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认定邓春来律师律师文集

虚假诉讼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认定

民商事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两高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将虚假诉讼犯罪界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即“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司法实务中,大多数虚假诉讼都是将虚假事实捏造于原有事实基础上或是有一定的事实缘由,致使案件看上去“虚虚实实,假假真真”,甄别“无中生有”还是“部分篡改”存在迷惑性,控辩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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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托办事型诈骗罪如何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界限。不能简单把民事欺诈当作刑事诈骗,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民事案件刑事化。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实施的各种客观行为。对于刑事诈骗与民事https://www.360doc.cn/mip/1118462338.html
3.刑民冲突的排除规则北大德恒刑事法理论前沿系列讲座之三一方面,“刑事违法性及其判断”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基本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又是判断刑事违法性的前提,于老师从刑事法域和民事法域的冲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展开,又采取了一个相当独特的理论视角,使这篇文章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近几年来经济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层出不穷,但目前学界在刑民交叉问题上的研究捉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52738225137123840
4.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此项判断亦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事实认定的交互影响以及诉讼证据的交互使用。对这一问题,仍需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探索实践规制的方式与方法。 一、问题界定与考量因素分析 事实认定的交互影响,是指生效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对后续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以及生效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对后续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1160.html
5.一文看懂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3.民事欺诈不需要被欺骗的人(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关注的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刑事诈骗需要结合整体财产丧失说判断被欺骗的人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需要诈骗行为,二者内容(即诈术的概念)一样,可以结合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与契约决议协议等民法商法概念来理解。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620/20/100101_11267241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