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暖气也要缴“蹭暖费”:有无法律依据
10月31日,河南省新乡县一小区发出通知,表示将对不使用暖气的住户收取供暖总费用的30%作为“蹭暖费”。部分住户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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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收“蹭暖费”的现象不止出现在河南新乡。有网友反映,山东省莱芜市一小区也有类似规定,若住户所在楼层楼上楼下都交了采暖费,那么该住户需交“借暖费”,费用将按房屋面积大小收600元至1000元不等。
更有甚者,竟强制向住户收“蹭暖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一小区物业声称对不交采暖费的住户强制收取正常采暖费的30%。如果不交,就会对住户停电。
有网友对收取“蹭暖费”表示赞同,认为住户“蹭暖”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已缴费住户的利益。也有住户觉得很委屈,因为自己长期不在家里住,交采暖费实在不划算;还有人很疑惑,小区收30%“蹭暖费”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目前并未专门针对供暖收费设专项法律,但这并不代表收取‘蹭暖费’合法。”北京执业律师李红钊表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中没有规定不用电的住户要交电损耗费,那么同理可得,供暖方也不能让不用暖气的住户承担供暖损耗费。”
“收‘蹭暖费’并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就是说,住户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使用暖气。若住户需要使用暖气,供暖方和住户需要签订合同,达成合意,供暖方才能收费。住户不使用暖气,表示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这种情况下,供暖方不能强行收费。”
“强制收取‘蹭暖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消费。”周浩律师表示,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强行为对方设立义务或者收费,都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很明显,要求住户不用暖气交30%‘蹭暖费’的规定,违背了消费自愿平等原则。”
若住户被强制收取“蹭暖费”等费用,应该怎样维权呢李红钊律师支招:“住户有权就供暖方乱收费行为,向物价局等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