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法院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追回欠款:
一、查封(含预查封)
二、强制冻结
冻结指对财产性权利如股权、各类收益、银行、证券账户、应收款项采取的限制措施。
三、强制扣押
扣押指对动产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采取的扣留等控制措施。
四、强制划拨
划拨指对被执行人查实的存款、工资、分红等扣划回法院账户。
五、强制扣留或限制支出
扣留收入指对被执行人将来可能出现的收益如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限制不得支取或要求协助执行单位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措施。
六、强制提取收入
提取收入指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要求其向法院划拨。
七、强制交付
指申请法院强制第三人交付由其保管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
八、强制迁出
指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占用人)出房屋或土地。
九、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
指要求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协助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十、强制行为
指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成立清算组等。
十一、申请评估、拍卖、变卖
指申请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来变现。
十二、参与分配
指申请参与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在另案中查控到财产的分配。
十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指申请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在无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可执强制执行。
十四、冻结未到期(或预期)债权
指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未到期(或预期)债权,禁止到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者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如预期取得的租金、正在诉讼中的债权等。
十五、变更、追加执行人
被执行人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或失踪、继承;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依法清算或其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十六、强制申报财产
指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并予以执行。
十七、调查财产情况
申请法院对进行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五查”,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八、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被执行人账户流水来发现资金往来情况,以采取相应措施。
十九、搜查令
二十、强制审计
二十一、公告悬赏
可以申请法院“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发现其隐匿的财产。
二十二、限制高消费
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进行高消费。
二十三、限制出境
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十四、列入失信人名单
申请法院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对其征信有较大的影响,从而给其各类融资行为造成障碍。
二十五、媒体公告
指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
二十六、财产调查令
二十七、执行监督
对逾期未执结案件,可申请上级法院进行监督。
二十八、司法拘留
指确有收入但又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二十九、罚款
指对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或拒不协助执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法院对其处以罚款。
三十、迟延履行金
指申请被执行人承担延期履行法院判决的迟延履行金,已对其不履行行为进行惩罚。
执行法院拖延执行的,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监督,详见:
最高院:法院案子超期未执行完,可以这样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检:执行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