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良法善治思想源流制度表达与当代传承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宗法制度逐渐向君主专制过渡。在新的社会格局下,各学术流派各抒己见,对良法善治提出了各自的构想,集中于对政治理念、社会治理、用人方式等问题的探讨。

(一)先秦诸子对良法善治的阐述。“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因其所处的时代不同,思想内容亦不尽相同,但儒家肯定道德教化在治国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不否认甚至重视刑罚产生的威慑作用,这种理念适应了汉代以后追求“大一统”的政治模式,对于传统中国的治理理念产生重大影响。墨家提倡“兼爱”,认为需要通过“尚同”(建立统一标准)和“尚贤”(任用贤能)的治理方式,以实现良法善治。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认为真正的良法善治乃是“无为”,是顺应自然法则。法家将法视为治国的重要工具。但法家并没有“良法”之概念,善恶的唯一标准是君主的安全与尊严。法家所描绘的良法善治图景,是一种君王手握权力,以法作为治理手段,实行重刑威慑的王道政治。

(二)后世对良法善治的阐发。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在吸收先秦诸子、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后世追求良法善治的理念与经验,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强调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在传统法律思维中,情、理、法是相互融合的。另一方面,情、理、法融合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在立法上表现为礼与律(刑)逐渐融合。

其次,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采用“德主刑辅”的综合治理方式。自秦以降,如何巩固和加强皇权成为历代王朝统治的重点。汉代统治者以“正统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重视教化和伦理亲情,又对不利于皇帝统治和安全的行为处以愈加严酷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明确二者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王朝所采纳的政治哲学,被认为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有效方式。

最后,中国古代统治者总结出“法深无善治”的治理经验。从古代的政权结构来看,一般笼统概括为“皇权不下县”。在古代农业社会,基层社会的治理更多以社会所认同的规范为依托,例如家训、乡约、行规等,依靠乡绅、宗族等实行“自治”,避免了“法深”。在古人看来,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谓“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立法、司法与社会治理中表现出的“无为”,有时是统治者达到良法善治的方式与智慧。

古代良法善治的制度表达

(一)体现传统伦理的立法创制。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追求,在立法层面,产生了体现传统伦理等级的立法创制。一方面,身份尊卑、伦理亲情对于定罪量刑起重要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逐渐确立“八议”“官当”等制度,规定贵族、官员犯罪享有特殊优待。《晋律》首次确立“服制定罪”,即亲属间犯罪,以服制远近来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产生了“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复仇免罪”等本质上是“屈法伸情”的制度,是伦理亲情在立法中的反映,亦为后世法律所沿用。

(二)追求慎刑与恤刑的司法实践。中国古代父母官“行政兼理司法”,司法亦是衡量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经过历代王朝的发展,慎刑与恤刑逐渐成为传统司法的主导思想,亦是古代良法善治的追求。

第一,慎刑。慎刑观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理念,既包括对刑狱的慎重态度,又包括定罪量刑时“罚当其罪”,既不滥罚重刑,亦不轻罚宽刑。从中国古代的治理经验来看,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为标榜用法宽仁,都强调慎刑。一是在历代司法实践中均产生了体现慎刑的具体制度。首先,为监督司法程序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例如,秦汉时的覆案,汉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宋代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明代的朝审,清代的秋审等,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慎刑。其次,在侦查与审讯过程中亦设置了相应制度以体现慎刑。西周时曾以“五听”断狱,即通过在审讯过程中观察疑犯言语、神色、呼吸等,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二是为督促司法官员审慎履行职责,中国古代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官员责任制度。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涉及较多司法官员责任的规定,包括司法管辖,援法断罪,刑讯不合法,勘验鉴定责任,出入人罪,等等。违反上述规定,则对司法官员予以较重的处罚,以落实慎刑观。

第二,恤刑。在中国古代司法原则中,恤刑或是最能彰显伦理和人情的原则之一。恤刑并非一味轻刑,而是寻找个案中的可原之情而予以宽宥或减免。例如,古代司法中“矜老恤幼”原则,对于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废疾等特殊群体,在刑讯、定罪量刑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治理经验。中国古代“和”的理念是古代衡量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准,体现在社会治理方面,则形成了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法律传统。一是通过法律宣传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从先秦时期公布成文法,两宋士人竞相学法,到明清时期的各类劝善举措,古代统治者始终重视以“普法”推进社会教化。二是调处息讼是古代实现良法善治的方式之一。法律史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自汉代以后,调处息讼的例子常见。明代时,出现了专门用于调处的“申明亭”,即充分发挥乡绅、里老在基层治理中的威望,起到劝解纷争、调处息讼的作用。此外,调解息讼也是清代州县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完成“政绩”,州县官遇自理案件,重点亦在于调解。

古代良法善治的当代传承

毋庸讳言,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司法实践,是古代专制社会的产物,其本质仍强调君权的控制和专制。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也蕴含诸多至今仍可借鉴的价值和原则。古代统治者虽然认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能够发挥作用,却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并无最好、最完备的法律,而只有“最不坏”的法律。正所谓“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种对良法善治的认识,值得今人思考与借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该意见涉及的诸多内容,既与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内涵一脉相承,又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其一,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重视普法教育。通过落实普法责任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提升。其二,将英烈、未成年人、妇女及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列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领域或积极探索范围。这不仅融合了人道主义关怀,亦传承与借鉴了古代“矜老恤幼”的传统。其三,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其中涉及的措施,例如“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与古代慎刑理念有相通之处。上述措施既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有助于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和发展,又有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民对新时代良法善治的美好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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