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例6篇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关键词:金融;法制制度;发展;经济

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应当说,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通过对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行业,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国家监管当局所能容忍与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与创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经之路。

二、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1.中国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单一

内容不够丰富,远远不能满足中国金融业发展需要。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为核心内容,涵盖证券与保险法律规范,具体到业务操作层面,仍以行政规章为主要内容。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规定,与现代金融发展形势及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要求不相符合。

2.金融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

首先,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当前中国金融法律中尚无较为详细的关于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由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与错位现象严重。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理念转换不够,不仅职能交叉、监管过度,又有监管不到位,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很多金融风险无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三、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策略

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确立金融机构商业主体的法人地位。实现金融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定债务人履行规定的偿债义务,防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对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采用“贷款损失允许核销、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的法律制度,保留对一切债务人未尝债务的追偿权。通过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明确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2.建立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相对人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给予企业在重整期间一定期限和相应额度的免税机会,促使其尽快复苏,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影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

小结

金融法律制度作为规范金融活动、调整金融关系的准则,在建立和维护我国有序、高效的金融秩序,实现政府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着较严峻的挑战,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参考文献:

[1]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赵晓丽,刘艳红.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展望[J].科技信息,2009(23).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事件的主要概括,在实行的过程中,展现出出民法的基本特征,使民法能够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中,对提高社会稳定和推动民法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人们对法律制度重视程度的加深,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人们在法律的背景下,对社会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公平的涵义主要包含伦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进行了不断抗争的过程,公平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方式。

1公平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我国古代时期,人们将公平定义为平均,主要是用来衡量社会公平来使用,这一观念在一定时期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并被广泛的使用到社会中。

但是在西方国家,人们将公平定义为正当,主要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对每个人进行任务的分配,主要是指各司其职,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内容,相互之间互不干扰。

随着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实施,公平被作为一种权利的象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在实行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追求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由于公平是对人权的保障,应该将民法作为最高的原则,将其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建立在民法内容的基础之上,为民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符合当前建立平等、正义的社会要求,也成为人们进行内心判断的最主要理论。

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规定在对民事行为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将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和诉讼时效等中融入公平的理念,保障公平原则的确立[1]。

2在法律中公平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

法律制度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实行过程中,应该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和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平等的义务。民法的公平原则中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法律中规定每个人都有享有公平的义务,需要保障个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不会由于个人原因,而进行偏袒,法律对个人的约束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下,每个个体在社会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对于平等的要求是相对的,在对社会制度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付出与回报是正比例的关系,保障人们的劳动所得,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2]。

3伦理性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

从古代开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之间就有着重要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们的公平的认识源于伦理性,是建立在伦理性的角度发展起来的,对公平的认识,会建立在伦理的角度去看待。

因此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在公平的原则上充分展现伦理性的重要意义,伦理性公平原则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对公平进行一个标准的定义,无论是在哪个时代,人们对公平的理解都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对公平进行理解时,都会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通过人们的不断实践和研究,证明,伦理是公平原则产生的基础和重要因素。表现为,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公平定义为制定法律的理性想法和人类追求美好世界的重要目标,对事物的衡量需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来实现对伦理的判断。

人们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保护,其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人身安全的保护,防止人们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通过在伦理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过程中,充分展现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保障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3]。

4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建立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基础上,保障社会主义公平。

5结论

公平原则在法律制度中,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和正当权利提供了基础,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人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身权利的平等,来进行行为的约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为提高个人素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

由于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不是万能的,不能具体到生活中的各项事务。因此,人们在对伦理道德进行认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它们的重要作用,满足对自身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然结果,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的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分别就这两种观点的进行了分析,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但又都是不全面的。笔者赞同肯定论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更具有积极性和开放性。其次并介绍了我国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即是法律在我国发展的实践也是法律移植在中国具有可行性的证明。再次介绍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和全盘西化的关系。我们在看到法律西化的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对法的本土化多加考虑,这是关系到移植后的法律是否能适应中国这种特殊的法制环境以及能否起到积极作用根本。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的本土资源全盘西化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移植”一词,它原来并非法律词汇,而是植物学和医学中的词汇。它指的是“特点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和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的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的压力,法律的移入国或地区没有或者很少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内部,是法律移入国或地区自主选择和直觉移植外国法。一般来说,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法律移植,其之所以能够在现实中实行,都必定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即:它既有外部压力存在又有内部动力促成,既是被迫的又是主动的,差别在于这些成分在法律移植中所占有的相对分量的比例以及其重要性的程度不同。

(二)法律移植的否定论和肯定论

对于法律移植,西方学术界分歧颇大,形成了法律移植否定论和法律移植肯定论。否定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风俗等有关,不具有可移植性。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也认为,法律具有专属性,将法律视为民族的精神,不能加以移植。肯定论的代表人物K.W.诺尔则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被禁锢在国界之内,如果没有法律的移植,那么,法律史“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我们认为,法律移植的肯定论比法律移植的否定论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也更符合法律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它是一种开放的、积极的法律发展理论。但是,在法律移植肯定论当中,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又与法律移植否定论恰成两个极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现象,而对影响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种非法律因素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既克服了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缺陷的作用重视不够或者有所忽视,这是其缺陷。比较而言,又在克服法律移植否定论的不足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见解,因而是比较科学的。

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二)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三、法的本土资源与全盘西化

我们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主张要大量移植外国法律,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西方是法制现代化的起源,罗马法成为现代西方法制的历史先导,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后来,形成了具有现代特点的西方民主和法制,产生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体系,出现了英国《权利法案》、美国《联邦宪法》、法国《人权宣言》等等对建构现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的重大法律文献,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前列①。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十亿农民的乡土社会,西方法治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问题,不能包治百病②。我们相信西方法治对我国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迷信西方法治,不能认为一旦“全盘西化”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把眼光放到全球,不仅要考虑移植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也要考虑去移植非西方社会的法律;不仅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也要注意学习吸取广大次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建设中的经验及其出现的失败与教训。

四、小结

中国当代法律正日益西化,许多法学家都倾向于主张法律移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开始了大量立法、强调正式法律制度为标志的法制建设。这种努力可以说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我们认为我们首要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应该移植西方的法律,而是在什么基础上移植西方法律才能成功。任何法律的贯彻如果没有习惯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国家强制力。而且即使有更大的国家强制力,也未必能够贯彻下去。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在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事实上,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的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而且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被某些法学家寄予重大希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注释:

①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1):92.

②徐忠明.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苏力读后.中外法学.2000(2):229.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

[3]何勤华.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法商标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

2.科学技术全球化

科技全球化是与经济全球化相伴而生的一个全球性现象,指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科技发展融合的过程。21世纪新科技革命的爆发给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以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现今它已是一种趋势。科技全球化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研究内容的全球化;二是科学研究手段的全球化;三是科学研究组织和研究设施的全球化;四是科学研究资源的全球化;五是科学承认与评估的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是各国研发投资的全球化以及国际战略技术联盟和国际技术贸易等的发展。在科技全球化的发展下,各国贸易迅速发展,这个过程中。国际技术贸易成为全球贸易交流的一股洪流,因此,科学技术全球化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二。

3.技术创新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是实现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提供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术创新化是企业最强的生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而科技的创新需要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才能实现企业的国际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应该说国际技术贸易使高新技术发生转移,给我国企业带来技术扩散和外溢效应更为重要。主要表现在:外国公司通过与我国企业的技术贸易往来,向我国企业传授知识和技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引进等将技术的使用权在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买卖,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技术创新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当前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三。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对比

1.发达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是确保其技术领先优势,而这种技术领先优势所支撑起来的强大国力,为其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套取全世界的财富,创造了条件。

三是牢牢地控制技术发展优势,意在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因技术资源的紧缺而贱卖自然资源换取外汇,从而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颁布限制甚至禁止稀缺资源出口的法规,坐享中国的稀缺自然资源。同时,使得新兴国家由于研发能力弱、技术落后而沦为最廉价的加工车间,既帮助美国分担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也使得美国可以用少量的高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换取大量的最廉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需要卖掉8亿件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飞机,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

2.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发展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引进为主。例如,菲律宾在1978年制定了《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1520号总统法令第5节有关规定的条例》;多米尼加在1978年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861号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制定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444号法令》等。

一是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贸易时通常伴随着技术转让、技术溢出和技术创造,这对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随着国际技术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例如跨国公司的进入使发展中国家的计算机、通信等技术产业受到深远的影响,这些产业的发展也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等。

1.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主要有两国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法律制度指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通过签订有关技术转让而形成的

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1)许可合同研究分析

此外,许可合同还有可能包括专利保持有效条款;考核验收条款等。

(2)关于国家技术贸易合同的案例分析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进行技术贸易合作。签订了关于氧化铝陶瓷基板流延成型技术和设备合同。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上海A公司也曾多次去美国B公司场地进行考察,对技术进行了解。经过谈判后,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进行生产时,经B公司技术人员多次调试依然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合同条款中却没有明确规定B公司转让技术不能正常投入生产的索赔项,使A公司和B公司不但没有合作成功,也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案例启示

合同是进行国际技术贸易交流的必要工具,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要严格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要求,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对合同条款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要十分明确的做出规定。

2.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

(1)专利法

专利案例分析:2001年北京新创科技公司与美国凯创通信公司进行技术贸易,美国凯创通信公司有5项专利售价210万美元转让给北京新创科技公司,后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其中有2项专利已经过期,为北京新创科技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

(2)商标法

商标案例分析:2003年日本丰田与中国吉利的知识产权商标争端使得人们在国际技术贸易过程中,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丰田认为中国吉利的车标酷似“小地球”造型,对他们造成了侵权,于是将吉利告上了法庭。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丰田败诉。这主要是因为丰田与韩国、意大利、德国等汽车设计公司已经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在汽车设计上已经拥有了造血功能。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我国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我国技术知识产权。

四、总结

[1]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马忠法;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D];复旦大学;2005年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公证诚信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王长萌,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

公证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当今信用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公证制度的本质在于对经济及民事主体进行法律干预,通过建立专门的公证机构规范经济、社会及民事行为,以此形成公平、诚信的活动氛围,建构诚信社会信用体系。诚信是社会、经济及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活动准则,是公正制度的核心价值内容。公证诚信制度建立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稳健推进,基于公证制度下,完善公证诚信制度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公证诚信制度概述

(一)公证诚信制度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是指社会、经济及民事活动主体在发生社会、经济、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为根本,通过公开地、善意的、诚实地方式执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公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举证行为,是国家基于对组织民事纠纷进行预防、降低诉讼力、节省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保证法律的有效性、稳定经济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公证诚信制度是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事、社会、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通过公证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效力的司法规范性行为准则。

(二)公证诚信制度的内部本质关系

为了有效预防和抵制社会、经济、民事活动中的欺骗行为,而建构公证制度,这种非诚信活动时公证产生的根本所在。公证制度从作用上讲,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为基本的法律工具,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性支撑。公证机构能够在运用国家公信力的基础上体现公证机构的公平性,是基于国家法律保护基础上的公证平台。公平、平等和合法是公证制度当中诚信制度特点的重要体现。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公证制度是诚信制度的重要体现,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现已逐渐成为保证群众合法权益与收获信誉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公证法律制度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推动性作用

(一)完善的公证制度能够有效地为公证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动力

(二)公证法律制度是提升公证诚信效力的重要保障

基于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证诚信效力主要以一种国家法律粗在形式得以体现,发挥一定的司法效能。与此同时,诚信公证效能以公证法律的保障机制为基础,得以具体地实施。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公证效益主要通过强制的执行效力、证据效力得以体现。其中,有关强制性的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关于证据效力方面,公证书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有的公证效力,其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实施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证机构所出示的文书具有国家公信力,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证的诚信效力。具体分析探讨公证法律制度,对在公证诚信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具体的公证法律制度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探索,以及完善诚信公证制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基于公证法律下健全完善公证诚信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法定公证范畴,为公证诚信制度的建构提供法律规范依据

(二)强化公证效力,提升公证诚信效能

(三)提升公证人员综合素质,建立职业化管理制度

公证员作为公证法律制度及公证诚信制度的执行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行为,是保证制度有效施行的主观决定性因素。因此,基于公证法律制度,完善公证诚信制度要建立在高素质公证团队建设的基础上。作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证机构应高度重视对公证人员职业素养及道德修养的培训与教育,从行为主体方面,提供公证诚信制度效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完善公证资格准入制度,将诚信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职业风险保障与防范机制全。在培训机制上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建构、加强公证员的职责意识、健全公证员道德培养机制。

转变公证员管理机制,以现代管理理念为指导,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公证员管理制度,规范公证员的职业执法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公证员队伍的在教育。

建立独立的公证职业体系,将公证活动独立于其他行政、司法之外,使其充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执法的公平、公证性。公证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机体的免疫细胞,能够有效抵御信用封信及欺骗性性行为的发生,是保证社会系统健康有效运转的重要内容,需要一定独立的法律地位,强化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公证诚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公信力

公证诚信质量是公证诚信制度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其生命力及活力所在,因此,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证诚信保障体系,保证公证诚信制度的实效性,提升诚信机制的公信力。该体系需要严密的证据收集制度,有效的审批报批制度、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完善的查证制度等内容共同作用,以此形成强大的网络系统,保证公证效力的有效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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