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一、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

二、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

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后来,经过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努力,至本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

程树德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著的《九朝律考》与沈家本著的《历代刑法考》一样,均被法律史学界公认为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经典著作。他曾立志发展传统律学,写出前人所无,后人所不可无的著作来。《九朝律考》一书的写作成功,不仅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块坚固的基石,而且显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不可磨灭的生命力。程树德于1928年撰写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也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参考的依据。该书系按专题构建法律史著作体系,内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响不如《九朝律考》大。

陈顾远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以制度为纲,构建中国法制史学的体系。全书分为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四编。“总论”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显示了作者卓越的才华和见识。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范围问题,陈顾远不取只限于刑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狭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而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陈顾远在大学时代曾受教于著名法律史学家程树德。他晚年回忆说:“程树德先生教我们的中国法制史系采狭义的。程先生是这门课程的权威,著有《九朝律考》,是空前绝后的一部写作”f3。陈顾远非常尊重程树德的学术成就,但他编写中国法制史著作时,能不局限于尊师的见解,而采广义的法制史之说,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形式方面的问题,陈顾远分别论述了律、令、典、救、格、式、科、比、例的源流演变和相互关系,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解决了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总论”编在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是该书的主要部分,是陈顾远对中国法制史学科贡献最大的部分。

“政治制度”编论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组织法、选试法方面的内容。“狱讼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司法制度、刑法制度方面的内容。“经济制度”编论述了历史上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商事制度和货币制度方面的内容。杨鸿烈和陈顾远都受教于思想史学和法制史学方面的名家大师,都吸收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法制史学的优秀成果,都写出了无愧于时代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他们在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律史学著作,不仅在内容上、观点上,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都能表明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具有了初步独立的品格。可以说,他们的中国法律史学著作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在他们之后,中国法律史学者无论是以时代为纲构建著作体系,还是以制度为纲构建著作体系,无论是从儒家法律观的角度,还是从家族制度的角度,或是从传统法律现代化的角度研究中国法制史,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们著作的启发和影响。中华法系的研究水平,在他们手里,达到了一个不愧前人而光照后人的高峰。

三、现代法律史学在三个方面的发展

本世纪前四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时期,后六十年是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时期。从四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现代法律史学的发展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研究领域的扩展

法律通史的著述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大的发展,而且在内容、体系、观点等方面都有了大的变化。除了各种法律通史教科书外,七十年代末以来,张晋藩一直倡导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5)。在他主持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现已出版两卷。从已出版的清代法制卷来看,其内容涉及清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民事、外贸、民族、宗族、诉讼法制等各个方面,体系庞大,观点也有创新,为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提供了重量级的产品。《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亦于八十年代初期由李光灿、张国华倡导组织,后列入国家七五规划。在张国华的主持下,于90年代初完成全部编写工作,交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11卷。第一卷和近代、现代卷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问世,其它各卷已完成校样,等待印刷出版。这两种中国法律通史著作的编写,集中了当代比较优秀的法律史学者,吸收了法律史学界研究累积的多种优秀成果,在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道路上树立了巨大的里程碑。

断代法律史的研究,除了数量众多的论文之外,还出版了几种独立成书自成体系的著作。西周法制、秦代法制、隋唐法制领域都已有专书出版。由于各个朝代的法制涉及面很广,问题很多,靠一人之力,很难写出内容全面而准确的断代法制史书来,所以,现有的几种断代法律史著作,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修订,方有可能走向完善。

在现代法律史学发展进程中,法律文献史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实实在在的成果。中国学者在出土秦汉法律史料的整理点校,在唐律疏议的点校注译,在明清法律史料的整理编辑,在历代刑法志的注释翻译等方面都有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别是法律史学家张伟仁就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法典只是一个法制的设计大纲,就此所作的研究只能见到这法制静态的架构。审判纪录则是一个法制的运作痕迹,就此所作的研究可以见到这法制动静两态的种种细节。相形之下,审判纪录的研究价值更高C7]。张伟仁对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工作,为法律文献史的研究树立了一个典范。除中国学者外,日本学者在中国法律史料的整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别是他们集数代人的功力,编出《唐令拾遗》一书,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整理复原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范例。

近年来,法律史学者在中外比较法制史领域也作了大胆的探索。有的学者以西方法学观念和法律制度为标准,反观中国法律史上的种种问题,为认识中西法制的差异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些见解有助于打开人们的思路,更新人们原有的观念,促使人们对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更深入的思考。但由于比较法制史研究的难度相当大,不仅需要研究者有卓越的才智,敏锐的目光,而且需要研究者有会通古今中西的知识修养和语言修养。所以,一些知识准备不足,语言技能单一的学者,就中西法制异同发起宏论来,就常常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的问题。中西法制历史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富有魅力的领域,又是一个难于把握的领域。操之过急的得出结论,轻易作出跨时代、跨文化的价值优劣评判,都不利于真正地解决问题。相反,需要法律史学者作更艰苦的语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识积累,才有希望获取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重大问题研究的深化

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问题,陈顾远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已经专门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并提出了传统法学“儒家思想化”的概念。史学大师陈寅烙在四十年代的著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里,十分确切地提出了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此后,“儒家化”的概念即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学者所经常使用。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名著里,进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问题,并在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为人们提供了系统的清楚的认识。自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所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八十年代后,有历史学者对晋律的儒家化问题,对唐律与利的关系问颖作了深入的研究,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关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法律史学界从各个方面作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有的学者对清末的法律变革作了深入的系统的考察,写出了中国法律现代化方面的专门著作和长篇论文。近年来,又从法律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对这一重大问题作了更深层次的研究。由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涉及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律问题,而现代化运动本身还在进行之中,所以,法律史学者在这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还十分艰巨,理论分析的困难更是非常之多。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主要是根据古书的记载进行推断,有时也结合出土资料进行研究,或者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史理论进行论证,都能够各有成说,但都难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近年来,有青年学者利用民族学资料,利用人类学方法进行新的探索,在这一问题上已提出了有别于前人的看法。但因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不只是一个缺乏材料的问题,更是一个在理论上难于取得共识的问题。这一问题随着每一代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它的认识或许会进一步深化,却不可期望获得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定论。

(三)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四、中国法律史学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法律史学性质的认识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学界对此门学科性质的识尚未取得共同意见。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史学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历史学的范围。细心推敲起来,这种认识是不太确切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具有法学的属性,又具有历史学的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其主要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是法学的,法学属性在这门学科中占主导地位,所以,中国法律史学主要是属于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它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法学基础学科一样,为各种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学理方面的资源,同时为丰富人们的知识,启发人们的才智提供人文关怀方面的资源。确切地认识中国法律史学的性质,对完善这门学科的独立品格,促进这门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价值的认识问题

(三)关于中国法律史材料的运用问题

研究任何一个法律史间题,如要获得比较全面的比较准确的认识,都需要系统地搜集有关此间题的材料,进行严肃地整理分析,不能凭片断的材料或孤证而轻率地下断语。尤其是对重大法律史间题的研究,更需要积累广博厚实的材料,为理论分析提供扎实的基础。在法律史材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的作法或“六经注我”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

(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运用问题

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有助于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认识法律史问题。但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问题来说,还是要尽力寻求最相适合的具体方法去进行研究。对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史学者来说,也应该采取自己能够驾驭的或是自己所擅长的方法去进行研究。不管各种法律史问题的特殊性,不明了自己运用方法能力的长短,一味地趋时趋新,模仿他人是不会造就出有个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学者来的,也是不会创造出有个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著作来的。当然,一味地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没有一点方法论上探索的勇气和冒险精神,要想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有大的突破,也是不可能的。

(五)关于继承前人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态度问题

近年来,不少中国法律史论著不注明吸收前人成果的地方,甚至轻率地贬低或否认前人的研究成果,只强调自己的创新所在(也许并没有创新)。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引起法律史学界的重视。实际上,离开继承的创新是从来就没有过的。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适当的继承,就没有创新的产生。继承和创新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准确、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如果创新不是有助于实现此种目的,则创新还不如有选择的继承。能把前人研究的有价值的成果,准确地选择出来并继承下来,不仅需要史德的修养,而且需要史识的眼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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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尤陈俊:从学术史角度品读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三部曲中法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正是凭借着《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三部书,杨鸿烈在青年时代便奠定了其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出版之时,杨鸿烈方才34岁)。数十年后,当晚辈如笔者细读杨鸿烈的著述时,不仅想起东汉时人高诱对《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6866766183753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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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华国学书系.杨洪烈文存》著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杨鸿烈是早期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毕业生,曾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后成为著名法学家。其著作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杨鸿烈文存》收录杨鸿烈在法学、史学等研究领域的文章,为我们了解其治学为人均有帮助。http://www.tacl.tsinghua.edu.cn/info/1095/1753.htm
5.二十世纪中日学者唐代法制史总体研究一瞥)中国在二、三十年代也陆续出版了程树德《中国法制史》 ⑤(注:程树德:《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⑥(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陈顾远《中国法制 史》;⑦(注: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此外,还有谷口知平 日译了法国http://iolaw.cssn.cn/jdfls/200511/t20051124_4597433.shtml
6.法的门前:法学必读经典文库《中国法律发达史》是民国时代中国法律史学术领域的最重要著作之一,是近六十年间中国大学法科的重要教学参考书之一。这是一本我们至今仍不能忽视的重要学术著作。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http://fxbd.sslibrary.com/
7.中国法律史范文12篇(全文)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 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 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 (每周4个课时) , 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 (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 ,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 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 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tnf68fw.html
8.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论其成就,则以《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为代表,正如论者所言,“经受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检验”,24 已成典范之作。今日治中国法制史者,无人能够绕过杨鸿烈这座桥,正是明证。杨氏出版此三种代表作后即不再言声,原因甚为复杂,但社会更革剧烈,民生涂炭,人心惶惶,读书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6484
9.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历程考[1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台北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872页。 [14]《大清法规大全》此处没有“无”字,《大清刑律总则草案》中有“无”字,根据上下文的意思,私见以为应有“无”字。 [15]修订法律馆编:《大清刑律总则草案》,光绪丁未法律馆印,庚戌冬月再版。2005年11月28日抄录于国家图书馆分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