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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法系;西法东渐;法学史;近代法

【全文】

目次

一、引言

二、“攻法子”与近代浙江留日学生

三、“攻法子”与《译书汇编》

四、“攻法子”与吴振麟

五、近代留学生与法政术语输入

六、他者与自我:“法系”概念输入的思想准备

2004至2006年间,何勤华教授提出了“攻法子”为近代中国输入“法系”概念第一人的观点。在《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一文中,他将“攻法子《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作为论证留学生为中国近代法学诞生奠定基础的论据之一。[1]在《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一文中,又明确提出了“法系”概念输入中国得益于“攻法子”的观点。[2]在《比较法在近代中国》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攻法子”所撰“《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一文,是笔者所发现的中国近代第一篇严格意义的比较法论文。”[3]

2008年,我国学者赖骏楠在《建构中华法系——学说、民族主义与话语实践(1900~1949)》一文中,充分运用史料,对“攻法子”的身份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他大致框定了“攻法子”的身份范围:①浙江人;②1903年前后留学日本;③就读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据此推论符合条件者四人:钱承、吴振麟、章宗祥、王鸿年。[4]可惜该文主旨并不在此,这些颇为精彩的考证仅被置于一条脚注之中。

前贤研究珠玉在前,“攻法子”作为近代“法系”概念输入中国第一人,基本可以定论,他到底是何许人也,不去追索也无大碍。按照我国学者许章润先生的分类,他可以被归入近代中国第一代法学家,属于“前清名宿型”、“洋装新秀型”、“启蒙大师型”中的第二类。[5]然而,近来有学者提出了新观点,认为“多方查核不知攻法子为何人”,其学术贡献“无从谈起”,因而“法系一词,几乎也可以说是源于梁启超”,并且进一步推论:“正是因为‘攻法子’的湮没不彰,汉语法学界在追溯汉语世界中的‘法系’一词时,一般都回溯至梁启超,把梁启超作为中国法学中‘法系’一词的奠基人。”[6]

如所周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学界公认的研究准则,但“大胆假设”不等于可以用“几乎也可以说”“一般都”等含糊的语辞随意改动历史原貌。吕思勉先生曾说:“小事似无关系,然大事实合小事而成,一节模糊,则全体皆误。”[7]话虽严厉,却很有警示意义。任何整体都是由细节组成的,小偏差会导致大谬误。某一历史事件的史料缺失,不等于这一事件从未发生,通过“一鳞半爪的历史遗存与记载”的分析“以重建史实”,正是历史学者的主要工作。[8]仅仅因为“攻法子其人湮没不彰”就得出的“法系”一词“几乎也可以说是源出于梁启超”的结论,显然是难以接受的。[9]

“攻法子”的名声和贡献均远逊于梁启超,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只要我们仔细读一下梁启超的著作就可知道,将小人物的贡献硬塞给大人物,正是他本人明确反对的。[10]现代学术研究中,将创始权硬塞给梁启超的例子,其实还有不少,如有人认为他在《中国历史研究法》(1920)中构建了辨伪学的基础理论,应被视为中国辨伪学的奠基人,殊不知他自己早就把这项创始权归之于胡应麟(1551~1602)了。[11]

“攻法子”到底是谁?法律史研究中应当如何看待这些曾作过重要贡献,却近乎被遗忘的法学家?更重要的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常有“重建中华法系”之声,是否有必要重建、是否有可能重建、如何重建、如不重建则今后如何对待法系问题,都取决于对“法系”概念的形成和输入原因、接受和吸纳过程的深刻理解。[12]那么,我们又怎能遗忘近代“法系”概念输入中国这一里程碑时刻呢?

前贤推论“攻法子”为浙江人,依据的是“攻法子”在《敬告我乡人》一文中自称“浙江同乡会之一员”:

某谨白:某以浙江同乡会之一员,借杂志《浙江潮》之余白,窃欲有所贡献於我乡人,思之有日矣。顾某以久游外邦之人,挟最新之思想,凭最新之学理,欲与邦人诸君策内地之治安……[13]

如果我们仔细揣摩,这段话中除“浙江同乡会之一员”以外,还有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稍晚于“攻法子”发表《敬告我乡人》,湖南留日学生魏肇文(1884~1955)在《游学译编》中发表了《告邑人书》,主旨非常相似。[14]该文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呼吁“吾邑欲行自治之制,必先纠合同志,禀商有司,创立地方自治局,而四乡各设分局,调查户籍,区划疆域,审查一切形势,量地为治。”[15]作者是两广总督魏光焘(1837~1916)之子,隶属近代改良派阵营。这有助于印证“攻法子”的改良主义倾向,也为他在之后革命风潮中的落寞提供了解释。[16]

1896年,清政府开始派学生留学日本,比第一批留美幼童(1972)晚二十多年,但规模大,持续性强。[17]“攻法子”会不会是第一批留日学生中的某一位?据实藤惠秀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开篇说:

1896年旧历3月底,清朝首次遣派学生十三人抵达日本,他们是:唐宝锷、朱忠光、胡宗瀛、戢翼翚、吕烈辉、吕烈煌、冯訚谟、金维新、刘麟、韩筹南、李清澄、王某和赵某。[18]

“攻法子”是否在十三人之列?根据吕顺长的研究,日本外务省藏《在本邦清国留学生关系杂纂》中收录了当时驻日公使裕庚(?~1905)的一封信,其中所附名单证明实藤有误。不过对于厘清“攻法子”的身份来说,更重要的是13人中(减4补2后实为11名)既无浙江人,也无进入帝国大学法科者。[19]但实藤的研究仍有价值,因为他指出:

到了1899年,嘉纳治五郎所办的连校名也没有的学校结束了。在这三年间,首批留日学生之中,除金维新和刘麟二人中途退学之外,共有七人毕业。……在七名毕业生中,唐宝锷、戢翼翚、胡宗瀛三人转入专门学校攻读。[20]

这批留日学生中后来影响最大的是唐宝锷(上海人)、戢翼翚(湖北人)两人,后来他们与“攻法子”都有密切的联系。[21]

吕顺长找到的1897至1900年间浙江留日学生的《名簿》,对于破解“攻法子”的身份也有帮助。[22]第一位浙籍留日学生是1897年10月赴日的嵇侃(1871~1934,德清人),不过他学的不是法学,而是蚕学。他先在山本宪私塾学习日语,后进入东京西原蚕业讲习所,又入东京高等蚕丝学校,1901年夏毕业回国。第二位浙籍留日学生是随后抵日的汪有龄(1879~1947,钱塘人,汪康年族叔),本来也是去学蚕学的,后奉浙江巡抚廖寿丰(1836~1901)之命,改至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899年10月回国。这两位都不是“攻法子”。

从1898年起,浙籍留日学生逐年增多。该年4月,钱承(仁和人)、陈?(义乌人)、何遹时(诸暨人)、陆世芬(仁和人)由浙江官费公派赴日。10月,吴振麟(嘉兴人)自费赴日,后转浙江官费公派。11月,吴锡永(乌程人)、陈其采(归安人)、舒厚德(慈溪人)、许葆英(海宁人)、华振基(长兴人)由南洋官费公派赴日,进入陆军士官学校,王鸿年(永嘉人)由使馆官费公派。12月,章宗祥(乌程人)、富士英(海盐人)由南洋官费公派。[23]

据此推测,“攻法子”应该就是吴振麟和章宗祥中的一人。如果进一步推测的话,赴日较早、离日返华较晚的那人可能性更大,至少《浙江潮》第二期出版时应仍在日本。

《浙江潮》由浙江留日学生同乡会在东京创办于1903年正月,一共出了12期,每期60余页。担任编辑的有孙翼中、蒋方震、马君武、蒋智由、王嘉榘等。由于宣传反清,批判改良,鼓吹革命,作者常署笔名。[24]

笔者一度猜测,“攻法子”也可能是吴振麟、章宗祥等东京帝国大学留学生的共用笔名,或许钱承、王鸿年也曾部分参与写作。当时,确一些学者、学生共用笔名,如周树人、周作人兄弟。[30]不过后来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证据,只好放弃这一猜测。“攻法子”应该不是章宗祥,就是吴振麟。

1900年12月,《译书汇编》创刊于东京,是留学生创办的近代第二种进步刊物,只比《开智录》晚一个月。[31]前文提到的戢翼翚、杨廷栋、杨荫杭、雷奋等人,正是创刊团体“励志会”的主要成员。冯自由(1882~1958)在《革命逸史》中对此有专节介绍:

励志会为庚子(1900)东京留学界所组织……该会会员戢元丞、张"绪、钱承、富士英、曹汝霖、王宠惠、沈琨、陆世芬、吴振麟、张奎、夏循垲、冯阅模、稽慕陶、雷奋、高淑琦、陈?、吕烈煌、张廷栋、叶基贞、金邦平、张继、薛锦标、唐才质、廖世纶、章宗祥、王宰善、关炳荣等三十余人(实际27人)……留学界之有志者尝发刊一种杂志,曰“译书汇编”,庚子下半年出版。江苏人杨廷栋、杨荫杭、雷奋等主持之。杨、雷亦励志会会员。此报专以编译欧、美法政名著为宗旨……时人咸推为留学界杂志之元祖。[32]

“攻法子”在上述27人之内,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前文谈到,湖北人戢翼翚是近代第一批留日学生之一,也是励志社的社长,《译书汇编》的主要编者,但他并不是“攻法子”。[33]最符合条件的仍是吴振麟、章宗祥两人。

那么,“攻法子”究竟是章宗祥还是吴振麟呢?我们在《政法类典》中找到了答案。1903年,戢翼翚、章宗祥合作编辑了四大本、厚达5600余页的《政法类典》,被认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大型法政类丛书。该书在上海英租界的“作新社”出版,分甲乙丙丁四部,分别为历史之部、政治之部、法律之部、经济之部。1905年,该书再版。[36]每部的扉页上,都标明了编译者:房州政治得业士戢翼翚,乌程法律得业士章宗祥,日本法学士马岛渡,日本农学士宫地贯道。

该书的一些细节显示,“攻法子”并非章宗祥。尤其是,乙编“政治之部”的第一部分“新编国家学”中,自治部分所论与“攻法子”在《浙江潮》发表的《敬告我乡人》差别明显。该部分认为,自治团体的性质与特点在于,它们是先于国家存在的,与国家的存在目的也不相同。根据德国学者革内斯土的观点,自治团体既有公的性质,也有私的性质,是国家与社会的结合。[37]“攻法子”对自治的看法有很大不同,认为自治是相对于官治而言的。尽管自治的原理是相同的,但具体到每个国家的自治,仍可以有不同的特点。他们对自治利弊的概括,对于中国之所以要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因、自治的理想程度等问题的见解,也有一些不尽相同之处。尽管都受到德国自治学说的影响,但“攻法子”比章宗祥更为崇尚自治,在他认为“教育、警察及凡关乎地方人民之安宁幸福之事”都属于自治的范围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38]

另外,在厚达千余页的《政法类典》丙编中,也完全没有提及“法系”,可进一步推论“攻法子”并非章宗祥。上引《政法类典》中提到德国学者Gneist时译为“革内斯土”,“攻法子”在《论中国行政机关之缺点及其救济策》一文中则译为“葛奈斯特”;[39]在《敬告吾乡人》中提到这位学者时也说:“论自治必要之原理,最著名者为德国葛奈斯特氏,氏之言曰:“社会与国家之间常有不能调和之冲突,即贫富之界是也。”[40]这是一条重要旁证。

如上说不谬,那么“攻法子”应该是比章宗祥留日更早、离日更晚的吴振麟,他是浙江嘉兴籍留学生,也是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学生并取得了学位,也是《译书汇编》的主要撰稿和编辑者,也精通日语,完全符合赖骏楠先生提出的“攻法子”的四个特征。

吴振麟(1877~1943),字止欺,1898年10月留学日本,是近代浙江留日学生的先驱之一,仅稍晚于嵇侃、汪有龄,早于章宗祥,更早于后来的曹汝霖等人。他最初是自费留学的,后来经汪康年的疏通(可能通过汪有龄的介绍),获得浙江官费资助。[41]

曹汝霖(1877~1966)曾在回忆录中谈到,他通过《译书汇编》上海代派处负责人王植善,认识了章宗祥和吴振麟,又努力筹措学费才得以赴日留学:

余暑假回沪,适章仲和(宗祥)、吴止欺(振麟)、陈乐书()诸君在沪,因王培孙(植善)之介,得以相识,均称日本维新以后,政治、工业效法西洋,进步很快,尤以海陆军更优,且学费亦省,学堂为优待留学生,可不经考试入学。余闻而心动,回家向我父商请……[42]

曹汝霖赴日留学之行,也主要是由吴振麟引导:

余与止欺同行,更没有不便,王荃士亦同行,乘轮船三等舱,自上海到长崎……到了东京,由止欺介绍一日本人家居住,由居停主人教日文,荃士亦住在一起。[43]

此时是1900年,吴振麟留日已近两年,已经有了介绍和指引有志留学的朋友一起赴日本留学的能力。两年之后《浙江潮》才创办,难怪他自称“久游外邦之人”了。

1902年,清廷下诏开办新学,这一年的五月,著名教育家吴汝纶(1840~1903)赴日考察,由吴振麟等人陪同,在长崎、大阪、东京等地参观,并拜访了日本著名教育家伊泽(又作伊译、伊绎)修二(1851~1917),吴振麟记录了“贵族院议员伊泽修二氏谈片”。[44]这份“谈片”虽然没有收入《译书汇编》,但联想到《译书汇编》曾刊载的署名“攻法子”的田尻稻次郎“谈片”、建部?吾“谈片”,则“攻法子”是吴振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45]这当然不是强证,但可以作为旁证。《译书汇编》所有期号中,仅有这两份“谈片”。

1903年,驻日公使蔡钧(生卒年不详)与留日学生间发生冲突,清廷派载振(1876~1947)作为亲善使者访日,“学生开会,举吴止欺、章仲和及余(曹汝霖)为代表,往见载振贝子及唐(文治)、汪(大燮)两公……载贝子温谕后,嘱详细报告唐、汪两位,并云朝廷深望留学诸生学成回国,报效国家。”[46]由此可知,吴振麟当时在留日学生中有一定影响,颇具才干和活动能力。

3日,清廷驻日公使汪大燮被召回国,吴振麟以二等参赞代理使职,达到人生高点。5月13日,汪大燮返日复任。[48]

由于与伊泽乙女的跨国婚姻,以及中日关系的动荡,吴振麟的命运也发生了剧烈颠簸,进而急转直下。在日中国留学生上书清政府,指责吴振麟“纳妇于持节之城,非贩鬻祖曾,即私通外国”,“难守外交秘密,请核夺由”,要求将其罢免。一些媒体推波助澜,讽刺吴振麟“多年留学,夙擅外交,化合华人与日人”。[49]由于这些原因,此后吴振麟既无法在驻日本使馆工作,也较难像章宗祥那样在民国政府任职,不得不长期在俄国、西班牙等国担任外交官,难以施展其才华。

吴振麟与伊泽乙女共生有九个子女,四个夭折。1926年,伊泽乙女在天津去世,遗言说“我嫁给中国人就算是中国人,死后要埋在天津。”他们的女儿吴鼎在美国生活并去世,长子吴宗元在秘鲁生活并去世,小女吴玖瑰在日本生活并去世,三子在抗日战争时牺牲,二子吴宗鲁(1915~1992)于1933年回国参加抗战,后加入西安情报处,“文化大革命”时因这段经历被迫害,1983年平反。

与吴振麟相比,章宗祥没有“私婚日妇”之累,归国后一度仕途坦荡,得到肃亲王善耆(1866~1922)保举,赐“进士出身”,进入民政部任右丞。[51]1910年,汪精卫等刺杀摄政王载沣未遂,御史胡思敬主张凌迟,善耆、良弼等主张从宽,章宗祥时主庭审,“隐为之地”,助汪逃过劫难,而且“狱居未甚荼毒”。[52]

北洋政府时期,章任大理院院长,后改任司法、农商总长,与曹汝霖等组成内阁“新派”,后又任驻日公使,一时风头无两。[53]然而时势变幻,“五四”运动期间,他因亲日而被毒打,随后遭到免职,继而背上“国贼”骂名。[54]退出政坛二十多年后,仍有人编书辱其“士颜奴性,甘为伯僚,击之不死,待肆市朝。”[55]晚年章宗祥沦落街头,靠摆摊为人写信谋生,真可谓“去年珠玉,今日刍狗”。[56]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近代法律史中,像吴振麟、章宗祥这样少时了了的“洋装新秀型”法学家们还有不少。在世势迁换之中,他们难以把握命运,更难逆料身后之名。在近代“西法东渐”史上,他们一度留下重要印迹,之后却再无音讯,甚至背负骂名,很少有人为他们曾经的事业说话。[57]

“攻法子”将“法系”概念输入中国,是近代法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这一事件发生的1903年,在我国学者俞江教授看来是“一个重要的年份”:1903年,对于中国法学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就在前一年,国内还只有一些零星的国际公法、宪法、商法等书籍,但从这一年起,人们突然发现,书坊中冒出大量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法政书籍,且门类齐全,几乎涵盖了今天知道的所有现代法学中的分科。或许可以说,尽管西方法学传入中国已经很久了,但只是到了1903年,一般国人才真正有了认识西方法学的完整面目的机会。[58]

“攻法子”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一文发表于这一年,当然不能只用“巧合”来解释,毕竟那些“书坊中冒出”的大量法政书籍正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承担翻译工作的主力正是1900年前后留学于日本各法政学校,准备学成之后归国致力于中国法律事业的留学生们,吴振麟、章宗祥正是他们的代表。

作为一名留日学生,“攻法子”积极顺应了“西法东渐”的历史趋势,并因为这一贡献而被载于史册。如果因为他不如梁启超那么有名,就对其进行“选择性遗忘”,或者干脆将其贡献全部塞给梁启超或者其他大人物,不但会对人们正确认识历史带来障碍,也是梁启超本人非常反对的。[59]

退一步讲,梁启超的高人一筹之处,恰恰在于不只输入词语,还对词语中承载的新思想进行再阐释,使之中国化,被中国人接受。将个别术语输入之功归于梁氏,其实无助于对其地位的再度拔高。单个留学生的贡献,自不能与梁启超等启蒙巨子相比,但作为整体的留学生(尤其是留日学生、法科留学生)为近代中国发展作出的贡献,却又非启蒙巨子个人可比。

1905年后,清廷举行7次留学生考试,法科留学生占一半以上(881/1456人),其中又以留日法科学生占绝对多数(847人)。[60]“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的中坚力量也是留学生,尤其是熟知近代法学知识的法科留学生,不少人进入政界,在近代中国立法司法事业中扮演重要角色。1912至1928年间出任民国司法部部长、次长的32人中,15人曾是留日法科学生。[61]袁世凯任总统时,曾颇为自豪地宣称:“予最亲信者有九才人、十策士、十五大将”。[62]除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汪荣宝、金邦平是留日学生圈的积极分子外,施愚(1898)、杨度(1902)、王揖唐(1904)、顾鳌(1905)也曾先后留日,占90%。

近代日本在“西法东渐”方面走得比中国快,表现之一就是欧美政法留学生在改革进程中受到重用,并发挥了关键作用,如伊藤博文、森有礼、穗积陈重、穗积八束、富井政章、梅谦次郎等。与之相比,中国近代法科留学生的贡献也得到过孙中山等人的肯定,但他们投身事业后,面临的政治氛围和舆论环境要艰难得多。清廷保守势力面对改革浪潮,对留日(尤其是法科)学生日益流露出厌恶情绪,在各方面对他们施以限制。[63]

留日学生中与“攻法子”关系密切的唐宝锷、戢翼翚,正是近代中国从日本输入法政术语的先驱之一。他们编写的中国近代第一部日语辞典《东语正规》(1900),比京师译学馆《汉译新法律词典》早了5年,是中国近代第一本两面印刷西式装订的书,被誉为“划时代的日语教科书”。[64]不过其中仍未出现“法系”一词。

《译书汇编》的编者之一、晚清修律“法理派”主将汪荣宝,也在输入法政术语方面贡献良多。1903年,他与叶澜合编的《新尔雅》在上海明权社出版,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一部新语词词典,早于1905年的《汉译新法律词典》、1907年的《日本法规解字》《汉译法律经济词典》和1911年的《普通百科新大词典》。不过其中也未出现“法系”一词。[65]

1907年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收入日本法令规章近3000件,译者几乎全是留日法科学生,其中由钱恂(1853~1927)、董鸿(1878~1916)编写的《法规解字》,是近代第一部中日法学辞典。[66]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例证清楚地看到,近代留日学生在西方法政术语的输入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受过良好的传统教育,深知学术以经世致用为要;他们对中国实现革新的迫切程度和具体方法,都有相当清醒的认识;他们精通日语,又得到日本大学教授的亲自传授,这些教授往往留学欧美多年,熟知现代欧美先进学术思想。这些条件共同促成了近代留日学生和法政术语输入的有机契合,形成一股滚滚洪流。

单个概念的输入只是历史的一个碎片,但正如罗志田先生所言,“非碎无以立通”,史料如同散乱的古币,尚未被新绳串起的原始史料虽然零散,却往往保留着更多原始信息。不能因其细碎而轻视它们,甚至否定它们的存在。后人用新绳重新串起古币的时候,古币虽还那些古币,却带进了串绳者的新意图,对此需要保持警惕:“有时一个细节,即可导致根本的改变”。[67]

历史研究不是将史料按编者喜欢的顺序编排在一起,还要以尽可能高的还原度,梳理出其中的点、线、面、体,使读者得以接近历史演变的真实样貌。[68]点的准确性,会影响线的准确性。线的准确性,会影响面、体的准确性。“几乎”、“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等用语是学术研究准确性之敌,不但会引起人们的误信误引,还会人为抚平历史本来应有的波纹和褶皱,加剧“结构性失忆”和英雄的“箭垛化”。[69]

为什么“法系”概念输入中国,是近代法学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这要从“法系”概念基于何种历史语境而产生以及近代中国基于何种历史需求而输入这一概念说起。

任何新概念、新术语的产生,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需求有关,“法系”也不例外。“法系”不是由西方学者,而是由日本学者穗积陈重(1855~1926)最先提出,原因正在于东方人比西方人更清楚地意识到了重新审视“自我”的需求。[70]“法系”概念创建之初,非但不是为了学习外国法,恰恰相反,是出于在外国法的压迫下寻求本国法律文化自主性的需求。日本如此,中国也是如此。[71]

近代中国人留学欧美,感受“他者”的耻辱,并不晚于日本,但留学生改变国家面貌的速度显然慢于日本。1854年,日本结束持续220年的锁国,随后掀起留欧热潮,先后向荷兰、英国等派出留学生,包括伊藤博文(1841~1909)、森有礼(1847~1889)、井上馨(1836~1915)等。伊藤留洋不久就斩发改装,抛弃“攘夷”而力主“开国”。森有礼折服于英国的进步与强大,主张日本与“政不依国论,一切出自帝裁”、“帝明则国治,帝暗则国乱”的旧制分道扬镳。与此同时,日本对中华文明的态度也迅速转变,从早年的仰视转向平视和蔑视。[73]1862年5月“千岁丸号”抵达上海,藩士们既惊叹于上海港贸易的繁荣,又对租界以外的脏乱旧城、凄惨难民、腐败官吏、鸦片毒害深感厌鄙,竟产生了“我一人可敌其五人,若率一万骑兵征彼,则可横扫中国”的想法。[74]1869年,日本政府接受荷兰传教士建议,派遣高官出洋,近距离考察西方文明,两年后又“选拔俊秀,派住西洋诸洲及美国,调查实际情况”,比较之后,更加剧了对中华文明的鄙弃。[75]

与近代中国一样,近代日本也屡遭欧美人的歧视,如1871年出访欧美的“岩仓使节团”(由岩仓具视等率领)就曾在美国蒙受屈辱。回国后,他们一方面坚定了学习西方的决心,另一方面则调整策略,反对一味模仿欧美,确立了“内治优先”、“法治优先”的策略。连激进的木户孝允等人也意识到,只有对“自我”进行审视和反省,才能摆脱被西方视为“他者”的窘境,真正走上独立富强之路。[76]

审视和反省“自我”,就必须审视和反省中国文化,中日之间的竞争随之公开化。1875年,“岩仓使节团”的年轻成员之一、24岁出任驻美公使的森有礼改任驻清公使,时年28岁,与比他年长24岁的中国洋务派领袖李鸿章(1823~1901)见面,谈论中西学问优劣。森有礼认为“西学十分有用,中学三分可取”,日本已变衣冠,仍只知外在,未得心法,尚须努力。李鸿章则寄希望于和约,认为中日应同心和气,维持和约,如同杯中之酒,不令其泛滥。森有礼毫不客气地反驳说,“和气”无孔不入,有缝即去,“杯子”哪里拦得住![77]这段对话剑戟森森,可谓近代日本锐意进取和中国迟缓敷衍的鲜明写照。

正是出于对“自我”的审视和反省意识,穗积陈重才提出了“法系”的概念。[78]穗积陈重是“岩仓使节团”回国之后,日本政府派出的首批留学生之一。1881年,他从德国柏林大学毕业回国,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法学讲师,十年后成为贵族院议员,1893年起与富井政章(1858~1935)、梅谦次郎(1860~1910)合编《日本民法典》。“法系”这一概念,正是穗积陈重留学归来之后,基于以日本为“自我”、以欧美为“他者”的民族国家话语体系而提炼出来的。

为了深入比较各国法政文化,“攻法子”表现出非常鲜明的分类意识。他说:“研究政法,其方法有二:一曰普通研究,二曰特别研究。”他又将当时中国人面对西方文化的错误态度分为“轻视派”“拘泥派”“小窃派”三种,还对自由、平等、共和、革命等西方引进的术语的涵义进行解释和分类。[80]他对当时一些对欧美政治文化略懂皮毛却不求甚解,四处吹嘘的“小窃派”人士进行激烈的批判,同样表现出对于法政概念的明确的分类意识。

“攻法子”主张对欧美文化保持清醒和自立。他认为庚子事变以前,中国人主要犯了轻视之病,“视外人也,俨然以中华自居,而以小蛮夷畜之”;庚子败后,则要么犯上仇视之病,“自傲之气大挫,积羞成怒,积怒成仇,其甚焉者,恨外人如蛇蝎,视外人如非人类”,要么犯上畏惧之病,“一变而为畏外媚外……以全国举首听命於外”,都不是对待欧美文化的正确态度。[81]

他不主张全盘学习西方法政文化,认为“对外之道无他,知外而已,欲言对外,请先言知外。”从发表于《政法学报》第一期的《论中国行政机关之缺点及其救济策》一文,他非常明确地表现出从中国本土文化寻找改革资源的倾向。中国必须改革,但没有必要排外或媚外,应首先充分深入地了解欧美政法文化的具体内容。庚子前后,国人先盲目排外,后畏外媚外,都是“不知外情而已”。盲目崇拜外国,对外每以敷衍为上,都将导致“国家之自主将失”。[82]

当时,许多学者建议中国不宜盲目照搬西方,应兼收并蓄,充分挖掘本土文化中的有用部分。1903年,“攻法子”采访以“精通汉学”著称的建部?吾,后者建议中国“以兴起国民之自尊自重心为第一义”,“他日必能雄飞於地球”,反对全盘学习欧美。[83]1906年,托尔斯泰(1828~1910)在写给辜鸿铭(1857~1928)的信中,也建议中国没有必要盲从西方,不要再用西方那些“荒谬的、人为的、掩盖问题实质的手段”,“而是用别的、比较根本和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84]

与“攻法子”相比,梁启超在论著中提及“法系”只晚了一年,不过当时梁氏对法系的认识仍较为模糊:一是其法系观尚处于听闻阶段,且认为世界上只有四个法系;二是虽提及“法系”一词,但并未明确标举“中华法系”、“中国法系”,仅称“吾国居其一”或“我之法系”;三是虽认为中国“能有独立伟大之法系”,却又认为其“殆成博物馆中之装饰品,其去社会之用日远,势不得不采他人之法系以济其穷。”[85]就此意义而言,不宜过于高估梁启超在“法系”概念输入过程中的贡献。

“攻法子”与梁启超之后,在法系理论方面创获较丰的有杨鸿烈、居正等。[86]1930年,杨鸿烈(1903~1977)出版《中国法律发达史》,开篇就充满“自我”意识和独立自主色彩:凡法律非能通万国而使同一,各国皆有其固有的法律,与其国民的性质同时发达,而反映一国国民的生存状态於其中,并包孕人民政治的和社会的判断。

(中国在)编纂法典、传播法律知识诸事,尤有可值得赞美的成就,因此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才不至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罗马法系、英国法系、印度法系、回回法系──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并且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前法律惟一的典型。[87]

“攻法子”离开东京帝国大学之后约三十年,杨鸿烈来到这所大学留学。时过境迁,不同于30年前,此时日本学界嚣于尘上的,是浅见伦太郎等人鼓吹的“中华法系存在之怀疑论”。浅见认为,“所谓继续四千年之中国法系者,其有无殆不可知。”[88]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正与针对此论而发。他清醒地意识到,30年前中、日两国曾面对欧美这一共同对手,如今势易时移,已经互为对手,须尽早扬弃以欧美为镜鉴的“旧自我”,代之以独立于欧美、自立于世界的“新自我”,惟其如此,恢复中华法系生机才有坚实的立足点。

1928年,美国学者威格摩尔撰成《世界法系概览》,在穗积陈重“五大法系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世界各国法划分为十六个法系,杨鸿烈就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意见,认为日本法肤浅、斯拉夫法贫弱、希伯来法国亡法灭、海事法无足轻重,都远不足以与中华法系并雄:“中国法系延长数千余年,较最古之埃及、美索不达米亚等法系之寿命而犹过之,且影响于东亚诸国如朝鲜、日本、琉球、安南、西域者,尤非埃及、美索不达米亚等之局促一隅者可比,故谓中国法系为世界最大法系之一,谁曰不宜!”。[89]这些观点显然也是针对当时各种贬低中华法系的意见而发。1946年,居正在《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一文中大量引用《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结论,同时指出“重建中国法系这一工作,并不是说从今以后才应开始,实际早已开始在十余年前了”,显然非常认同杨鸿烈的观点。他批评清末民初立法或“或则仍旧因袭此前的礼治,或则完全继受他国的法律,东抄西袭,缺乏中心思想”,主张应当“为中国法系争取一个新的生命”,也是站在以中华法系为“自我”的明晰立场上的。

近3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不少学者再次提出了“重建中华法系”的观点。[90]就此意义而言,梳理近代“法系”概念的成立背景、其输入中国的过程以及厘清“自我—他者”关系,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更深入地研究。本文对于“攻法子”这位关键人物以及近代“法系”概念输入中国这一里程碑时刻的探索,也是基于以上目的。其学术价值主要在于:其一,对近现代法律术语大多由欧美学者创制,为何“法系”概念却由东亚学者首先提出这一法学史疑难问题提供了解释;其二,对近代中国从日本输入“法系”概念的过程进行了梳理,对其细节进行了较以往更细致的考证和说明;其三,指出“法系”概念的提出原因,是近代“西方东渐”过程中东亚法学家为避免被欧美法视为“他者”,而对“自我”进行重新呈显和认识。这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自省与完善是有参考意义的。

[责任编辑:陈新宇]

【注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法学博士。

[1]参见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第86页。

[2]参见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3~4页。

[3]何勤华:“比较法在近代中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129页。该文注释对“攻法子”评述如下:“攻法子生平事迹不详,是20世纪初叶比较活跃的法学家,除本文外,还发表有《论研究政法为今日之急务》(《译书汇编》1901年第9、10期)、《论国家》(《译书汇编》1902年第9、10、11期)、《政法片片录》(《译书汇编》1902年第11期)等作品。”

[5]参见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6]喻中:“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第31页。

[7]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8]参见蒙思明:“历史研究的对象”,《华文月刊》第1卷(1942)第6期,第15页;“史学方法的任务──史学方法论之二”,《华文月刊》第2卷(1943)第1期,第11页。

[10]梁启超曾指出:“文化愈低度,则“历史之人格者”之位置愈为少数所垄断;愈进化,则其数量愈扩大。……历史的大势,可谓由“首出的人格者”以递趋于“群众的人格者”,愈演进,愈成为凡庸化,而英雄之权威愈减杀。故“历史即英雄传”之观念,愈古代,愈适用,愈近代,则愈不适用也。”参见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载《梁启超史学论著四种》,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23页。

[11]参见刘重来:“中国二十世纪辨伪学述略”,《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133页。

[12]孙家红先生正确地指出,中华传统法系早已成为历史,“今人所追求的和努力创建的法律体系,有可能在将来成功之日,再次被称为‘中华法系’,但绝不再是‘中华传统法系’了。”参见氏著《清代的死刑监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绪论,第1页。

[13]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二期(1903.3.18),第1页。

[14]参见寻霖:“魏肇文及隆回金潭魏氏”,《图书馆》2004年第5期,第3页。

[15]《游学译编》第八期,转引自沈怀玉:“清末西洋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9年第八期,第176页。

[16]关于近代地方自治思潮与实践,参见沈怀玉:“清末地方自治之萌芽(1898-1908)”,《“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0年第九期,第314页。

[17]据统计,1896至1911年间中国留日学生人数达到万人以上,其中尤以1905至1906年最多。参见金福庆:“清末的留日政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1年第二期,第82页。

[18]〔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页。

[20]前注[18],〔日〕实藤惠秀书,第20页;同上,吕顺长文,附录二《清末浙江留日学生名录》,第190~241页。

[21]按,“戢”作为姓氏时有jí、zhé、zé三种读音,戢翼翚的家乡湖北房县一般读作zhé。

[22]参见〔日〕大里浩秋、吕顺长:“清末浙江留日学生名簿”,载杭州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神奈川大学人文学研究所编:《中日文化论丛(1996)》,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1~289页。

[23]收入浙江省辛亥革命史研究会、浙江省图书馆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51页。

[24]如“余一”“飞生”(蒋百里)、“君武”(马君武)、“公猛”(王国维)、“匪石”(陈世宜)、“慧僧”(褚辅成)、“独头”(孙翼中)、“自树”(鲁迅),还有“铁拳”“喋血生”“支那子”“愿云”“明心”“黄孙”“霖苍”“壮夫”等。参见北京鲁迅博物馆编:《浙江潮》(1~10册),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影印本。

[25]《四川》杂志的撰稿人,有铁崖、金沙、思群、南冥子、佛衷、鹤飞、云飞、剑夫、融白、契秋、雪嵋、维金等。参见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二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12页。

[26]《江苏》杂志的撰稿人,有季子、辕孙、竞?、汉驹、亚卢(柳亚子)、逸仙(孙中山)、复汉种者、保汉种者、汉儿、爱新党者、中央等。同上,丁守和主编书(第一集),第332~336页。

[27]《河南》杂志的撰稿人,有鸿飞、虞石、酸汉、不白、过宝客、凡人、亚震等。参见前注[25],丁守和主编书,第591~609页。

[28]此外还有“恨海”(田桐)、“药石”(居正)、“弘毅”(徐勤)、“宪子”(伍庄)等。参见彭剑:“清季宪政大辩论──以《中兴日报》《南洋总汇新报》之论战为主体的讨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2005年博士论文,第64~71页。

[29]参见扪虱谈虎客编:“近世中国秘史”,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16辑),(台湾地区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曾经留日的周作人(1885~1967)在《看云集虱子——草木虫鱼之二》一文中也曾提到他。

[30]鲁迅、周作人兄弟留日期间,作品署名有时不分彼此,或兄作署弟名,或弟作署兄名,或合作作品署一人之名,或各自所作署共用笔名。参见余斌:《事迹与心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2]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8~99页。

[33]范铁权:“革命党人戢翼翚重要史实述考”,《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177页。

[34]按,《译书汇编》第二年第三期稍早于第二期,原文如此。

[35]参见上海图书馆编:《中国近代期刊篇目汇录》(第二卷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47页。

[36]上海图书馆仅存《政法类典》乙编“政治之部”和丁编“经济之部”两册,复旦大学图书馆保存了全套四编。

[37]参见戢翼翚、章宗祥等编:《政法类典》,乙编政治之部,上海作新社1905年版,第130~141页。按,其中提到的“究尔基”现译祁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德国法学家、历史学家,著有《德意志团体法论》《德意志私法论》等,德国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曼法支派的主要代表,也是德国现代宪法的奠基人之一。

[38]参见前注[13],攻法子文,第3页。

[39]攻法子:“论中国行政机关之缺点及其救济策”,《政法学报》癸卯年第一期(1903.4.27),第7页。葛奈斯特(HeinrichRudolfHermannFriedrichvonGneist,1816~1895),德国法学家、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老师之一,其思想通过伊藤博文对日本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攻法子”《告吾乡人书》中写作“RodorfvonGnest”,拼写稍有误差。

[40]前注[13],攻法子文,第4页。

[41]参见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一册,第1104页;第二册,第1466~1467页。

[42]曹汝霖:《一生之回忆》,(香港)春秋出版社1966年版,第16~17页。

[43]同上,第17页。

[45]参见攻法子:“日本法学博士田尻稻次郎氏谈片”、“日本文学博士建部?吾氏谈片”,载《译书汇编》癸卯年第一期(1903.4.27)。

[46]前注[42],曹汝霖书,第20页。

[47]当时进入宪政编查馆的留日法科学生还有很多,包括章宗祥、陆宗舆、顾鳌、汪荣宝、钱承、杨度等,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2页。

[48]参见佚名辑:“清季中外使领年表”,载前注[29],沈云龙主编书,第29页。

[49]王淑会:“国家与个人:近代中国留学生的国际婚姻”,《文化学刊》2016年第8期,第205~206页。

[51]参见黄鸿寿《清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九,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三十四年四月等条,民国三年石印本。

[52]张慧剑:《辰子说林》,上海书店1997年版,第10页。另参见高华:“同盟会的‘暗杀时代’”,《文史精华》2010年第4期,第26页。

[53]“民国政府”历任司法部长中,任职最长的是居正(十二年)和王宠惠(六任合计十年),从第一任伍廷芳至第三十三任罗文干任期总共只有十六年半,最长一任就是章宗祥(两年四个月)。参见李公权:“在台任职最久的司法总长”,转引自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54]《文史资料选编》收入了从《章宗祥自传》中摘取的章氏自白《东京之三年》,编者加了几句按语:“作者早年留学日本,归国后在清政府民政部任职,1914年任司法总长,1916年任驻日公使,出卖国家主权,向日本借款,激起全国人民愤慨。五四运动中,北洋军阀政府被迫将其免职。本文摘录了作者自传中任驻日公使的一段回忆。”然章氏《自传》全本遍寻无着。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编辑部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23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重印版,第102页。

[55]清平乐:“章宗祥丑史”,《时代风》1947年卷,第3页。

[56]熊元翰辑:《检察制度》(序),熊材达校对,安徽法学社1918年版。引自沈伟:“《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诞生及历史地位”,《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61页。

[57]如冯天瑜先生曾提到他在日本访问讲学期间,与学人讨论中国近世留日士人情况,“发现人们几乎忘却了一位曾经风生水起的近世宪政先驱、‘海归’学者范熙壬(1878—1938)”。参见冯天瑜:“‘改革运动健将’范熙壬”,《读书》2016年第2期,第87页。

[58]俞江:“清末修律中的吉同钧”,《读书》2002年第4期,载氏著:《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59]参见前注[10],梁启超文,第225页。

[60]参见前注[47],程燎原书,第241页;袁哲:“法学留学生与上海近代法律教育”,《近代中国》第22辑,第279页。

[61]参见钱实甫编:《北洋政府职官年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同上,袁哲文。

[62]十策士是:杨皙子(度,1875~1932)善辞,王一堂(揖唐,1877~1948)善谋,张仲仁(一鮕,1867~1943)善断,曹润田(汝霖)善计,陆润生(宗舆,1876~1941)善策,章仲和(宗祥)善治,汪衮甫(荣宝,1878~1933)善政,金伯屏(邦平,1881~1946)善文,顾巨六(鳌,1879~1956)善道,施鹤雏(愚,1875~1930)善事。参见(民国)陈赣一:《新语林》,上海书店1997年版,第78页。

[63]孙中山先生曾说,“辛亥革命”贡献最大的有三种人,一是华侨(出钱),二是留日学生(宣传),三是会党(出力)。参见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195页。冯自由也曾盛赞,由留日学生编辑的《译书汇编》等进步刊物,对于“吾国青年思想之进步,收效至巨”。参见前注[32],冯自由书,第98~99页。关于保守派厌恶留学生的例子,如宗室毓朗(1864~1922)曾称,留学生为“无法无天”的“妖党”。参见陈赣一:《睇向斋谈往》,上海书店1998年版,第103页。又如恽毓鼎(1862~1917)曾指斥派学生留学最为误国:“三年新政,举中国二千年之旧制,列圣二百年之成法,痛欤!……罪魁祸首则在张之洞、张百熙之力主令学生留学东洋。”参见恽毓鼎:《恽毓鼎澄斋日记》,宣统三年九月初六条,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页。而曾主张“中体西用”的张之洞晚年也日趋保守,“学部考试东洋毕业生,例派京官襄校,司员拟单进,之洞指汪荣宝名曰:‘是轻薄子,不可用。’取笔抹之。”参见(清)胡思敬:《国闻备乘》,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3页。

[64]屈文生:“清末民初(1905-1936)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辞书研究》2012年第4期,第70页。

[65]参见汪荣宝、叶澜编:《新尔雅》(第三版),上海文明书局1906年版,第1~35页。关于汪荣宝,可参见陈新宇:“从礼法论争到孔教入宪——法理健将汪荣宝的民初转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载氏著:《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7~79页。

[66]参见何勤华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之《法规解字》,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总序,第1~2页;崔军民:“《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玉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07页。

[67]罗志田:“非碎无以立通:试论以碎片为基础的史学”,《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载氏著:《近代中国史学述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1~353页。

[68]曾有学者以“名言的张冠李戴和移花接木”为题,批评了学界的一些不甚严谨的表达方式,如把“共产党好像机关车,国民党好像货车”改装成“共产党是火车头”;把“实在是一个很服从的女孩子,他百依百顺地由我们替他涂抹起来”改装成“历史是个小姑娘,可以任人打扮”;把“他不反对communism,但他不赞成Russiancommunism”改装成“他赞成communism”等,皆属隐匿或曲解证据的不德行为。参见胡文辉:《欲采苹花》,南方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46~51页。

[69]按,胡适先生写过一篇《差不多先生传》,批评中国人缺乏执着求知的科学精神和逻辑精密的思维习惯。收入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名人的言行被记录下来,并加上名人的标记,普通人的言行极少被记录下来,是很正常的事。但将普通人的言行也强行塞给名人,则称为“箭垛化”。可参见胡适在《读楚辞》(1922年)、《〈三侠五义〉序》(1925年)两文,收入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册,第74页,第4册,第369页。

[70]将“法系”概念输入中国的是留日学生,同期留学欧美的法科学生输入的则是欧美流行的“比较法”概念。如20世纪10至20年代留学英国、法国的王世杰(1891~1981),20世纪20年代留学美国的钱端升(1900~1990)于1927年撰成《比较宪法》,相当鲜明地体现了欧美比较法学的特点。还有20世纪20年代留学美国的丘汉平(1904~1990),尽管写了不少法律史著作,但对于“中华法系”的自我意识,则不如攻法子、黄尊三、杨鸿烈等明确。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丘汉平著、何勤华等选编:《丘汉平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亦请参见李栋:《鸦片战争前后英美法知识在中国的输入与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71]对此,赖骏楠曾正确地指出:“中华法系学说是民族主义彰显的一个结果,也是民族国家话语建构的一部分”,尽管“在引进国外学说的过程中,殖民主义话语悄然流入中华法系学说的文本中,但最终在某些时期,民族主义话语战胜了殖民主义话语……中华法系成为民族想象的一部分”。参见前注[4],赖骏楠文,第416页。

[73]参见徐静波:“明治时期日本的对华认识和政策的一个倾向——以亚洲主义者荒尾精的言行为中心”,《复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130页。当时也有不少日本人将中国视为唇齿相依的邻居,认为清国如能振兴,有助于日本与欧洲对峙,进而争衡,如单纯奉行“脱亚入欧”而弃中国于不顾,则“清国之忧,即我国之忧,此非手足之疾,实乃心腹之疾也。”

[74]参见〔日〕佐藤三郎:《近代日本交涉史研究》,徐静波、李建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3~74页。

[75]我国学者王健教授也曾指出,19世纪40至60年代日本人还只能借助中国舶来的书籍了解西方法政文明,19世纪60至80年代则摆脱了中译本而径自输入和吸收西方文化,中日关系也出现逆转。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239页。

[76]参见伊文成等:《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90~398页。

[77]光绪二年正月三十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与日本使臣往来照会等件拟咨送礼部转行朝鲜摺》附件八《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收入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五种《中日战争》(第一册),(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299页。

[78]“法系”概念最早由穗积陈重于1884年《法学协会杂志》第1卷第5号《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中提出,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另,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八束(1860~1912)提出的“民法出,忠孝亡”的著名见解,同样是站在维护东方传统文化的立场之上的“内治优先”论。

[79]如在1902年12月发表的《政法片片录》中,他将英国、日本两国的权利思想进行了对比。参见攻法子:“政法片片录:英人的权利思想,日人之权利思想”,《译书汇编》第二年第九期(1902.12.27),第117~118页。

[80]参见攻法子:“论研究政法为今日之急务(续前稿)”,《译书汇编》第二年第十期(1902.12.27),第7页。

[81]参见攻法子:“对外观念之适当程度论”,《译书汇编》第二年第十一期(1903.2.16),第1~2页。

[82]前注[39],攻法子文,第1~11页。同上,第9页、第5页。他谈到:“吾国今日无不仰外人如神明,事外人若祖父,乃至外人之车马,外人之役隶,与夫稍习外语而与外人稍有关系者,则无不为一世所尊重,相率以为神圣不可侵犯。呜呼!此何象耶?此何有耶?是故观外人对我之跋扈无状,令我气愤。观吾国对外之卑屈无耻,令我气绝,谓中国为独立之国,谓中国有独立之国民,其谁信之!”同上,第2~3页。

[83]参见攻法子:“日本文学博士建部?吾氏谈片”,《政法学报》癸卯年第一期(1903.4.27),第86页。

[84]朱春荣译:“托尔斯泰对中国及东方文化的评价:给一个中国人的信”,《中国比较文学》1996年第2期,第129~130页。按,该信撰于1906年9月13日,收入《托尔斯泰全集》第36卷,第290页。1910年,保守主义者辜鸿鸣在上海出版了《中国的牛津运动》一书,将领导维护中国纲常名教的“清流运动”的张之洞,比作攻击自由主义的十九世纪英国红衣主教纽曼(CardinatNewman),赞扬他们共同反对了现代欧洲物质技术对文明的破坏。

[85]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成文法发展之沿革得失”,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23页。

[86]按,1929年,曾在日本明治大学留学的黄尊三(1883~1950)翻译了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不过黄氏学术贡献不如杨、居等人,以至于郭斌《黄尊三的留日活动初探》(2010)、范铁权《黄尊三留日史事述论——以黄尊三〈留学日记〉为依据》(2012)、杨瑞《辛亥变局与留日学人心态裂变——以湘人黄尊三心路历程为个案的考察》(2013)、张晓《清末民国时期的黄尊三──以〈三十年日记〉为中心的考察》(2016)等文中均未提到黄氏译介《法律进化论》一事。

[8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89年重印版,第1~2页。

[88]前注[78],杨鸿烈书,第10页。按,杨鸿烈曾于1940~1945年间就职于汪伪政府,任行政院宣传部事业司司长、考试院考选委员、国史编纂委员等,但称不上受到重用。近年刊布的胡适秘藏书信中有杨鸿烈来信,也显示其当时并未倒向亲日派,如信中称“日军铁蹄蹂躏南北……我国若能继续抵抗一、二年,彼必失败”,“日本为一暴发户,眼光短钱,气度狭隘……以疯狂人执掌全国大政,真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等。参见耿云志主编:《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38册),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271~272页。

[89]同上,杨鸿烈书,全书提要,第4页。

【期刊名称】《清华法学》【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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