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修订”与“修改决定”应用之辨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进行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修改成为与法律制定同等重要的立法活动。

在媒体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某某法获得通过,第某某号主席令公布了某某法修正案,等等。那么,法律修订、修改法律的决定、法律修正案,分别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国家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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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独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1] 主要报告 《关于完善我国立法工作的若干建议》,中国社科院《要报》1991年第33期; 《我应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合著),中国社科院《要报》1991年第48期; 《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中国社https://baike.sogou.com/v64609567.htm
2.党内法规清理的处理方式包括什么党内法规的清理可以分为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对于列入清理范围的党内法规一般采取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三种处理方式。党内法规清理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97222.html
3::立法修正案?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的性质是相同的,须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才有权修改。在此,对立法权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包括立法机关授予的或以其他方式授予的由其他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在有些西方国家还包括司法立法权。在立法权未授出时,须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负责该法律的修改,在立法权已授出的情况下,由受权机关http://iolaw.cssn.cn/zxzp/200403/t20040320_4589419.shtml
4.创新的议论文800字作文(通用13篇)五、修改方式要“灵活” 对于课内修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学生自改自评,老师巡回指导。叶圣陶先生再三强调:“改的优先权应归属于作者自己。”文章写完后,学生应检查1-2遍,然后从“小处”着手,进行修改。主要通过查字典,翻资料等解决字、词、句等方面的问题。内容改好之后,还可教给学生在局部进行详加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4ph6qny.html
5.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律师普法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https://www.110ask.com/tuwen/3104560364144693743.html
6.股东出资范文12篇(全文)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 并结合实际工作, 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资本,资产,出资方式,减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q1zqd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