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民法典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也不同。下面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3、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

(二)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

1、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2、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

第一、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给予代理人一定的权限来实施代理行为,而代理人也必须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约定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行为的后果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行为的承担就转移到代理人自己身上了。

(一)委托代理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为:

1、市场交易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他们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

一是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行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与其行为结果相联系的报酬。

二是代理方选择自己的行动,它既会影响自己的收益亦会影响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选择行动产生的结果是随机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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