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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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人们在一系列立法问题上应做怎样的抉择,是法的制定中的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评价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在歪曲或误解法的价值的统治者手中,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法,只有在公平、正义、权力制衡等正确的价值指引下,统治者才可能制定出比较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
法的演进是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一定时期的法是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社会所依赖,这样的法才充满了生机。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又会阻碍社会发展,为社会所抛弃,甚至出现新法取代旧法,新的生活准则吞噬了旧法的情形。这一历史现象正说明了法从正面走向反面的矛盾性。
然而,新法代替旧法的历史推进,法的消亡和取代法的共同生活准则的形成,都不是简单的历史现象,这些历史进步都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精神依据和精神动力,即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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