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好:我国传统法律对生态文明的探索及其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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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的人们基于与自然相处的经验,采取了保护自然环境、兼顾农时的立法,并且实行顺天理讼、顺天行罚,以乡规民约保护生态,这些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以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儒、释、道等各家思想也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这一思想观念和法律规定在今天的环保法治实践同样具有生命力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人为贵;现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把建设生态文明提高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高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我国古代对生态文明的探索与追求可谓从未停止过,并且在与自然的长期相处中形成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哲学上的‘天人合一’、礼俗方面对自然的‘敬畏’、对一切生命力所能及的保护和善待、顺应自然的理念,等等。而其中的某些观念和制度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是十分吻合的。”[1]因此,从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中寻求生态文明建设的智慧和力量成为今天探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探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人对自然的态度等方面进行了各种设想和实践。在古代社会,自然环境的好坏不仅仅是生态环境优劣的表现,更是政治清明与否的重要标志。自然环境与国泰民安紧密相连,一方面,保护环境、顺应万物的生长发育,有助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自然环境优美良好,天地万物自然生发,也是君主施行德政的表现。以天道衍人道,自然万物的变化与君主的作为相互联系,形成了我国传统法律中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特征。[2]

一、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

古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际中逐渐认识到尊重自然规律对人类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只有保护自然环境、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更好促进自身的发展。为了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古代统治者常常宣布和施行则天行政、则天立法、则天行刑,对祥瑞和灾异极端重视,并根据天象的变化而进行国家政策的调整。

(一)保护自然环境的立法

古人在法律中很早便注意保护自然界万物的生成化育,保持一种平衡发展的状态。我国早在夏商周时期便已非常注重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服务,并为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护。据《逸周书·大聚》言周公闻《禹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早在三代时,不仅有对草木鱼鳖等自然环境规定的法令,而且还设有专门负责自然环境管理服务的机构。据《尚书》记载,舜任命益等人为虞官,专门负责掌管草木鸟兽。(《尚书·尧典》)虞的官职在后代得到了继承,《周礼》叫作山虞或者泽虞。

到秦代,我国出现了对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立法保护的记载。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律十八种·田律》载,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入山砍伐;土地需要灌溉,不得堵塞水道。春夏之交,草木生长,不许取草烧灰作为肥料,以免影响草木的发芽与生长;不准捕捉鸟兽、鱼鳖;不得掏取鸟卵、幼鸟、幼兽。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3]《睡虎地秦墓竹简》以确切的法律资料说明了我国早期对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秦律十八种·田律》与《逸周书·大聚》在内容上都包含有助万物生长、定期禁止、获取以时的思想,只是《秦律十八种·田律》的规定更为严密细致。相似的内容还在《礼记·月令》《吕氏春秋》等出现过。行为规范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极有可能《秦律十八种·田律》是在吸收《逸周书》《礼记·月令》等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完善。相似的思想内容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也说明了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在当时已经广为流布,甚至有可能已取得一定的共识。

(二)发展、保护农业的立法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不违农时,古代很早就有发展、保护农业的立法。

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恩及于土,则五谷成,而嘉禾兴”,“咎及于土,则五谷不成。”(《春秋繁露·五行顺逆》)对土地的使用离不开对土地的认识,早在《尚书》《周礼》中就有关于古人对于土地性质、分类、物产等认识的记载,以便更大的发挥土地的价值。按照《周礼》的记载,有“土宜之法”和“土会之法”,土宜之法是辨别各地不同性质的土壤,根据土壤性质有针对性地种植适合的植物;土会之法是根据五种不同的土地征收不同的赋税。这在后世法律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如北宋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闰年十二月庚戌诏:“……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地,宜植某物。”

为了保持土壤的肥力,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休耕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周礼》记载,“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地官·大司徒》)不易之地不需要休耕,一易之地需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则要休耕两年才能进行耕种。休耕轮作在后世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和继承。

由于耕牛马匹等农用牲畜是农业劳作主要的动力,历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礼记·王制》记载,“诸侯无故不杀牛”,自此以后,以禁止私自杀牛为内容的保护耕牛制度为后世法律所延续。如汉代《二年律令·田律》规定“杀伤马牛,与盗同法。”又如《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足见对牛马之重视,保护之严格。

农业社会对气候依赖较强,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较弱,劝课农桑是地方官员一项很重要的职责。《唐律疏议》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如:“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对于所辖区域内田土庄稼面临天灾人祸,主管官员没有及时应对处理或者向上报告,则会受到各种相应的处罚,如“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以上立法着眼点和出发点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也包含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意义。

(三)顺天理讼

出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古代法律对于农忙时节案件的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要与时令节气相合,农忙时节不受理民事案件,以免贻误农时,称之为顺天理讼。

唐令所规定的务限法即是顺天理讼在民事诉讼上的具体表现,“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5]至宋代也有相似的规定,《宋刑统·户律》特设“婚田入务”门,并引唐《杂令》,并附“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可见唐、宋两代于农历每年二月初一开始,至九月三十日,共有八个月在务限期内不受理民事诉讼,以免影响农业生产活动。元朝也有类似农忙停讼的规定,“诸论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簿入务(归档),候务开日举行。”[6]

《大清律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7]

在清朝,为了避免妨害农务,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末的四个月,州县不受理户婚、田土等细故,否则会被督抚指名题参。但是在实践中农忙停讼是有变通的,也会有条件地受理某些自理案件。一是两造均非农民,其所控户婚田土等细事,可不受此限制。二是诸如解除婚约之争、抢亲赖婚,妨碍耕作的灌溉设施使用及坟山田界之争等案件,也是可以受理的。三是对于案件事关紧要或者证人当时并非务农的案件,不得以农忙停讼而推诿。四是“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理稍迟,必致有妨农务者,即令各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至守候病农。”[8]五是其他一切并无妨害农业的呈诉,应当照常办理,不准停止。从清朝对农忙停讼的变通执行中,也可看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保护,因为变通执行的均是不妨害农业的呈诉。

(四)顺天刑罚

顺天刑罚,是指断狱、行刑等司法活动合于天象,顺乎时令:春夏是万物生发的季节,秋冬是万物凋零的季节,故应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根据《礼记·月令》所载:“仲春之月,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类似的内容也见于《吕氏春秋》,都是对司法行为顺应合乎天时原理的说明。

秋冬行刑的思想在古代影响颇为深远,古人早已认识到了存在的弊端,唐代柳宗元对此提出了批判,“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吏。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柳宗元全集·断刑》)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一方面不利于及时赏善罚恶,另一方面,死刑犯身戴刑具在酷暑时节尤其遭罪,这违背了儒家仁爱的初衷。

(五)以乡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

在国家层面以立法、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我国古代民间也采取了各种乡规民约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如杀猪封山、立碑禁山、吃封山饭等习俗。杀猪封山是民间禁山护林的习惯,每年由村民自主商议确定封山的日期,并于封禁之日当场杀猪,每一户村民均可获得被宰杀的猪肉。被宰杀的猪是由村民共同出资购买,每年禁山护林的约定相当于村民之间订立的协议,杀猪是封山前的重要仪式,杀猪分肉的仪式使得村民之间的协议生效。除此之外,有的地方会在宗族祠堂、宫观寺庙或其他公共场合当众宣读禁约;也有共同出资立碑封山;等等。在封山期间严禁任何人砍伐树木,若有人私伐林木,不但所伐树木充公,且会被施以惩罚。一般会有村民到违禁者家中“牵牛杀猪”,将违禁者家中的猪杀掉,村民再次齐聚,可以分得被杀的猪肉,违禁者受到训诫教育。

杀猪封山是古代社会典型的以乡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在宗族血缘关系的熟人社会特定环境下,这种乡规民约的形式有着稳定性,发挥着较强的作用。杀猪封山的习惯是民间自发的行为,并未得到国家制定法的普遍认可,但它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通过村民间的相互约束达到封山育林保护环境的目的;村民聚众到违禁者家中牵牛杀猪,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却是维持乡土社会内部秩序平衡的有效方式。[9]

综上,古代的人们基于在和自然的相处经验当中,采取了保护自然环境、兼顾农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立法,并且进行顺天理讼、顺天刑罚,以乡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这些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

二、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法律传统的形成基础及评价

古人所探索追求的天人关系,更多的是偏重于伦理关系,生态思想的终极关怀落在生态伦理层面,天人合一最终追求的是以天道衍人道,以致天人和谐统一。

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在其形成过程中,不断吸收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天人合一的丰富养分,并在这一过程中影响着传统文化对天人关系的认识。

儒家的《礼记·中庸》记载,“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强调“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宋儒张载进一步论证了“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并且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他所说“究天人之际,穹古今之变”,就在于如何建立天与人的和谐关系。

道家思想有着强烈的自然主义特征,如老子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即天地万物包括人在内都是“道”生化的结果。庄子认为人生应当归宿于“备于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的境界。道教继承了道家关于道生天地万物的看法,认为万物皆由道衍化生成,万物具有同源,且都具有成仙的可能性,所以应该平等友好对待其他生物。佛教主张因果报应,人和万物轮回转化,众生皆平等,皆有佛性,因此理所应当平等对待其他生物。

古代“人为贵”的思想影响至为深远,虽然有佛、道等宣扬万物平等的观念,始终未居主流。而儒家的人异于、高于、贵于禽兽的观念却能一直持续地深入人心,儒家虽也提倡保护生态环境,但是却是基于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生的理念而言,在儒家看来,人与其他物种是有位阶差别、高下之分的。也就是说,儒家保护生态是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人自身而言的,一旦在保护生态和“人为贵”的价值理念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保护生态则会居于次等的地位。儒家“人为贵”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古代小农经济对土地的依赖,人口繁殖,过度开荒,以及战争等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虽然很早就有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思想和立法,但是古代社会生态环境仍然遭受了极大破坏的原因。

三、中国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现代启示

在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情况下,探讨古代重自然生化、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对现代环保法治实践具有重要启示和意义。

一是注意从道德层面对生态环保提供支撑。如果在与自然相处时违背自然的法则,破坏了天地自身的平衡,那么人们便无法再享受大自然的馈赠,甚至会遭到天地的惩罚。根据《礼记·祭义》记载,“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儒家将保护自然生态合乎一定的时节上升到“孝道”的道德层面。又如道教《劝世归真》指出,“野外一切飞禽走兽、鱼鳖虾蟹……随天地之造化而生……如无故张弓射之,捕网取之,是于无罪处寻罪,无孽处造孽,将来定有奇祸也。”佛教《楞伽经》强调:“凡杀生者多为人食,人若不食,亦无杀事,是故食肉与杀同罪。”通过这些宗教劝诫或者道德说教,使得国家保护环境法律及其实践有了宗教或者道德上的神圣性,推行起来更容易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等理念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生态环保内涵,可以更好地从社会道德层面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提供道德支撑,从而提升人民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荣誉感和满足感,自觉支持、参与国家环保立法、执法及守法实践。

五是注意生态保护方面的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良性互动。我国地域广阔,“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传统社会小农经济模式中,民间自发形成了各种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如杀猪封山是在古代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独具特色和智慧的民间封山育林的习惯,对订立协议的村民产生强制约束力,曾经在较长时期发挥着保护山林的作用。古代社会交通不便,尤其在偏远地区政令难以发挥效用,再加上熟人社会的特定环境,杀猪封山类似的乡规民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代社会由于其存在的条件和环境发生改变,杀猪封山的习惯已经逐渐消失。村民聚众到违禁者家中牵牛杀猪,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摒弃,民间关于保护生态方式的有益成分仍然值得探索。国家制定法一般是长期性、稳定性的规范,面对不同的地域差异,适当的考虑、吸收和借鉴民间的智慧,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尊重各地不同的风俗,一方面做到更好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更加有效维持乡土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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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8.“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摘要“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9.欧洲汉学家笔下的古代中国法律形象如果自13世纪马可波罗时代算起,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在欧洲的传播以及欧洲的古代中国法律形象塑造,至少经历了一次次从正面到反面、再经反转回到正面的变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欧洲汉学家们自然功不可没,但很难说是决定性的;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文学、宗教等因素,在普通民众身上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2-03/31/content_8696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