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律蝶变记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

这部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一直沿用至今。

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1980年修订、2001年修正再到2020年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历经70余载,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从包办婚姻到婚姻自由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存在,包办婚姻比较普遍,主婚权仍然控制在父母手中。

当时为解除包办婚姻对男女婚姻自由的束缚,1948年9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将婚姻法的起草提上日程。经历了近两年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施行,婚姻自由时代由此开启。

1950年婚姻法坚持绝对离婚自由的原则,构建了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并行的离婚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法的落实,1953年3月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发起,此时出现了新中国第一次离婚高潮。据统计,195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只有4亿左右。1951年到1956年,全国大约有600万对夫妇离婚。

1980年9月10日,新的婚姻法颁布,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修订后的婚姻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判决遇罗锦离婚,其个人意愿受到了尊重。

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也建立了新的婚姻秩序。

在新中国成立前,一般人家的孩子长到13岁家长就开始托媒提亲,结婚年龄一般在17岁至21岁,更早的甚至在15岁。婚姻法适时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年婚姻法将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0年婚姻法将结婚最低年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为提高人口质量,摒弃近亲结婚的习俗,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保护婚姻合法性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外情、出轨等现象增多,致使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曾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的唐贵仕,讲述过一起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

男女双方都是单位职工,二人结婚后共同居住在女方单位分配的房子里。后来男方出轨,与另一名女性在该房产内同居,其妻子被迫搬到顶楼搭起的一个小棚子里居住。双方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把主要财产房子判给了男方,女方只分得很少的财产。女方认为财产分配得不公平,提起上诉。唐贵仕是这个案件的二审法官。

唐贵仕回忆:“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此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结合查清的事实,在和承办人研究之后,我们一致认为这个案子要改判。本着保护女方权益的理念,最终案子改判了,无过错的女方最后分得了更多财产。”

“当时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无过错方’予以保护,我们在职责范围内,尽全力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唐贵仕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曾讲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些沿海地区,婚外情甚至“包二奶”现象逐渐成为公开话题。当时广东省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有1000多起。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条款,具体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一变化使得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更加灵活和宽泛,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

我国的婚姻无效和可被撤销制度,也在过去的70多年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制度雏形到制度完善的过程。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如何处理,这两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为婚姻的合法性提供了更明确的界定。其中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这一规定删除了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规定为被撤销婚姻的情形,并赋予无过错方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明确夫妻有平等的财产关系

1950年的婚姻法奠定了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财产权利的基调。

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打破了传统封建家庭中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掌控权。

2001年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2001年婚姻法还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确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个规则。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规范不断完善

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即确立了夫妻债务清偿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偿还。

不过,夫妻的债务清偿责任在过去70多年里发生了变化,通过数次立法的调整,从男方承担相对较重的债务清偿责任向夫妻平等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转变。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同时规定了夫妻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明确“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然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愈发频繁、复杂,当时社会上存在一些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随后,最高法于2017年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018年1月,最高法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第24条带来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一步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甄别夫妻债务的性质、明确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图均据法治网

THE END
1.婚姻制度范文12篇(全文)[2]哈玉红.浅议《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J].甘肃高师学报, 2005, (1) .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2篇 中国政治制度史讲义 ——第3组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群婚原始社会,杂婚状态。这种原始婚姻状态至少有二百多万年或几十万年的历史。 由于当时: 1、社会落后,人们全部生活的目的就是生存与繁衍;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hfo0dvyn.html
2.法硕考研之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9.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https://www.douban.com/note/272504654/
3.中国婚礼习俗演变历程及当代修正观点中国婚礼习俗演变历程及当代修正观点 一、古代婚礼的神圣与仪式 在中国民俗文化概说中,婚姻作为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习俗和仪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的婚礼不仅是两个人结为夫妇的一个象征性事件,更是家族间交往和政治联盟的一种方式。在《中国民俗文化概说智慧树答案》中,我们可以找到对此类活动深入分析。https://www.nknzvtfq.cn/min-su-wen-hua/235142.html
4.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本书选取现代中国1919~1949年的婚姻、家庭、女性、性论、娱乐为社会生活领域的基本切入点,通过对人人平等、个性解放、生活幸福感等价值的关怀和探究,从而深入认识、理解这段历史时期的社会风貌和生活状态,也有助于今天人们从理性上感悟那个时代。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社会文化史研究逐步向理论探索本土化和研究内容生活http://www.sociology2010.cass.cn/xscg/xzsk/ztlb/qt/201310/t20131011_1980913.shtml
5.浅谈婚姻自由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3/id/475760.shtml
6.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仅从法律文本和理论来看,当今的中国法律似乎完全拒绝、抛弃了传统法律以及革命法律,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实践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则明显是个混合体,其中有旧帝国传统的延续和演变,也有新革命传统的创新和延续,更有对西方法律所作出的选择性转释和改造。本序根据作者这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https://www.lishiyushehui.cn/book/item/86
7.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家庭史研究概述郑书讨论的是先秦时代的婚姻,彭书就汉代人们婚姻关系中的等级状况、地缘结构、婚龄构成,以及结婚步骤、妇女再嫁、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思想、婚姻观念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中有一章专谈婚姻。作者首先介绍了我国早期婚姻形态的演变进程,又专就夏代婚姻、商代http://iolaw.cssn.cn/jdfls/200407/t20040729_4591892.shtml
8.从宗法制与古代法的关系所想到的古今婚姻制度【摘要】: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宗法制的影响渗透在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的方方面面,其中古代的婚姻制度就深深打上了宗法制的烙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675.html
9.中国法制史,从四个方面阐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doc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427/602212100000202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