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救济权利保障措施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一、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
首先,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复议应当在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增加复议的透明度。可以改革现有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仅采用书面审的方式,设立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的机制。
再次,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加之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不适用调解,面对当前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的逐年增加,行政庭的受案压力不断增大,不堪重负。构建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简易程序,对加快解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解决当前行政庭受案压力过大问题无疑能起到积极作用。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二、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特定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制度。这些案件包括:索抚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而受害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追索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案件等。由于社会保障的赡养性特点,应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第二,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诉讼费缓交和有条件的减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预先交纳制度,无非是为了使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途径时,做慎重之考虑,以避免救济权利的滥用。而对于社会保障诉讼来说,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需要鼓励其利用司法救济来维护,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因此,在社会保障诉讼上,不能适用诉讼费预交制度。对于减免制度,在适用社会保障争议上,进一步降低法律门槛和条件。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三、完善社会保障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拖欠工资的争议,对有无拖欠工资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救济权利保障措施四、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
(1)完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加入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
(2)建立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个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仅仅两条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与其社会法的地位不相符,因而应当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