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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制措施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强制措施包括:
(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方式给予严肃批评和严重警告。
(3)罚款,即人民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有哪些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再者,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书面形式较为常见且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也可能有效。另外,合同双方必须达成真实的合意,即双方对合同的条款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最后,合同应当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等生效要件,以表明双方对合同的认可和愿意受其约束。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