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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