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作者:蒋立山,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至少20世纪最后20年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法学思维仍经常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这并不是说法学家们不重视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了解,许多法学家的理论思维其实已经十分“西洋化”了,从概念述语到理论分析模式,其运用技巧都已初步娴熟。比如说,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时大多会从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经验性的结论,以此对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某种横向的比较,看似有了一种国际比较的视野,或是经常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行某种类型划分,并以此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局限,主要是没有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情况内在联系起来,对外部因素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把握不足,对世界历史对中国法律演变方向的制约重视不够。所以,一些看似较重要的结论和较有影响的观点,单纯从中国内部看是合理的(单纯从西方历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将讨论的问题置于世界范围之内,从国际大环境中看问题,其中的立场局限和学者的一厢情愿的东西就显露出来了。对此,我想说的、也是酝酿已久而迟迟难以恰当表述的一句话就是: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

一、“时空挤压”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

“时空挤压”的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扩张。

在国内的世界(外国)法律史教科书上,有关西方近代法治兴起的内容无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页。这对于中国这个所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某种偏狭,至少在人们的常识记忆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画卷应该是由两幅画面组成的,一幅画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兴起,另一幅画面则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扩张实现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此阶段的情形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是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扩展(3),这也是西方两大法系通过扩张而最终定型的历史。这段历史,从非西方国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角度看,则赤裸裸地表现为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4].法律殖民化的对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强行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西化的对象,[3]指的是未被纳入或未完全纳入西方殖民体系但却被迫接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介[4]于两种状态之间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国和中国。

在此之前,整个世界法律文化是一幅由古代中国、印度、伊斯兰、欧洲基督教和非洲、美洲等多个分散的区域性文明圈组成的多元化格局,每个区域性法律文化都在各自传统预设的空间内按各自不同的方向演变着、发展着。西方社会法律的演变轨迹清晰地表现为从基督教文明转向以形式理性为代表性特征之一的商业性法律文化;源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律文化在内部各学派的争执中逐渐呈现内部混乱的格局,却看不出偏离《古兰经》主旨的任何可能性;中世纪的印度社会遭遇到阿拉伯帝国的侵略,官方的伊斯兰法和作为“私法”的印度教法从明暗两方面左右着印度人的法律生活;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法律状况,从外部看,最显稳定和内部一致――非宗教的儒家伦理是历朝历代帝国法律的生生不息的内在精神;在世界版图的南半部,美洲印地安人和非洲人的“法律”仍停留在分散化的部落习俗阶段,与他们的原始宗教信条浑然一体。

西方法律文化伴随着殖民扩张向世界其它地区的强制性传播,打破了世界诸区域法律文明之间相互隔绝和方向各异的演变格局,部分地瓦解和破坏了其它民族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演变方向,使它们在或多或少地保留各自法律传统的同时,开始实行传统法律与西方化的法律制度的嫁接或替换。也可以照着马克思的样子说,西方人在世界其它民族中按照自己的面貌创造了一个西方化的法律世界。[page]

近代西方法律的强制性传播(扩张)所产生的一种对应情景,就是非西方社会法律的运行空间被大大压缩和挤压,法律演变轨迹和演变节奏被迫改变。这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世界史背景。由此,引发出了对于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问题的思考。

二、“时空挤压”与历史时空结构的转换

借鉴上述学术成果,我想提出“时空挤压”概念(13),以此描述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律演变所处的时空环境。

第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经济现代化进程)对法律变革的传导作用。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说过这样的话:凡是研究重大事件的历史学家都懂得,原则上,每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都要改变后来事件的途径(16)。这番话的意图是想表明,不同工业化国家会有自己不同的工业化“前提条件”,走在前面的工业化国家所发生的现象、情况,不一定会在后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中得到重演。

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的研究表明,从工业化的资本供应条件看,走在工业化最前列的英国,其工业化的资本供应(即其工业化的主要前提条件)主要是依靠多种渠道的私人财富的存在,稍微落后一些的德国,则是依靠银行方面的信贷政策。工业化步伐最为落后的是俄国,在那里,工业化起飞的步伐不仅晚而且还伴随着暴力,把工业化主要归因于任何先前的资本积累都是困难的(即英国式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必须把国家的预算作为资本供应的战略因素。同时,根据工业化进程的落后程度不同,工业化前提条件越落后、工业化启动越晚的国家,其工业化的启动也就越猛烈,其工业化也越有可能按照有组织的方式进行(17)。这种研究结果提示人们,在象中国这样起步较晚的工业化国家里,借助于国家的组织力量紧急启动工业化进程,也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必然要求国家借助其它方面的诸如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服务和配合推进工业化的努力,使法律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有过几次明显的启动或再启动过程,即1860年开始的洋务运动,清末改革时期的实业救国,1950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浪潮,20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现代化浪潮。除了洋务运动外,后来历次工业化(经济现代化)的启动均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法律建构活动。

四、“时空挤压”中的空间因素

回顾近代中国法律的历史演进,人们总会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因素仿佛在影响或预定着中国法律的演变轨迹与目标。表面上,无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还是国民党政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几代中国政权都享有形式上的或完全意义上的内部主权,它们主持下的法律变革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导思想,即结合中国固有的民情国情,但法律演进的方向最终还是顺同于世界主流。毕竟,中国不仅是自身历史所造就的中国,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它的演进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历史及现状,也取决于其现实所处的世界历史环境。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从外部预设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与价值空间。

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的另一面,即“空间挤压”的情况,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里也有不同的表现。19世纪后期与20世纪初期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的“挤压”,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和区域失去了调整作用,后者又逐渐导致了法律演进空间的变化和价值空间的改变,在20世纪后期,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的外部挤压因素基本消除了,法律价值空间和发展空间的挤压更凸现出来。

第三、法律的价值选择空间和自主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在20世纪早期,中国走上了一条强制性(被迫性)的法律“西化”道路,在20世纪后期,西方法律的强大示范效应依然使得中国的法律改革以借鉴学习西方为途径,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赶超目标。

对于“空间挤压”、特别是自主创新空间受挤压的结果,需要有一种辩证的认识。资本主义世界对近现代中国社会造成的“时空挤压”加剧了中国内部的危机,严重危及了中华民族的生存,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时空挤压”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逻辑,推动古老中国走上了“与世界同行”的道路(32),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西方的挤压拓宽了中国法律的演进空间,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所以,“时空挤压”,也改变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节律,改变和拓宽了法律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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