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A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口译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为甲方的客户(即B公司)提供现场翻译服务,期限6个月,自2021年3月11日(以实际开始工作日为准)起,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2、服务地点为某医院。3、乙方服务费为:300元/天(税后),另有餐补10元/天,乙方住宿由甲方客户安排。4、乙方在每个月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由B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考勤单,甲方根据该考勤单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全部服务费足额转入乙方账户。5、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险。6、乙方应按照甲方客户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客户工作安排。7、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为甲方指定客户提供现场翻译服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解释为劳动关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本协议为服务承包协议,甲乙双方为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理解为劳动雇佣协议。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1年3月12日起,赵某在某医院提供现场翻译服务,现场无翻译需要时,就向B公司项目负责人请假回家,由B公司现场人员记录赵某出勤天数。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主体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故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双方不能均为自然人。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随意性,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身份上支配和从属关系;案涉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赵某与A公司亦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撰稿丨邹亚芳、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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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原告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