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1.物

(1)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类产品)。

(2)广义的物还包括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2.行为,包括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3.人格利益,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某些社会关系领域,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或社会团体内部关系等,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包括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或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包括

(1)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广义经济法概念

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狭义经济法概念

狭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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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标准有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做出的调整对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做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目录章节顺序

第一编法律概论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四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产品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产品销售合同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财务报表分析报告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以文字形式形成的报告。财务报表分析的对象是企业的各项基本活动。财务报表分析就是从报表中获取符合报表使用人分析目的的信息,认识企业活动的特点,评价其业绩,发现其问题。

留美学者、教授,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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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探索法律关系类型及其特点 根据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公私法律关系两大类。在公私法律关系中,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债权债务、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人格尊严保护等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性质和运作方式。 民事主体资格 在民法人治下,只有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或组织才能成为合法的诉讼参与者。因此,在https://www.3svb9bc3.cn/mei-ti-bao-dao/354367.html
2.法律关系有哪几种?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https://mip.64365.com/tuwen/aaaktlz/
3.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其种类有哪些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卫生https://www.bkw.cn/wszgks1/ask/5197966.html
4.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律师普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https://www.110ask.com/tuwen/14319686323222575525.html
5.教育法学3.教育法律规范(一)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变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类型: 1.按基本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指设立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其关键在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正常实现。 http://www.cqwenbo.net/wap_doc/15840617.html
6.读书笔记《要件审判九步法》之贰:九步法详述(上)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可能形成对抗关系,亦可能形成补充关系(确认+给付)。就「对抗关系」而言,指的是提出一种诉以后,另一种诉即当然不能成立。就「补充关系」而言,确认之诉有一个天然的缺陷,即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为它只解决法律关系状态(如归属、效力、性质等)的认定问题。如:股权确权属确认之诉,而股东名义变更https://www.jianshu.com/p/af2d4e44bea1
7.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 (一)民法中的概念的类型 民法上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如有体物、侵权行为等,二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债权等。但是,…… 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135_6113.html
8.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建立什么关系?(超详细)林振富有观点认为:合伙人或者提成律师个人聘用的律师助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聘用的律师助理为合伙人或者提成律师个人工作,其报酬由聘用律师助理的合伙人或者提成律师个人支付,合伙人或者提成律师与被聘用的律师助理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笔者认为:合伙人或者提成律师个人聘用的律师助理,无论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还是未取得律师执业http://linzhenfu.66law.cn/wenji_407785.aspx
9.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最早可追溯到中古时期领主与其家臣之关系。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把“穿制服的国民”和一般的国民区分开来,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内容加以确认。该法明确规定:“军人和公务员除了尽一般下属之义务外,并对国家元首负有特别忠贞和服从之义务”,显示出公务员和军人隶属在一个特殊状况下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610.html
10.中外法学新刊法律关系最初产生的请求权—义务,是原生请求权与原生义务,原生义务遭违反而产生者,为次生请求权—义务。A对B之原生请求权(例如交付标的物)未能获得满足,A会转而对B获得次生请求权(例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再以人格权为例,相对于A,世上任何他人(BCDEFG等)都有不得伤害A身体的原生义务;若B违反了,受害者A对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