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CONTENTS了解不充分不透彻:不了解法律,把握不好法律界限,不经意陷入或
者能够自信避免陷入犯罪对新情况风险评估不充分:新问题新情况过于复杂不好把握,导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他人有意推动:竞争对手或利益冲突者为追逐不正当利益,将其推向至犯罪或者公然诬陷他人犯罪1、
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就
在身边,且后果
严重,要时刻警惕,远离刑事法律风险。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以非法牟利为
目的故意犯罪行为刑事法律风险发
生原因分类行为人主动行为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行为人被动发生
的刑事法律风险·晏某、梁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2020)川03刑初13号),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晏
某在某县xx
南获取毒品在某省贩卖,并联系在另一省某县的被告人梁某,叫梁某有空把毒品带过来,梁某
答应。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梁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某服务区检查站被公安
万
自己一万元那么高的运费,自己内心想过是毒品,自己还是想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去给他送。·最终,被告人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
人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1、
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原因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了解不充分不透彻
对新情况风险评估不充分
他人有意推动基本情况典型案例(为了1万,没收3万,获刑15年)·一部分个人或经营者,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少部分人的利益,不惜采用犯罪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危
害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或者其他个人的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故意犯罪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部分法律规定在不断成熟完善,有些人在不经意间,不知不觉的陷入了或者对自己
)
产
、
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上四类行为仅仅属于药品行政违法行为,并未上升至犯罪的高度,随着
市场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网也相应做了相应的完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以上四类行为归入犯罪的范畴,
纳入刑法调整。因此,2021年3月1日以后,不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储备,如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还将可能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风险。1、
对新情况风险评估不充分他人有意推动基本情况1、
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原因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了解不充分不透彻对新情况风险评估不充分他人有意推动基本情况·市场环境中不断涌现出一些新问题,情况复杂不好把握,加之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以及司法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尺度的
把握,对新问题特别是经济类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往往有些难度甚至会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因此对新情况、新问题的
事先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十分必要,避免可能会被认定犯罪行为的风险。典型案例(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改判无罪案)·该案例为2018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之一。张文中,物美集团创始人,于2009年3月30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诈骗罪、单位行贿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文件指出“国债贴息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原审认定张文中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
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通过申报虚假项目以物美集团下属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债技改贴息3000余万元。然而,国家
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虽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但
民营企业并没有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之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发生调整,物美集团
2002年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与物流项目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案进行公开宣判,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因打篮球致使右手受伤,7月29日在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拍片结果显示:右前臂尺骨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当日李某某到阳新县“民康诊所”就诊,医生对其采取石膏固定的治疗方案。·7月31日,李某某自行取下石膏。当晚11时许,李某某和其弟弟李某2在阳新县夜市摊上,与李某1、王某1等人发生身体冲突。报警后,李某某称右手被李某1、王某1二人打伤,并于8月1日凌晨在阳新县人民医院拍片结果显示:右尺骨远段骨折,骨折端对位对线可。8月12日,李某某到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对其右手骨折处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
一直谎称骨折系李某1、王某1二人所致,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在法医对其伤情鉴定时仍然隐瞒7月31
日前右手已骨折的事实,致使法医作出轻伤鉴定。后李某某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公安民警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李某某隐瞒事实,且7月29日拍片结果与8月1日拍片结果显示骨折处为同一部位且
无明显差异。在2020年12月7日,民警再次找李某某调查时,在证据面前,李某某承认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原因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了解不充分不透彻
对新情况风险评估不充分基本情况典型案例(李某某诬告陷害案)·有的人为了追逐某种不正当利益,有意识的将自己的经济对手、政治对手或者个人利益冲突者推向犯罪甚至公然诬陷
他人犯罪。他人有意推动2)刑事处罚的种类与特点目
录4)
1)
C0NTENTSP2、
刑事处罚的种类与特点我国刑事处罚体系的基本内
容我国行政处罚体系的基本内
容我国民事责任法律后果的基
本内容通过三者比较刑事处罚的特
点刑事处罚的
种类与特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
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我国刑事处罚体系的基本内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呢(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为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
育和改造。2、
刑事处罚的种类与特点我国民事责任法律
后果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处罚体系
的基本内容我国行政处罚体
系的基本内容通过三者比较刑
事处罚的特点主刑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
的基本内容通过三者比较刑
事处罚的特点我国行政处罚体
系的基本内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
刑事处罚的种类与特点通过三者比较刑事处罚的特点消除危险我国刑事处罚体系
的基本内容我国民事责任法律
后果的基本内容我国行政处罚体
系的基本内容非财产责任赔礼道歉1、严厉性·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而其他任何强制方法,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承担,都不可能达到这样严厉的程度。2、
特定性·刑罚只能对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也就是违反刑事法律以外法律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说,将刑罚的适用对象限于犯罪人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前提,这也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根本区别之一。3、
权威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其他如行政处罚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理。2、
系的基本内容3判断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4目
录2)
CONTENTS1)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变通
都有那些呢相较多如牛毛的行政
法来说,刑法的渊源分类比较单一,
仅限于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类法律规范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
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概念与渊源分类3、
判断刑事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据法院判案的
重要参考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
族自治地方补充变通规定正式的刑
与司法解释刑法概念与渊源分类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7年经过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刑
2001年08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02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06月29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02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02月25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08月29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7年11月04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
判断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
与司法解释什么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涉药犯罪)刑法原规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
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一非药品。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
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一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
族自治地方补充变通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涉药犯罪)刑法原规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
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无(《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条款)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3、
族自治地方补充变通规定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现行刑法颁布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2011年10月29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也可
谓单行刑法。但这些决定都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犯罪与法定刑,不是典型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
责任”,换言之,只有当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真正的罪刑规范时,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目前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补充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例如,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居住在深山老林里,保持着“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耕作方法,有些少数民族的生活一般是以捕猎游牧为主。
因此,在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行为中难免出现因滥伐森林而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破坏的情况。也会出现因在禁猎区、禁猎区进行狩猎,或者因猎捕、杀害国家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颜危野生动物而破坏国家野生自然资源的行为。针对这些类似行为,民族自治地方,就可以从
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刑法90条做变通或补充规定。3、
与司法解释刑法概念与渊源分类刑法典及其修正案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刑法立法解释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刑法文本之外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是真正意义上
的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现行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第30条、第93条、第158条、第159条、第228条、第266条、第294条、第313条、第342条、第384条第1款、第410条中的有关规定、渎职罪的主体
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辉对正确适用刑法起到了
一定作用。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本身效力不及法律,但由于司法解释为最高司法机关所颁布,实质上对各
级司法机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于2014年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3、
3
场经济秩序罪具体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具体罪名非法行医罪贩卖毒品罪代替考试罪受贿罪4、
理秩序罪执业药师相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07年初,被告人刘某、奚某(均在制药厂工作)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二人商
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某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某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某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
某一起带样品到A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某、肖某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
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产生预期效果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某、奚某,刘某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某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肖二人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截至2011年3月,刘某、
奚某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某、陈某、肖某销售后,金额达640余万,非法所得约250万元。被告人刘某(执
业药师)明知消费者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某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4、
秩序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从主观方面分析,刘、奚均曾在制药厂工作,刘系制药工程师,对于盐酸克仑特罗的成分、生产工艺、毒害性具有
专业知识,奚也曾在网上发布过其持有盐酸克仑特罗的信息,对盐酸克仑特罗作用、毒害性也清楚,且二人均明知
国家严禁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消费者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猪肉及其制品后,对身体健康有害。执业药师刘某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肖某长期从事生猪收购贩卖,明知国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
特罗,也知道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四被告
人为攫取暴利,仍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放任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和
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方面看,关于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的复函均证实,消费者食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制品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现虽然没有发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对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五被告人非法生产、销
售盐酸克仑特罗与法条列举的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刘某等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唯一用途就是往饲
料中添加,用于生猪养殖,虽然该行为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放火、爆炸等
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均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点。并且客观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并对当地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养殖业和生猪养殖户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再次,刘、奚等五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与本案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其犯罪行为
及其造成的上述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4、
秩序罪以危险方法危書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情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本案在审理中,控辩双方对刘某等五被告人以何罪定罪处罚争论较大,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等五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作出裁判。裁判结果●2011年7月2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某(执业药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五被告人
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由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指由市场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经济准则与行为规范所调整的模式、结构及有序状态。经济秩序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
接表现,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一一刑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一一司法解释规定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条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条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
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王某、尹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主
观上不具有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经查,被告人王某作为执业药师,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规定购
进药品,对标示有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的假药不认真审查,主观上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
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18年11月26日,某区药监局在某中医馆门诊部检查抽检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某中药饮片是伪劣假冒产品,经
查该批中药饮片系某药厂业务员尹某卖给连某,连某又卖给张某,之后张某又卖给王某,王某在该中医馆销售。经鉴定,该批中药饮片系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连某、王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称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未检查对方的资质,
不是为了销售假药,销售价值100元左右。连某、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裁判意见被告人辩解4、
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播及其原型陆勇案引发了人们对假药定义的思考。·1984年《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将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视为“假药”的规定。·这一“视同”规定源于2001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定义的修正。·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品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为刑法并未做相应修改,当时
刑法要求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够入罪。·但是情况在2011年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加大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与《药品管理法》的违法标准
保持一致,至此,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即便没有危及人体健康,也可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我不是药神》及其陆勇案所处时代背景的正是2011年以后这段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这类案件大量涌向司法机关,这一点可能是出乎立法者意料的,4,最高人民
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
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然而,类似陆勇这类“代购”也显然不属于“少量”。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药品管理法》(现行)再次修订,将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移除“按假药论处”的定义范畴(相应的,在刑法中不再将这类型为定义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而是刑法新增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专门
针对这类型为进行规定,《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三款还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
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020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
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综上,现阶段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一般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但是这类行为同样是有可能
触发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3月23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郑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余某(执业药师)等人涉嫌生产伪劣产品
樊某、张某、马某、卢某先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同年5月5日,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截至2016年3月23日,五被告人共组
织生产、加工、包装“X瘦”等系列减肥咖啡、胶囊34个品种,计7794.3815万袋(粒),其中咖啡系列7个品种675.5175万袋,硬胶囊系列19个品种5150.9万粒,软胶囊系列8个品种1967.964万粒,非法获利190余万元。经鉴定,五被告人生产加
工并已经发货的咖啡价值为6053046.75元,硬胶囊价值为5561037元,共计价值11614083.75元(其中,2016年2月16日卢
某出资入股日至3月22日,生产加工并已发货的硬胶囊价值1630850元,咖啡价值1549425元,合计价值3180275元)。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实测值0.8mg/g至135.5mg/g不等,均不符合规定。经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
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规定余某等生产伪劣产品案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根据他人提供的配方、原料,组织人
员为他人生产加工用于销售的减肥胶囊、减肥咖啡,其产品外包装标识不真实,无符合规定的生产
地址、质量检验标识,在产品中掺入国家明确规定为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五被告人的行为均
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樊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五)被告人卢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六)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某县公安局上缴国库。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审法院意见贪污贿赂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秩序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批准文号、批号、公章等信息后,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胶囊壳、西药、纸盒箱等制作保健品的生产原料,仿造或编造倾向药品名称
的各种保健品名称,制作版棍加工铝箔,设计保健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宣传彩页等找印刷商印刷制作,之后将准备好的原材料
话短信等方式寻找经销商并同经销商联系,找送货员、快递派送员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销售。·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赵某宏手里购进一批货物,明知其购进、销售的降糖、降
压类保健品无任何正当手续,仍在某药房租赁的药房柜台进行保健品销售。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女)为牟取非法利益,从
被告人赵某宏手里购进一批货物,明知其购进、销售的保健品无任何正当手续,仍在某药房租赁的药房柜台进行保健品销售。·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关某在该药房负责药房经营管理期间,为了牟取利益,将药房柜台租代给被告人程某、赵某等人
销售保健品,并在明知程某、赵某(男)、赵某(女)销售的保健品没有任何正当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为上述被告人提供租赁柜
台、储存专柜、医保划卡收款等便利条件并非法获利30,000余元。4、
秩序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一审法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宏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销售金额人民币5,124,350元,扣押货值金额人民币1,002,049元,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赵某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已销售金额人民币579,810元,扣押货值金额人民币183,6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
一、被告人赵某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5万元;犯生产、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
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
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的专营药品、医疗器械活动。公安机关经他人
室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收购的尚未销售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共计11334盒及作案工具电吹风、电熨斗、84消毒液。·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查获的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4179.6元。·经该市场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案被扣押的39个产品,通过实际查看产品包
装上标注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李某非法经营案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涉案查获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而非法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
李旭东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同类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于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非法经营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大量药品尚未出
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流入市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该情节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法院意见与判决结果判决结果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由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
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人类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
去的状态,相反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但秩序的形成与维护需要规范,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与一定的行为准则相联系;秩序的形成与维护也需要管理,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管
理活动。公民遵守行为准则与国家从事管理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与执业药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经营X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XX店分店。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中药为被害人陈某1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同年12月5日,被害
人陈某1在服用被告人吴某开出的含有草乌的中药后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在陈
某1血液、尿液、胃内容物,中药液和肝组织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其中血液中乌头碱的质量浓度
为3ng/ml,案情调查材料反映陈某1所服用中药处方中含“生附、草乌”成分。陈某1符合乌
头碱中毒死亡。经金华市医学会鉴定,被告人吴某的行医行为与患者(陈某1)的死亡后果存在因
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一一法律规定案例:吴某非法行医案4、
一直到2020年1月份。其在店里工作期间就其和吴某两个
人。药店是不具有坐堂就诊的资格的。店里有草乌和附子,附子也叫附片,都是炮制过的,其没有见过店里是否有生草乌和生附子。吴某不具有行医资格,
其见过吴某给人望、闻、问、切,但为什么给人家望、闻、问、
切其不清楚。其不清楚吴某是否给人开中药方。平时抓药都是吴高平抓的,其也会帮下忙,处方都是吴某拿着的,具体煎药也是他负责。●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店长,其是执业中药师,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有抓
药、审方的资质,没有开药方的资质。如病人拿过来的药方,其认为有不妥的地方其就会退回不给抓药,更不
会修改药方。草乌有生有熟,熟的就是制草乌;附子和附片是一样的,都是炮制过的饮片,附子有些医生会写
黑顺片。2010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草乌用量是1.5克到3克,附子用量是3克到15克,均宜先煎、
久煎。草乌和附子是有毒性的,在使用过程中,要先单独煎煮。附子和草乌相比较,
草乌的毒性大多了,从药
典上面使用剂量也就可以看出来。你们提供的这个处方,上面其他的药都还正常的,就是写的生附和草乌。药
方上生附也不会这么写,也应该写生附子,而且通常说药方里面也不会使用生附子,会使用炮制过的。生附子因为没有炮制过,毒性比较多,
一般医生都慎用。草乌的剂量的话就真的是很大很大。证人证言(部分)4、
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给患者陈某1长期使用过量草乌等药物,病史清楚,生附及草乌含剧毒的双脂类生物碱:中乌
头碱、次乌头碱、乌头碱等,用药不当容易出现中毒。其中患者血液中乌头碱的质量浓度为3ng/ml,支持乌头碱中毒。本例患者有意识障碍,昏迷,肢体抽搐,心率失常属于重度中毒,死
亡主要原因为乌头碱中毒引起恶性心率失常。·吴某的行医行为与患者(陈某1)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且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
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专家分析意见裁判结果4、
秩序罪贩卖毒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郭某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每片含羟考酮5mg)
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大药
房内,以每片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已被治安拘留)泰勒宁20片(2盒),合计人民币200元,供其扎吸。被告人李
某、郭某非法获利112元人民币。·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郭某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每片含羟考酮5mg)
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大药房内,以每片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别名王某,已被治安拘留)泰勒宁
10片(1盒),合计人民币100元,供其扎
吸。被告人李某、郭某非法获利56元人民币。·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郭某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每片含羟考酮5mg)
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大药房内,以每片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孙某甲泰勒宁24片,合计人民币240元,供其扎吸。非法获利134元人民币。·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泰勒宁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药店内,以每片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
毒人员孙某甲泰勒宁20片(2盒),合计人民币150元,供其扎吸。非法获利5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民、刘某辉明知泰勒宁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药店内,以每片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孙某甲泰勒宁30片(3盒),合计人民币225元,供其扎吸。非法获利75元人民币。·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民、刘某辉明知泰勒宁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药店内,以每片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于秋爽泰勒宁20片(2盒),合计人民币150元,供其扎吸。非法获利5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民、刘某辉明知泰勒宁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在其经营的某药店内,以每片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孙某甲泰勒宁10片(1盒),合计人民币75元,供其扎吸。非法获利25元人民币。·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于某先后两次将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泰勒宁,以每片1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吴某甲(已治安拘留)6片,供其扎吸。出售给吸毒人员于某甲泰勒宁4片,供其扎吸。4、
秩
序
罪李某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罪危
公
共
安
全
罪贪
污
贿
赂
罪·李某:我销售泰勒宁是因为药店经营不景气,想挣点钱花花。我知道泰勒宁是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我
就是想挣点钱。我知道泰勒宁是二类精神药品。我家药店没有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的许可或资质。我知道
泰勒宁是止疼用的,副作用是扎完以后迷糊容易嗜睡,经常扎泰勒宁成瘾的人一旦不扎,就睡不着觉。·
郭某:我药店没有执照,没有销售泰勒宁资质,卖泰勒宁我是害怕,孙某甲威胁我说我,要是不卖给他
知道卖这药是二类精神药品,市面上不允许私自买卖,但不知道是违法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泰勒宁为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三起,折合海洛因0.135克;被告人刘某、孙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泰勒宁为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四起,折合海洛因0.2
克;被告人于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泰勒宁为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三起,折合海洛因0.025克,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