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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山东
如何理解“形成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而引发)即为典型的形成诉权。(二)性质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力。(三)特征1.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2.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3.具有从属性(1)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2)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四)范围1.财产法(1)债法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无效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③(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⑤法定抵销权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⑦(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什么是选择权?
选择权是形成权吗?
选择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种类包括债权性形成权、物权性形成权以及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这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的六种类型:“三双”、“三单”行为
“三双三单”主要是解释哪些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三种双方行为”是指:合同、婚姻、收养。“三种单方行为”是指遗嘱、行使形成权以及抛弃权利。三双三单这六种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三双三单”这六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他们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三双三单”以外的其他行为就是事实行为了,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什么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且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些常见的事实行为包括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
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单方合伙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