姻登记的,才是有效婚姻

(2)效力待定:符合结婚条件且未办理婚姻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实婚姻→补办婚姻登记的,追溯至“符合结婚条件且共同生活”之日起视为有效婚姻

若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例如男22,女19),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既不是“效力待定的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而是不存在婚姻关系

(4)可撤销:因胁迫而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被胁迫/被隐瞒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被隐瞒事实之日起1年内)→撤销后,视为当事人从未有过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划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

原则:有约从约,无约/约定不明的,适用“共同财产制”:

1.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夫妻双方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即便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处分,单方处分算无权处分

2.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个人生活用品+明确只给一方的继承/赠与

原则上,个人财产所得孳息,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用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经营收益”,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3.“婚房”的权属认定:

(1)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后续用共同个人财产还房贷,只要没有给另一方“加名”,哪怕婚后用于共同居住也是个人财产→与之对应的,这也是个人债务

(2)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后续用共同财产还房贷,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与之对应的,这也是共同债务

三、离婚制度

1.财产划分→只有共同财产才会被划分,有约从约,无约原则上进行均分,此外:

(1)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应当给予补偿

(2)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一方有生活困难,划分时应当予以照顾(不多分财产,但可能划分更有助于生活的财产,如房子)

2.债务承担:离婚的双方可以内部约定如何分配债务,但该约定对外部债权人无效→依旧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债务的认定:双方共同签字/单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不是法人)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多个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合作基础:合伙协议(全体一致同意)→如果只有“合伙协议”没有营业执照,视为“个人合伙”(基于合同的单纯合作关系)

3.性质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4.决策方式:人合性强,看人不看钱→不考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人头一人一票决策

一般事项“过半数同意”即可;特别事项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特别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也要对此前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此前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2.出资要求:普通合伙人→可用财产出资,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只能用财产出资

3.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自行经营合伙企业事务(故而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担任)→也可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专门负责执行,自己负责监督→原则上有“竞业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故而对行为能力不作要求)→原则上无“竞业限制”

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内部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份额转让要求:

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通知即可;对外转让/出质,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内转让/出质,无任何限制;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全体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转“有限合伙人”→对转换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转换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人”→对转换前后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要求: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

责任承担方式:

1.对于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执业失误造成的赔偿责任),其本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2.上述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正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企业房租、电费等)

第十三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特征

1.投资主体:多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合作基础:公司章程(全体一致同意)→对公司内部成员(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3.性质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4.决策方式:资合性强,看钱不看人→考虑出资额/股份数,按出资额/股份数占比决策

5.一般事项“过半数同意”即可;特别事项必须“2/3以上”同意

特别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修改章程

6.责任承担方式:股东都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额度就是股东承担责任的上限)→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时,特定股东要承担无限责任

人格混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

例如:随意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过度支配与控制=控股制股东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例如: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7.出资方式:只能用财产(货币/商品/不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出资,不能用劳务出资

以不动产出资的,必须完成“登记”+“交付”

(1)只“登记”未“交付”的,应当及时“交付”→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只“交付”未“登记”的,应当及时“登记”→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时起后享有股东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机构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1-2名监事)→董/监在公司设立后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监在公司设立前的“创立大会”上确定

2.股东表决权的确定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约从约→无额外约定的,按“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数确定表决权,一股一票

3.股权转让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转让,无任何限制;对外转让,股东“人头过半数”同意→若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对内对外转让都不受任何限制,有如下例外: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股东知情权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同上,但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三、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1.设立阶段虚假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包括不出资、不足额出资、不按期出资

2.增资阶段虚假出资:股东承诺增资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况同上

3.出资不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4.抽逃出资:股东完成出资后,以各种手段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5.瑕疵出资人责任的承担

四、股东诉讼

第十四章破产法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在债务人被法院破产宣告前,上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程序可以转换: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与“重整”

2.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申请“重整”,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先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3)申请人资格: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

(4)程序转换: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不可以转为和解程序

3.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若重整/和解失败,则经破产宣告后转入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只有“申报+确认”的债权人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作出表决,表决方式如下:

原则(如通过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必投票

例外①(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出席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每个表决组都通过→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需要投票

例外②(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必投票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1)个别清偿的债务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到期的,不可撤销

(2)个别清偿的债务在“破产受理日”之后到期的,可以撤销

(1)债务人对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

担保财产≥债权额→清偿有效,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债权额→清偿无效,可撤销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电费等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五、追回权

对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无论承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应负补缴义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1.绩效奖金,先追回,之后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工资性收入:

(1)≤平均工资部分,先追回,之后按照“职工债权”清偿

(2)>平均工资部分,先追回,之后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其他非正常收入(“超出正常员工待遇”所获得的收入):先追回,之后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侵占财产:追回,不再清偿(因为本就是不应该属于董监高的财产)

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1.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最优先→“破产财产”中不包括“破产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因为该部分财产已按“别除权”清偿

2.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原则上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自然人→默认为“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

被告为法人/其他组织→默认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为“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例外一(只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如强制戒毒)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例外二(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但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不冲突,故而是在“被告住所地”的基础上增加新地点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可选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多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可在其中任选其一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已登记的,看登记地;未登记的,看实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1)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与行政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大体相同,但有如下例外:

(1)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的从简):仅限基层法院可适用+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3个月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3.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基础上的继续从简):仅限基层法院可适用+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个月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适用条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超过50%但在200%以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适用

六、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与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规定大体相同,但有如下例外:

1.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第十八章刑法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为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如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刑法》没规定该罪可构成单位犯罪(如抗税罪),那么即使单位实施也不构成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

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涉税犯罪中复杂行为的罪名认定:

1.只要把发票卖了,后手怎么处理与前手无关,前手仅围绕“出售”构成相应犯罪

2.造了又卖、造了又用,仅围绕“出售”和“使用”(骗税/虚开)构成相应犯罪,只有造了未用时,才仅围绕“制造”构成相应犯罪

3.买了又卖,买了又用,仅围绕“出售”和“使用”(骗税/虚开)构成相应犯罪,只有买了未用时,才仅围绕“购买”构成相应犯罪

4.如果不构成围绕“出售”“使用”“购买”“制造”的相应犯罪,可能构成“持有”犯罪,但仅在此时构成“持有”犯罪

罪名认定优先级:用=卖>买=造>持有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两套程序

1.刑事诉讼的两套程序:

公诉案件(公检法参与):针对绝大部分案件→公诉人(检察院)VS被告人+辩护人

自诉案件(仅法院参与):针对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亲告罪)+轻微刑事案件(公检不追究刑责时,公诉转自诉)→自诉人(自诉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VS被告人+辩护人

2.“上诉权”的区分

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仅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因为诉权归于检察院)

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有上诉权,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总有上诉权

二、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

律师辩护人相对于非律师辩护人,在各方面的权利上更多,具体为:

1.侦查期间特权: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非律师身份不得在侦查期间担任辩护人

2.会见权:有权直接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48小时内安排),原则上无需额外许可(若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非律师辩护人若想会见/通信,必须经公/检许可

3.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各种案件证据材料,无需额外许可→非律师辩护人若想阅卷,必须经公/检许可

4.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直接向辩方证人取证;经检/法+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证人同意,可以向控方证人取证→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注:无论是律师辩护人还是非律师辩护人,都有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针对公检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第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内部分为公诉案件程序和自诉案件程序,但是后者不考)、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之上的进一步从简)

1.(公诉案件)普通程序:

(1)具体流程: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无论用什么程序都不能省略)→评议和宣判

(2)补充侦查:

①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相当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审理期限:

①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②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总结:公诉案件审理期限=2+1+3+X

2.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3.速裁程序(仅限于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四、第二审程序

1.二审启动原因:

(1)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上诉

(2)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

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有两种抗诉,一是对“一审裁判”的抗诉(相当于上诉),二是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相当于强制启动再审)

2.启动二审的期限: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无论是上诉还是抗诉,都是“不服判决的10日内,不服裁定的5日内”

3.审理范围: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全案审查(即便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人上诉,也要都审)

4.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抗诉案件

其他情况下,经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不开庭审理

THE END
1.深度解读,举报法律法规详解及其法律定义要义规定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口头协议,旨在规范行为和管理事务,它存在于政治、法律、教育、经济等各个领域,形式多样,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组织规章制度、学校规定等,规定的核心作用在于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具体而言,规定是对某一事物或事项预先做出的关于方式、方法、数量、质量、标准等方面http://h5.syxycc.com/6459798A6cAb.html
2.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范围。 首先,从顶层结构来看,我们有宪法。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这一层次最为核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https://www.qtleqzhor.cn/nong-ye-zong-he/400023.html
3.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我国的法律分类: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https://mip.64365.com/tuwen/gjzoj/
4.信息系统的资产管理及用人管理worter介质标签:至少包括创建日期、保存期限、分类级别、创建人、销毁日期、名称和版本 3.数据处置 数据处置主要处理残留的问题。 为了应对数据残留,识别那些用于确保私有数据被正确移除,一般可采用四种方式来清除残留数据: 覆盖:使用随机或固定模式的1或0替换存储介质上的文件。其中美国DoD 5220.22-M 要求覆盖七次,目前已经被https://www.cnblogs.com/worter991/p/12583936.html
5.写好读书笔记的方法(通用12篇)(六)法律解释的分类:依解释者的身份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成四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学说解释。它们有着明显的差别。 二、法律解释方法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o1od2xl.html
6.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基本形式律师普法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①二者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②二者都需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9886069382069914588.html
7.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多方法律行为(签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订遗嘱)。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2. 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https://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
8.2020年10月山东自考财务管理学真题及答案企业购并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四种: (1)承担债务式购并; (2)购买式购并; (3)吸收股份式购并; (4)控制式购并。 34.简述企业对外投资的含义及其分类。6-316 答: 含义: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满足其内部需要的基础上仍有余力,在内部经营的范围之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https://www.sd-zk.com.cn/lnzt/14638.html
9.综采二队职工应知应会考试题库答案(5) 液压支架按支护方式分掩护式、支撑式、支撑掩护式。 (6) 液压支架的工作原理分二步五阶段:第一步为支撑承载,第二步为自动推移。五阶段分别为:1、初撑 2、增阻恒载 3、恒阻承载 4、移架 5、推溜。 (7) 液压支架支护循环方式分四种:1、及时支护 2、滞后支护 3、超前支护 4、复合支护。 https://www.mkaq.org/html/2010/11/04/656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